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3農業保險製度的經營機製創新
(一)農業保險產品創新
農業保險產品創新是農業保險製度創新的重要維度,是農業保險經營機製的核心,是推動農業保險製度創新和演化的動力。中國地域遼闊,地區間農業自然條件、經濟發展水平、農業生產結構、災害種類與結構、風險分布、風險水平存在很大差異,因此,農業保險產品的設計和開發不能搞“一刀切”。為準確反映這些差異,控製風險,合理確定不同地區、不同條件下的保險責任、保險費率、保險金額,必須進行風險和危險單位區劃。風險區劃是農業保險產品設計和創新的基礎,基於風險區劃的農業保險產品開發與創新才能有效地甄別風險,控製道德風險與逆選擇,降低農業保險運作成本,保障農業保險穩定發展。要基於地區間的差異性,開發區域性農業保險產品,農業保險產品創新要服務於國家農業發展戰略,推動傳統農業現代化轉型。
(1)農業保險產品創新首先要考慮風險因素、經濟因素
首先,農業保險產品創新與設計要體現風險結構、風險分布、風險水平的差異,保險費率的擬訂、保險責任範圍的界定、保險金額的確定要建立在風險區劃的基礎上,才能較好地反映農民的風險保障需求。而風險和危險單位區劃,須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財力,這非單個保險公司所能完成,因此必須發揮政府的作用,強化農業、畜牧、氣象、水利、保險、財政、金融等部門在農業保險風險區劃中的作用,加強各部門的協調與配合。
其次,基於風險區劃的農業保險產品開發與創新,要考慮經濟因素。農業保險產品創新要緊密結合地區社會經濟發展水平、政府財政實力和農民收入水平,經濟發展水平、農民收入水平決定了農民所需求的產品層次和保障水平,地方經濟發展水平和政府財政實力決定了農業保險財政補貼的範圍和力度。因此,農業保險產品保障程度、保障水平的確定要考慮地區經濟發展水平、農民收入水平和風險保障需求。在農業保險發展的初級階段,應根據保險資金實力、政府財政實力和農民的投保能力,采用保險責任和賠付封頂的辦法,在風險責任的劃分、界定和選擇上,應以單一責任為主,輔以幾種主要風險的方式,將保險風險控製合理在可承受的範圍內。隨著保險資金實力、政府財政實力和農民的投保能力的增強和農業保險製度的完善,逐步向綜合風險責任、一切風險責任發展,逐步擴大並最終取消風險控製額度。這也是農業保險發展的必然,隻有這樣才能為農民的農業生產提供更充分、更全麵的保險保障,才能更充分地發揮農業保險在農業生產、農村社會經濟發展中的保障作用。如像上海等經濟發達地區,開發設計收入保障型產品、多重風險保障產品,並將經濟作物險種、農房保險納入財政補貼範圍,在大部分經濟欠發達地區,由於農民收入水平低,主要開發成本保障型產品、單一風險保障型產品。
最後,農業保險產品設計和創新要考慮保險公司的管理因素。農業保險產品設計要緊密結合保險公司的經營管理狀況和技術水平。如果農業保險產品創新超過了保險公司所獲得的收益和所擁有的技術條件,保險公司也很難進行產品創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