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7章 中國農業保險製度創新及演化趨勢(3)(2 / 3)

最後,加強與農業、氣象、動植物防疫、水利等技術部門的交流與合作,部門協作,優質服務,建立快速評估理賠反應機製。整合保險、金融、農業、氣象、水利、動植物防疫等部門的技術力量,建立一個包括這些技術部門優秀技術專家的農業保險風險災害評估小組,建立起快速評估理賠反應機製,在災害事故後發生後,能及時、科學、高效地查勘確定致損原因、風險來源和損失程度,提高理賠工作的合理性和效率,尤其是要建立大災快速理賠反應機製,簡化理賠程序,優化理賠流程,使大災損失能在第一時間內得到最快速、最科學、最合理的理賠和補償。在四川“5·12”大地震之後,建立巨災快速理賠反應機製更顯得非常必要和緊迫。

8.1.4農業保險法律製度創新

農業保險法律製度是農業保險的基礎性製度,它調節農業保險相關主體的相互關係,界定農業保險主體的行為邊界,規範、引導農業保險的發展,決定著其他農業保險配套政策製度的運行,與其他配套政策構成一個保障農業保險穩定發展的製度係統。農業保險法律製度界定了政府、農民、保險公司等製度主體行為選擇和製度創新的空間,約束著製度主體之間的相互關係,降低農業保險製度運行的交易成本,保障農業保險製度持續穩定發展。國內外的發展實踐證明,農業保險製度建立,必須首先從農業保險法律製度的構建入手,並根據農業保險的發展,對法律製度不斷進行完善,形成一個能保障農業保險持續、穩定發展的健全的法律製度體係。

農業保險法律製度構建與創新的目的在於以農業保險作為農業支持政策,確保農業可持續發展和以農業保險作為支農性收入再分配手段,保障農民的經濟收入穩定增長,推動農業和農村的發展。農業保險法律製度要以確保國家的農業發展和糧食戰略安全、保障農民的生存發展權、實現農村社會經濟穩定發展為基本價值。農業保險法律製度的創新與完善,必須能有效地規範和約束政府、保險公司、農民等製度主體的行為,合理界定他們各自的角色、職責及其相互之間的關係,界定政府、保險公司、農民各自該幹什麼,不該幹什麼,具有哪些權利,應承擔哪些義務、履行哪些職責;要確保製度主體之間形成良性互動關係,有效降低農業保險製度的運作成本、交易成本;要確保政府農業保險支持政策的固定化、規範化、長期化;要有效地整合各種支農、惠農政策和農村救災安排,確保農業保險與這些政策和製度的整體功能得到最大化發揮。

目前政策性農業保險的運作還缺乏專門的法律製度體係,在缺乏完善的農業保險法律法規製度體係的情況下,政府農業保險政策的製訂具有很大隨意性和不確定性,難以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農業保險監管難以做到依法監管,農業保險經營難以得到有效的規範和管理,最終導致農業保險的試點、試驗的連續性得不到保障。因此,農業保險法的製定已經迫在眉睫,應盡快加快農業保險立法,用法律製度明確農業保險的性質、地位,並對農業保險的組織體係、運行機製、監管製度、政策扶持、再保險和巨災風險分散機製等作出明確的規範和界定,使農業保險的發展有法可依。

(一)農業保險立法原則

農業保險法律製度的健全和完善不可能一蹴而就,而應遵循循序漸進的原則,農業保險製度創新應充分考慮中國社會經濟環境和製度環境的多樣性和複雜性。遵循循序漸進原則,不斷完善農業保險法律製度體係,也是基於我國地域遼闊、地區間社會經濟發展存在很大差異的實際國情的考慮。從法律體係而言,農業保險法需對農業保險的性質、保障範圍、經營原則、政策性業務與商業性業務的劃分、經營主體的組織形式、各級政府的管理職能和作用、保險費率形成機製、農業再保險機製、政府各部門的協調機製等等內容加以明確。另一方麵,農業保險法律製度創新還需要有效地分配和整合法律資源、行政管理資源和立法權、政策製訂權等權力、資源,統合農業、保險、金融、財政、稅收等行政管理職能,避免法律製度的內在衝突和法律職能的失效,因此,需要保監會與稅收、財政、金融等部門加強溝通、協商與合作,所以我國的農業保險立法不會是一蹴而就的過程。現階段可先根據《農業法》和《保險法》,以及促進農業保險發展的國家和地方性政策措施,製定部門規章或行政法規,解決農業保險急需規範的問題,為製定《農業保險法》創造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