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圍繞農業發展戰略和目標製定財政補貼政策
財政補貼應根據社會經濟發展、農業發展戰略、農業產業結構、農產品收益外溢程度及其在國家食物安全戰略中的重要性、不同的抗風險能力來確定。從國家層麵而言,應將關係國計民生的水稻、小麥、玉米、棉花、油菜、奶牛、生豬等重要農(畜)產品納入國家補貼範圍。從地方層麵上講,各省(區)應緊緊圍繞各自農業經濟特點、農業產業化發展戰略、發展規劃,製定財政補貼政策。一是在現有財力狀況下,對重點農產品如水稻、玉米、小麥、油菜、生豬保險、奶牛等給予政策支持。今後視財力增長情況,將部分經濟作物、農機具和農房等納入財政補貼範圍,逐步擴大補貼品種和覆蓋麵;二是加大對四川生豬養殖基地、新疆棉花種植基地、東北商品糧生產基地等國家重要的農業生產基地的財政支持力度,確保國家糧食和農業戰略安全;三是對規模化、產業化的種養殖農戶、農會組織和農業龍頭企業,在補貼比例、保險費率和保障水平上給予適當傾斜,以提升農業產業化水平;四是因地製宜,逐步將地方特色農業品種納入補貼範圍,以帶動地方特色經濟的發展。
(3)建立區域化、差異化的補貼製度,放大財政補貼效應
由於我國各地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決定了在補貼製度上不能搞一刀切的模式,農業保險財政補貼政策要體現區域性的特點,不同區域之間的發展應采用不同的策略。在補貼製度上,主要是應針對區域選擇有梯度的保險保障水平,尤其是對中西部地區要加大傾斜力度,以配合國家西部大開發的發展戰略。對於農業生產結構、地質結構存在差異的農村,應充分考慮平原地區、丘陵地區、山區和高原地區的區域化差異,在費率的厘定、保障水平的確定、保險品種選擇、保險責任等方麵實行差異化補貼製度。
(4)合理確定財政補貼對象,讓農業保險成為增加農民福利的製度安排
筆者的實地調研已經證實政府扶持、財政補貼是影響農民投保意願、參保能力的重要因素,政府政策補貼影響著農民的投保積極性和參保意願。對於廣大經濟欠發達的農村地區而言,廣大農民的人均收入水平還很低,政府提供財政補貼,一方麵可以切實減輕農民的負擔,調動農民的投保積極性,增強農民的參保能力;另一麵政策支持的農業保險也是國家支農、惠農的重要政策措施,體現了我們黨和政府對廣大農民的關懷,是一個讓廣大農民切實感受到黨和政府溫暖的“民心工程”。另外,有了政府的政策支持,才能切實減輕專業農業保險公司的經營壓力,擺脫高成本、高賠付的經營困境,夯實發展基礎,保障農業保險穩定運行、持續發展。
(5)科學規劃彈性的補貼標準
農業保險財政支持政策,應該按照微利原則合理規劃各險種的補貼標準。一是根據不同險種的重要程度,分別確定不同的補貼標準,尤其為了保障糧食生產安全,對水稻、玉米、小麥等農作物和油菜、棉花等重要經濟作物,補貼比例起點應適當提高。二是對同一險種,分檔確定不同的保障水平和保障責任,製定彈性的補貼標準,以體現風險越大,社會分攤相對比例越高的同步分攤原則。三是對經營管理費用的補貼則以行業平均費率水平核定,對重點險種盡量給予全額補貼,以保障農業保險經營穩定。
(6)補貼資金納入同級財政預算,逐步加大補貼力度
中央、地方應根據農業發展、農業保險承保麵的不斷擴大,逐年增大財政補貼的數額,並將其納入中央和地方政府經常性財政預算,以滿足農業保險發展對財政補貼資金的需求。
(二)適當的稅收優惠政策支持
從農業保險的性質、經營主體的經營特征、農業保險賠償基金的特性來看,農業保險都不是以盈利為目的,農業保險不是具有盈利特征的一般商品,而是具有外部性、公益性的準公共產品。根據稅法可稅性理論,農業保險不應用針對盈利性商品、收益性行業的一般稅法政策來調整,而應采取特殊性、優惠性的稅收政策。為體現對具有“準公共產品”特征的農業保險的扶持,國家在稅收法律政策上應該對農業保險給予稅收優惠。
目前,農業保險經營所涉及的稅種主要包括企業所得稅、營業稅、印花稅等,現行稅法隻明確對種植業、養殖業險業務免征營業稅,還缺少其他類似的稅收優惠政策支持。基於農業保險的性質、特征、作用,應擴大農業保險的稅收優惠力度,擴大農業保險的稅收減免範圍,具體包括:一是對種植業、養殖業保險以外的其他農業險產品也免征營業稅;二是免征保險公司經營種植業、養殖業保險業務的所得稅,減征其他農業險產品的所得稅;三是對保險公司,應免征或減征所得稅,免征印花稅,降低保險經營主體的經營成本,增強其持續經營能力;四是保險經營主體提供的農業保險再保險,應根據再保險業務的盈利性、公益性、盈利與公益的比重,給予免稅或減稅優惠,合理確定稅收優惠的範圍、減稅的比例。五是為增加農業保險經營主體的資金實力,允許農業保險經營主體從經營盈餘中扣除一定比例的資金作為保險準備金,並在稅前扣除;其中,對經營種植業和養殖業保險的經營主體,規定凡是有實現盈餘的年度,均不體現利潤,其盈餘將全部作為農業保險特殊風險準備金提留出來,用以提高農業保險抵禦風險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