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5章 中國農業保險製度創新及演化趨勢(1)(2 / 3)

但政府(主要是中央政府)控製了絕大部份資源,權力高度集中。一方麵,容易產生權力濫用。政府權力對市場的過度幹預,政府對保險公司經營管理的過度控製和幹預,從而扭曲市場機製的作用,遏製保險企業等微觀主體的創新活力;另一方麵,容易產生政府失靈。由於中國地域遼闊、國家龐大、國情複雜,導致政府在履行社會經濟管理職能時,由於不具有信息優勢,從而導致決策失誤,或者製訂的製度、政策脫離各地區發展實際,導致政策失效。因此,政府的角色需要合理的界定,政府的職能需要合理地分工。

考慮到中國各地區在社會經濟發展、自然條件等方麵的多樣性、差異性以及社會經濟管理活動和市場機製的高度複雜性,為提高政府農業保險決策的效率和科學性,充分發揮政府的作用,一方麵應對政府的權力進行有效監督和約束,另一方麵中央與地方政府之間、政府與保險公司、農民之間應進行合理的分權、分工。把農業保險發展的部分政策製訂權、人事權和財稅權下放給地方政府,分配給地方政府相應的政治經濟資源和合法性壟斷政治權力,讓地方政府分享漸進式製度改革的成果,一方麵可以激發地方政府的農業保險製度創新活力,讓地方政府成為農業保險製度創新與發展的支持者、推動者和參與者,確立地方政府農業保險製度創新主體的地位,並通過政府間競爭,推動各地區農業保險多個層麵、多個維度的創新,推動農業保險製度的多樣化、多元化發展,形成多樣化的農業保險製度安排,構建適合各地農業和社會經濟發展狀況的農業保險發展模式、組織運作機製。通過政府間競爭推動製度創新和不同製度間的競爭和優勝劣汰,形成有效率的農業保險製度安排,實現農業保險持續穩定發展;另一方麵,科學合理的分權和分散化決策機製,可以克服信息劣勢,降低決策失誤,有效地應對複雜的市場環境和各地區複雜多樣化的社會經濟發展環境,製訂出符合各地實際的農業保險發展政策。

(二)培育保險公司、農民的製度創新意識,明確保險公司、農民的製度創新微觀主體地位

政府對農業保險的微觀主體——保險公司和農民要進行扶持。保險公司和農民是農業保險製度創新、製度變遷的微觀主體,保險公司和農民的創新活力是實現農業保險製度變遷和自組織演化的動力。政府主導的自上而下的改革和製度變遷如果得不到保險公司、農民的認可和支持,是難以成功的。保險公司、農民是民間自發性製度、誘致性製度變遷的微觀主體。農業保險製度變遷過程是靠保險公司、農民等微觀主體響應製度變遷的潛在獲利機會,通過不斷的自主性製度創新實現的。政府主導的自上而下的製度變遷與民間主導的自下而上的製度變遷構成了多層次的農業保險製度變遷,形成了多元化的農業保險製度安排。

保險公司和農民是農業保險組織創新、技術創新、產品創新的主體,組織創新、產品創新、技術創新是農業保險製度創新的實現形式。因此,為激發保險公司和農民的製度創新活力,推動農業保險製度變遷。政府保障保險公司和農民個體農業保險製度創新的微觀主體地位,健全和完善有利於微觀主體製度創新的製度環境,培育保險企業和農民的創新意識,降低微觀主體製度創新的成本。

農業保險製度創新的核心在於保護農民利益,要特別突出農民的主體地位。如果農業保險不能為農民提供切實的風險保障,或者無法滿足農民的風險保障需求,那麼農業保險很難得到廣大農民的支持,很難在農村開展。在保障農民成為製度受益主體的同時,要大力培育農民的風險意識、市場意識、合作意識、互助意識。小農經濟的分散化生產弱化了農民的合作意識、互助意識,自給自足的傳統農業限製了農民風險意識、市場意識的形成。為培育農民的風險意識、市場意識、互助意識,政府首先要加強對農民的教育投資和技術培訓,提高農民技術、知識存量,提高農業勞動生產率,提高農民的風險應對能力和應用農業保險等現代風險管理技術的能力,用梁漱溟先生的話來說,就是要把農民改造成“自在的人、自為的人”,“化農民”實現“農民自救”。把農民由農業保險製度的被動受影響者轉變為農業保險製度建設的主動參與者,才能徹底確立農民的農業保險製度創新與演化主體的地位;其次,要加快小農經濟的市場化進程,推動土地規模經營試點改革,推動傳統自給自足的小農向企業化、現代化、規模化、集約化的農民企業家或農場主轉變,才能增強農民的風險意識、市場意識,轉變農民的風險態度,提高農民對農業保險的風險保障需求和投保能力;最後,要大力培育和發展各種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和農業龍頭企業,提高農民的組織化、合作化、企業化水平,為農業保險的運作奠定組織基礎,依托合作經濟組織和龍頭企業,降低農業保險運作成本,擴大農業保險的覆蓋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