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進行心理診斷的技術(2 / 2)

第二,借助其它信息。

在收集求詢者的資料時,既要注意會話過程中求詢者所反映的主要問題,還要重視來自求詢者其它方麵的信息:回答問題時無意透露的信息;有意回避或拒絕回答的問題;交談中的口誤;交談中出現頻率高的詞句;表情和行為動作,等等。總之,谘詢師要善於借助語言與非語言信息,在“千頭萬緒”與“欲言又止”中,準確把握求詢者的有關信息,發現重要的關鍵性的問題。

第三,考慮相關因素。

心理問題往往和軀體問題以及社會生活糾葛在一起。為了了解求詢者的心理問題,必須考慮考慮相關因素。一是考慮到軀體健康情況。必要時應做相關體檢,以便了解軀體疾病造成的心理問題。二是考慮到生活事件。必要時還要做生活事件量表測評,以確定心理問題與社會生活的關係。

第四,兼顧主訴與測驗。

求詢者的主訴體驗和他人介紹的情況,隻能作為心理問題的定性資料。如果需要確定心理問題的嚴重程度,可使用測驗法把心理問題量化。一般情況下,主訴體驗的性質和強度與測驗結果比較近似。但是,有時由於求詢者的心理敏感程度比較強,所以主訴體驗很強烈。這時,要依照主訴體驗確定心理問題的強度;反之,則依照量表數據確定心理問題的強度。

第五,遵循職業道德。

在收集求詢者的臨床資料時,谘詢師應該出於谘詢的需要而不是為了獵奇。在基本問題弄清之後,如果不是關係到問題性質的判定,需要了解具體情況,就沒有必要刨根問底,追究細節。不然,就有違於谘詢師的職業道德,也容易引起求詢者的反感。

三、心理診斷的結論

通過上述方法收集了資料之後,就要分析判斷求詢者心理障礙類型和性質,逐一排查,最後作出心理診斷的結論了。

心理障礙的排查,一般順序是從重到輕,由粗至細。也就是先從嚴重的心理障礙開始,按照先大類後小類的次序,逐步判斷排查。

首先,判斷是否患有精神病。如果判斷是精神病,我們已經知道,精神病屬於重性心理疾病,已不屬於心理谘詢的範圍,應及時轉介專科醫院治療或由精神科醫生來處理,切不可耽誤治療。

如果排除了精神病,就要考慮是否輕性心理疾病了,如,神經症或人格障礙。神經症和人格障礙各有多種類型,既有共同的特點,又有不同的症狀表現。如果是,就要判斷屬於哪一種神經症或人格障礙。

如果沒有構成輕性的心理疾病,就要考慮是否一般的心理異常表現了。比如,某些強迫行為的表現。

最後,上麵的情況排除之後,剩下來就是一般性的心理問題了。它們包括社會適應不良、人際交往困擾、學習壓力、情緒困擾、性格弱點,以及各種生活中的困擾,等等。它們是心理谘詢中最常見的問題。

以上的情況,可以參見前麵關於心理障礙的表現一節。

此外,有的是由於軀體疾病引起的心理障礙,對此,關鍵是治療軀體疾病。一旦疾病得到控製,心理障礙也就隨之得到緩解或消除。還有一種比較特殊的類型,即危機事件,如企圖自傷或傷人,危害社會。這一般屬於危機幹預的工作內容。

以上都屬於健康心理谘詢的範疇。此外,還有發展心理谘詢。這就是大多正常人群谘詢的心理問題了。

心理谘詢實踐中,往往有些求詢者的心理問題不太明確,不太好分類。這就需要進一步收集材料,仔細分析。必要時,需要會同有關專家一起診斷。

最後,需要強調一點。我們可以在這裏分門別類地診斷,這是什麼症,那是什麼障礙。但是,麵對求詢者的時候,卻不能輕易地的給人貼上疾病的“標簽”。在心理谘詢中,機械地給人的心理問題貼上疾病的標簽,是十分有害的,它常常會傷害一個人的心靈。一來,許多心理問題並非心理疾病,盲目貼上疾病的標簽,會加重求詢者的心理負擔,使問題惡化。二來,給求詢者簡單貼上疾病的標簽,也容易抹殺了求詢者心理問題的特殊性,難以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三來,即使確有某種心理疾病的傾向,求詢者最需要的也不是給他貼一個標簽,而是實際的幫助。四來,輕率貼上疾病的標簽,也會使求詢者淡化自我責任。他們會認為既然我得了“病”,就隻能等待治療了,從而容易放棄自身的主觀努力。所以,一般情況下,對求詢者應該淡化“疾病標簽”的意識。有些求詢者由於曾經看過有關的書籍,也會盲目給自己貼上某種心理疾病的標簽。這也是谘詢師需要做好解釋工作的。

上一頁 書頁/目錄 下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