第21章 中國農業保險製度均衡、非均衡及其演化(6)(2 / 2)

人民公社體製下,土地國有、集體使用,農民一切生產資料、生活資料都歸集體,財產完全無償轉歸公社所有,勞動力和產品由公社統一調配、統一經營、統一核算、統一分配,集體生產、集體勞動、集體消費。生產決策權歸集體,風險承擔主體也是公社集體。作為生產決策主體、經營主體、消費主體的人民公社對農業投出和產出負責,對農民的生老病死負責。農民既不是生產經營主體,也不是風險承擔主體,幹多幹少都一樣,不對投入和產出負責,自然對災害對生產產出的影響也就不會過多關心。由於不關心災害風險對產出影響,自然也就不會考慮如何與化解、分散、降低、處置災害風險,也就不需要農業保險製度了。人民公社替代了農業保險成為了處置風險的製度安排,成為廣大農民的社會福利保障機製和風險保障機製。這種製度安排的存在,體現出其與計劃經濟的相容性,而農業保險恰恰由於與計劃經濟體製的互斥性,導致其被人民公社製度所取代。改革開放後,隨著人民公社賴以維係的製度基礎——計劃經濟體製向市場經濟體製轉軌,人民公社也隨之解體,家庭聯產承包責任製建立,土地包產到戶,農民成為生產的決策主體、經營主體,也成為了風險承擔主體,要對自己的生產投入負責,要關注災害風險對產出的影響,確保產出穩定,農民對轉嫁、分散和處置風險給予更多關注,對農業保險製度也形成了需求,政府響應市場化改革、農村經濟改革的實際,適時恢複了農業保險製度。這就是在1958-1978年人民公社盛行時期,農業保險被取消,而在改革開放後得以恢複的重要原因。

3.3.2農業保險製度與製度環境的互斥

農業保險與製度環境之間的互斥關係,筆者在此還是以人民公社為例來加以說明。人民公社是計劃經濟的產物,也是計劃經濟體製在農業生產經營上的體現,人民公社的集體性、計劃化、共產性是排斥市場,排斥商品,排斥一切交換、交易關係的,甚至也是排斥貨幣的。而農業保險製度是市場經濟製度安排之一,是一種經濟契約關係,也是一種商品關係(作為特殊商品的保險商品的交換關係)。因此,農業保險製度的市場性、契約性、商品性是與作為計劃經濟體製重要製度安排的人民公社製度不相容的,是互斥的。高度集權的計劃經濟體製對農業保險製度形成排斥,國家(政府)壟斷了農業保險發展的決策權。這種高度壟斷的體製安排排斥製度變遷的多樣性,也降低了農業保險製度的適應性效率,致使製度缺乏靈活性、環境應變性和糾錯功能,而導致製度陷入低效甚至無效的製度鎖定狀態。這種高度集權的計劃經濟體製飽受哈耶克的批判,被其成為“致命的自負”,即這種體製的決策者自認為能作出一切及時的、合理的、正確的、科學的決策,恰恰相反,由於知識的分散性和環境的複雜不確定性,導致這種集權式計劃經濟體製是缺乏麵對不斷變化的環境的應變能力、適調能力、糾錯能力的,陷入製度僵化和製度鎖定也是不可避免的,而曆史也的確證明了這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