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政府:上海農業保險製度創新與演化的第一行動集團
上海農業保險的持續穩定發展離不開政府積極作用的發揮和政府在農業保險製度變遷中的合理角色界定,即政府,作為農業保險製度變遷的重要主體,其職能不在於具體經營農業保險,而是為保障農業保險製度變遷和持續發展,製訂和提供一套有效的製度框架,在這個製度框架內,激發農業保險製度的微觀主體——保險公司的創新活力,引導農民的農業保險認知,誘導農民的農業保險需求,提高農民的投保能力。政府在農業保險製度變遷中的職能發揮和界定,需要一套有效的規則體係來約束政府主體的行為,合理界定政府的職責和權力。為保障政府在農業保險發展中的職能和作用得到充分發展,上海市委、市政府創新了農業保險製度的監督管理體製,建立了整合財政、農業、保險、畜牧、水產、建築、銀行等行政管理資源的上海農業風險基金管理委員會(簡稱“上海市農委”),統合、協調各行政職能部門對農業保險的監督管理,降低監管成本,提高監管績效。為實現合理的分權,激發各級政府對農業保險的支持作用,相繼成立了由上海市政府的九個單位組建的市、區(縣)二級推進農業保險委員會,負責研究農業保險的發展規劃,協調農業保險部門與各方的關係,推進農業保險工作的落實。
作為理性的政治代理人——政府官員,他們具有自己的利益目標,他們的利益目標並不總是與政府的利益目標相一致。因此,為協調政府官員的利益目標與政府和社會的利益目標,避免利益目標衝突導致政策失效和行政成本攀升,同時獲得各級政府官員對經濟發展和農業保險製度變遷的支持。整合力量,適當的權力分配,賦予各級政府和官員實施農業保險製度變遷的權力和資源,讓他們分享農業保險製度發展所帶來的政治經濟收益,如經濟收入增加,獲得更多提拔、晉升機會等。因此,上海市政府通過適當的集權——成立職能更多、權力更大的農業風險管理基金委員會,和適當的分權——成立市、區(縣)二級農業保險管理委員會,賦予其相應的權力和職能,形成了保障農業保險製度發展的合理管理體製,保障了政府職能和作用的發揮。同時,將農業保險工作納入各級政府官員的政績考核,強化各級政府官員支持和推動農業保險的責任感。
政府在上海農業保險發展中的積極作用,還體現於政府的農業保險發展理念不斷創新,這種理念的創新,是政府在複雜的社會經濟環境下,對農業保險製度的作用充分認知的結果,筆者及四川省委農業保險課題組在與上海市農委有關領導的座談中,他們向我們闡述了上海市政府發展農業保險的理念:政府是農業保險製度的需求者,政策性農業保險工作的開展是各級政府的職責所在,並參股農業保險組織——安信的控股管理,對安信的經營,從發展規劃和戰略上提供引導。正是在這種先進理念指導下,上海市政府對農業保險高度重視,對農業保險發展的支持是全方位的,包括建立市一級農業保險風險基金管理委員會和市一級農業保險風險基金,成立專業性農業保險公司,對農業保險免征所得稅、營業稅、契稅等稅收,對保險公司進行經營費用補貼,對農民進行保費補貼,以提高保險公司的經營積極性,增強農戶的參保意願和投保能力,保障農業保險製度持續穩定發展。為保障政府的農業保險發展方針得到貫徹、落實,保障政府的作用得到充分發揮。
(三)製度環境改進:完善農業保險製度的財稅支持政策
政府對農業保險發展方針和理念是通過一係列的政策工具得到貫徹和實現的。為保障農業保險穩定發展,上海市政府製訂了支持農業保險發展的財政、稅收政策。上海通過財政注入資金,建立了農業生產風險管理基金,通過該基金對農業保險和農業生產進行補貼,在財政補貼的分擔比例上,市、區兩級政府分別承擔40%以上的補貼。補貼分為三個方麵:一是水稻、生豬、能繁母豬等基本農業險種和農用機具、家禽、蔬菜、花卉、經濟果林等其他險種進行補貼,農業保險財政補貼範圍比全國其他省(市)大;二是對因遭受台風、暴雨、高溫、高濕、冰雹等自然災害和市場風險的生產者實行補貼,補貼的風險種類也遠多於其他省份,不僅將自然災害風險納入補貼範圍,而且還將市場風險等經濟風險納入補貼範圍;三是對一些生產風險的預防性措施給予補貼,例如新農藥的推廣等。上海市政府實施農業保險財政高補貼政策,主要是因為上海經濟發達,政府財政實力厚實,能負擔得起農業保險財政補貼,同時政府的財政補貼政策還體現了通過農業保險推動上海都市型現代農業發展的戰略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