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5章 中國農業保險製度創新及演化趨勢(1)(3 / 3)

把保險公司和農民從政府政策的被動回應者培育為農業保險製度變遷的主動建構者、參與者、推動者,才能真正確立保險企業和農民農業保險製度創新、製度變遷的主體地位,才能激發他們的製度創新、技術創新活力,才能形成農業保險製度的“創新性毀滅”,保障農業保險製度沿著良性軌道持續變遷、動態演化和可持續發展。

(三)充分發揮市場機製在農業保險資源配置中的作用

政策性農業保險持續穩定發展,必須將政府主導與市場運行有機結合起來,在遵循市場運行客觀規律的基礎之上充分發揮政府的主導作用。政府主導作用必須尊重市場運行的客觀規律才能得以充分發揮。農業保險市場運行並不是要否定政府的主導作用,恰恰在有效發揮政府宏觀調控基礎之上,才能保障農業保險的有效市場運作。農業保險市場運作,就是要在強調政府宏觀調控主導作用基礎之上,發揮市場機製對農業保險資源配置的基礎性作用。

市場機製和計劃機製是資源配置的兩種主要方式、兩種手段,隻是社會對經濟體製的選擇不同,政府和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發揮的作用程度有所不同。市場是資源配置的基礎手段,政府是現代社會經濟發展的宏觀調控者、政策製定者。政策性農業保險體係的構建,要把政府的宏觀調控和市場的微觀運行有機地結合起來。政策性農業保險的性質、特點,決定了政府在政策性農業保險的體係構建、製度運行、政策製定中,應發揮主導的宏觀調控作用,但政府的宏觀調控不能取代市場在政策性農業保險微觀運行中的基礎作用。政府宏觀調控下的農業保險市場運作,一方麵可以有效激發和調動市場主體的積極性,保障農業保險資源的有效配置,提高農業保險機製的運行效率,另一方麵也是深化以市場經濟改革為核心的農村經濟體製改革的重要內容,有利於借助市場機製有效整合和配置農村發展資源,推動農業的市場化、現代化、集約化發展。

8.1.2農業保險製度的組織創新

組織是對資源的一種配置方式,它包括對人力、物力與財力資源及其結構的穩定性製度安排。組織創新是指形成共同目的共同體和原組織對其成員責、權、利關係的重構,其目的在於取得和實現組織新目標的進一步共識,在現行生產經營體係中引入新的組織形式,以實現企業的新的組織。組織創新是影響創新性技術成果運行的社會組織方式、技術組合形態和製度支撐體係的創新。它不是泛指一切有關組織的變化,而是專指能使技術創新得到追加利益的組織的變化。組織創新是組織受到外在環境的衝擊,並配合內在環境的要求,而調整內部的若幹狀況,以維持係統本身的均衡從而達到組織生存與發展目的的調整過程。組織創新是創新的一個重要維度、一個重要層麵,也是製度創新的重要內容和基礎。製度創新是把思維創新、技術創新和組織創新活動製度化、規範化,同時又具有引導思維創新、技術創新和組織創新的功效。它是創新的最高層次,是組織創新實現的根本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