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風險分攤機製創新
(1)建立合理的政府與保險機構的風險分擔機製
為了提高保險經營機構的積極性和風險抵禦能力,應建立合理的政府與保險經營機構的風險分擔機製。各級政府可根據農業保險發展和財力狀況,確定與保險經營機構之間保險風險分擔比例。對於各級政府應承擔的保險風險,建立“地(市)→省→中央”三級再保險轉移機製,地(市)一級將超過其承受範圍的農業巨災風險向省級轉移,如果再超過省級風險承受能力,再向中央轉移,逐級分散農業巨災風險,這樣既可以合理確定各級政府、行政組織的農業巨災風險承受限,又可以將超過其承受能力的巨災風險向更高一級行政組織轉移,實現農業巨災風險的層層分解,增強各級政府和農業保險經營主體應對農業巨災風險的能力。
(2)建立保險公司之間的風險分擔機製
浙江農業保險試點,探索出來的“聯合共保體”就是一種分散農業巨災風險的創新形式、創新機製,“聯合共保體”作為一種原保險形式,發揮了再保險的作用。通過聯合共保及分保,整合各個保險公司的力量,形成共同應對、處置巨災風險的利益整體,增強單個保險公司的抗風險能力,保障每個保險公司的穩定經營,使風險盡可能在較大空間和較長時間上分散、轉移。
(3)完善再保險機製
農業保險再保險作為“保險的保險”,是農業保險持續發展的穩定器。農業保險再保險對於提高農業保險直接保險人的風險保障能力以及增強農業保險的可持續發展能力起著重要作用。目前,我國的再保險發展比較滯後,而農業保險再保險則更為緩慢。因此,構建農業保險再保險機製,保障農業保險的可持續發展,顯得尤為重要。從目前我國再保險市場和農業保險發展的實際情況來看,應以下幾個方麵入手,構建一個多層次的農業再保險體係。
首先,立足國內再保險,引入國際再保險。從目前保險發展的實際情況來看,國內再保險還是農業巨災風險分散和轉移的主要途徑,立足於國內再保險市場,依靠國內再保險公司分散農業巨災風險,同時引入國際再保險,將農業係統性巨災風險向實力厚實的國際再保險市場轉移。其次,建立專業農業再保險公司。從農業保險長期發展來看,建立政府支持的政策性農業再保險公司,是農業保險長期發展戰略的必然選擇,也是強化政府對農業保險的支持長期化、製度化的需要。
(4)構建巨災風險管理機製
①建立全國範圍的巨災風險準備金
對於剛經曆“5·12”大地震的中國來說,總結經驗和教訓,著手建立巨災風險管理機製,已經迫在眉睫,應提上政府的議事日程。巨災風險準備金的來源,應多渠道、多元化:國家財政集中一部分專項支農資金作為基本保證基金;各級地方政府根據本地的財力和實際需要,集中部分地方財力作為巨災風險準備金;各級農業保險公司按一定的比率從收取的保費中提取一部分;保險公司從盈餘公積金中提取一部分;民政部門從社會救濟金中劃繳一部分;通過農產品購銷價格附加保險費的辦法向全社會征收一部分;從以工補農資金中提取一定比例;保險公司資金運用的增值部分等。在多渠道籌措農業巨災保險基金的同時,還要分層次建立各級農業風險基金,實現全國一盤棋,廣泛調劑、控製使用農業風險基金,力爭最大範圍分散風險。各地農業保險經營組織可以采取法定分保的方式向各級國家農業保險公司轉嫁其承擔的部分農業風險,使整個農業保險組織之間的風險均衡分散,形成多元化、多層次、全方位的農業保險服務格局。對社會用於巨災風險準備金的捐助免征一切稅收,對於保險公司計提巨災風險準備金的保費收入免征營業稅,對經營所得免征所得稅,建立農業保險巨災準備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