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不給求詢者貼標簽。我們在前麵曾經談到,在心理谘詢過程中,盲目地給人的心理問題貼上“疾病標簽”,是十分有害的。盲目給求詢者貼上病症的標簽,不僅抹殺了求詢者問題的特殊性,給求詢者帶來心理壓力,同時,也削弱了求詢者的自助自救的主觀能動性。因為,他們會認為既然自己得了“病”,於是,便隻能等待谘詢師的某種方法來“顯靈”,也就更多地依賴谘詢師,而放棄了主觀努力。比如,常常有一些為雜念所擾的求詢者,心理谘詢實踐表明,簡單地給求詢者貼一個“強迫症”的標簽,絲毫無助於問題的解決,隻能削弱求詢者自助自救的積極性。有些求詢者往往開口就說自己得了什麼什麼病,先給自己貼標簽,也反應了他們的依賴心理。所以,我們反對在心理谘詢中,輕率地給求詢者的心理問題作出什麼什麼“症”的診斷,反對誤導求詢者“扮演”病人,而應把重點放在“為什麼”“怎麼辦”,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幫助求詢者尋找具體的解決辦法。
第五,不替求詢者拿主意。“我願意幫助你做什麼,但是我不能代替你做什麼。”這是谘詢師應堅守的準則。所以,除特殊的危機救助外,在一般情況下,對於問題解決的目標,通常都應由求詢者自我作出選擇,谘詢師忌諱替代求詢者進行選擇。比如,不少求詢者為初戀與學業的衝突而陷入“我該怎麼辦”的困境,對此,我們的原則應該是先理解,再分析,而把最後“怎麼辦”的選擇交給求詢者。實踐表明,大凡自我選擇的求詢者都能放棄初戀,學業為先。這是因為,求詢者感到目標與自身的價值觀一致,從而確信是自己的目標,不是谘詢師或其他人的目標。這樣,就會激發求詢者的自助自救的力量,減少對谘詢者的依賴。
第六,明確工作契約。心理谘詢是一種共同承擔的風險,雙方都要理解並承擔其責任。所謂工作契約,相當於心理谘詢雙方建立的一種不成文的“合同”,一般包括:心理谘詢的概況;所要采取的方法;谘詢師與求詢者各自需要承擔的責任,以及各自需要作出的努力,等等。這,也就是我們前麵談到的雙方商定一個谘詢方案。從建立谘詢關係之初,就應明確這樣的工作契約,以便激發求詢者的自我責任,開發求詢者的自救潛能。
第七,強化成功體驗。我們曾經說過,人們活動的一個明顯的特點是,如果某個活動不能得到報償,那麼這個活動就會逐漸消失。人們在自己的生活中不斷地看到自己的成績,看到自己一步一步的取得成功,才會看到自己的希望,看到自己的價值。這樣的報償,才能激發人從事相關活動的積極性。因此,一個好的谘詢師需要通過一定的方法,使求詢者看到自助自救的成功。而成功感的體驗隻有在行動之後。求詢者的內在的和外在的行動,是心理谘詢過程的核心。因此,求詢者在心理谘詢中不僅僅是“聽”,更重要的是“做”,是行動。因此,每次谘詢會話後對求詢者布置“自助作業”是很必要的。自助作業有兩類,一類是內部操作的,即心理調適的,一類是外部操作的,即行為訓練的。求詢者對自己付出的自助自救行為,需要及時的自我獎賞和強化。“成功日記”就是對自助自救行為的最好的自我獎賞和強化。所謂成功日記,就是不拘一格地隨心所欲地,記錄下自己心理調適或行為訓練的一點一滴的成功的感覺。心理谘詢實踐表明,凡是堅持了成功日記的求詢者,都從中感受到了自助自救的成功,從而一步步走出困境,走向陽光。
第八,拒絕頻繁來訪。有些依賴性很強的求詢者,常常會頻繁地來訪。對此,有時候就需要明確表示拒絕來訪,這也是必要而可行的。一來,有些心理困擾是隻能承受和經曆的,就好比幼兒摔倒的痛苦隻能承受和經曆一樣,盲目的幫扶是有害的。二來,對於不思自救頻繁來訪的求詢者,在不得已的情況下的拒絕來訪,也是激發其自助自救意識和行動的對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