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農業保險法律製度的框架體係
農業保險法律製度建構的框架體係,應包括農業保險立法目的、農業保險的內容、農業保險的性質、農業保險的主體、農業保險經營規則與實施方式、農業保險的組織模式和運作體係、政府的農業保險支持政策(包括財政政策、稅收政策、金融政策等)、農業保險監管等內容。對於立法目的應體現出政府建立和製訂農業保險法律製度的宗旨、目的所在;農業保險的內容應對農業保險的範圍作出明確界定,農業保險的性質應對農業保險的政策性還是商業性作出規定,從而為政府的政策支持、政府幹預和保險公司的具體經營提供法律依據,使農業保險發展作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農業保險主體之規定應明確農業保險的受益者是誰,參與者是誰,具體經營者是誰,並對農業保險主體的經營模式作出明確規定;農業保險的經營規則和實施方式,應對保險公司經營的業務範圍,法定投保還是自願投保等作出明確規定;對於政府對農業保險的財政支持政策、稅收優惠政策、金融支持政策作出明確規定,如哪些險種納入稅收優惠和財政補貼的範圍,具體應免征或減征的稅種和稅目,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財政補貼分擔比例等;農業保險監管,應對農業保險的監管主體、監管職責、權利範圍作出明確規定。
此外,在中央享有農業保險立法權的前提下,賦予地方政府適當的農業保險地方性法規和政策製定權,通過權責匹配,調動地方政府推動農業保險發展的積極性,保證地方政府根據本地實際,製定能體現區域經濟發展差異,符合地方農業和農村社會經濟發展戰略,富有靈活性的農業保險地方性法規和發展政策,並隨著農業保險發展,對政策進行適時調整,保障農業保險在複雜的社會經濟環境下得到穩定發展。
8.1.5農業保險財政稅收支持製度創新
政府的財政扶持是農業保險持續運作和健康發展的政策基石,農業保險的財政政策是影響保險公司的經營行為、創新行為和農民需求態度重要因素,沒有政府財政支持的政策性農業保險體係很難運作和獲得成功,國外的經驗和我國的發展實踐已經印證了這一點。農業保險財政稅收政策是降低保險公司的創新成本,降低農業保險運作成本,實現農業保險創新成本與收益對稱,激勵微觀主體不斷創新,確保政策性農業保險持續運行發展的重要政策工具;財政稅收政策還是實現農業收入合理再分配,增進農民福利,增強農民投保能力的政策工具。由於國情和製度環境的複雜性,科學、合理的財政稅收政策的製定,應充分考慮各地區農業生產結構的特點、政府的財政稅收體製、財政實力、國家的農業發展規劃、農民和保險公司的實際經濟狀況等因素,才能最大化地發揮財政稅收支持農業保險的杠杆作用。
(一)建立多層次的財政補貼製度
(1)建立中央-省-地(市、縣)三級財政補貼體係
對作為農業保險的政策扶持、財政補貼,涉及到中央和地方之間的職能分配、責任劃分。通過中央和地方在支持農業保險發展中的職能劃分、責任界定,建立中央-省-地(市、縣)三級財政補貼體係,將農業保險財政補貼納入各級政府經常性財政預算。一是根據中央和地方的經濟發展狀況、農業生產結構、農業經濟比重、財政收入狀況,合理確定各級政府的財政補貼比例。對於經濟不發達、財政實力不厚實、農業經濟比重大的農業大省,中央財政支持傾斜度應更大一些,財政補貼比例應更高一些;對於國家(省級)農產品生產基地(養殖基地)和主導性、戰略性種養業品種,財政傾斜力度更大些,分擔比例更高些;二是進一步完善中央和各級財政保費補貼製度。在中央現有的補貼製度下,賦予地方更大的自主權,調動地方政府這個農業保險製度主體的作用,激發其創新活力。除國家重點農產品保險外,中央應允許和支持地方政府根據本地農業產業的特點,在既定的中央補貼規模內,自主確定補貼品種。如上海就將農機具、農房和部分經濟作物納入財政補貼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