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正確看待中藥不良反應(2 / 3)

中藥藥性理論在論述藥物作用時,也有不少關於不良反應的論述。例如:在談到“五味”對疾病的不良影響時,《靈樞·九針》提到:“病在筋,無食酸;病在氣,無食辛;病在骨,無食鹹;病在血,無食苦;病在肉,無食甘。”《研經言》“凡藥能逐邪出某經者,皆能傷正;能補虛者,皆能留邪,能提邪出某經者,皆能引邪入某經。幫麻、桂發表,亦能亡陽;苓瀉利,亦能爍津。於此知無藥之不偏矣。”又如,在論述“五味”的正、負麵作用時提到:“辛行”、“辛散”與“辛散耗氣”、“辛傷皮毛”;“甘能補、能和、能緩”與“甘味滋膩”、“甘傷肉”、“(甘)助濕滿中”;“苦能泄、能燥”與“苦傷氣”、“苦燥傷津”;“酸能收、能澀”與“酸收斂邪”、“酸傷筋”;“鹹能軟、能泄”與“鹹傷血”。論述藥味配合時,有“甘寒生津”與“甘寒助濕”,“甘溫益氣”與“甘溫壅中”,“苦寒清熱”與“苦寒敗胃”等等。以“甘寒”的不良反應為例,栝樓功能清熱滌痰,寬胸散結,潤燥滑腸,如患者肺熱咳嗽,痰濁黃稠,胸痹心痛,用之合適。若患者兼見脾虛便溏,則可因栝樓的性味甘寒有滑腸的作用,會帶來便溏加重的不良反應。竹瀝功能清熱豁痰,定驚利竅,適合用於痰熱咳喘。若兼見脾胃虛弱,服後會因甘寒滑利而引起便溏的不良反應。

中藥,即使是單味藥,由於所含成分很複雜,其功能與主治都是多方麵的,不可能僅限於一種。中藥治病,往往隻利用其諸多功能與主治中的一種或一小部分,其他未被利用的部分就屬於“與用藥目的無關的”,其偏性必然帶來不良影響(即“有害”)。根據藥品不良反應的含義,這些“與用藥目的無關的”“有害反應”就是不折不扣的中藥不良反應。以大黃為例,其功能“瀉熱通腸、涼血解毒、逐瘀通經,用於實熱便秘,積滯腹痛,瀉痢不爽……”等等。如婦女經前或經期因實熱便秘用大黃通便,就可能出現經血過多的不良反應。

從現代中藥藥理研究看,麻黃具有發汗、解熱、平喘、鎮咳與祛痰、利尿、抗腎功能衰竭、抗炎、抗過敏、抗病原體的作用。此外還有對機體免疫功能、心血管係統、中樞神經係統、平滑肌、骨骼肌等15個方麵的廣泛作用(見王本祥的《現代中藥藥理與臨床》)。根據《中國藥典》2000年版一部的規定,麻黃的功能與主治為“發汗散寒、宣肺平喘、利水消腫。用於風寒感冒,胸悶喘咳,風水浮腫,支氣管哮喘”,沒有提到注意事項和禁忌範圍。由於麻黃可作用於心血管,使心髒興奮、血管收縮、血壓升高,麻黃所含的主要有效成分麻黃堿,可作用於中樞神經係統,其較大治療量(屬正常用量範圍)能興奮大腦皮層和皮層下中樞,引起失眠、神經過敏、不安和震顫等症狀。因此,即使合格的麻黃在正常用法用量下使用,也可能出現上述某種或某幾種不良反應。

(3)中藥不良反應不應擴大化

真理向外跨出一步便成謬論。顯然,把原本不是中藥不良反應當成中藥不良反應,也是錯誤。由於種種原因,中藥不良反應被擴大化的現象很普遍,可謂司空見慣,甚至見怪不怪。主要原因有以下幾點:

① 概念不準確。

就全世界而言,真正促使各國紛紛進一步重視藥品不良反應,完善藥品管理法規,是20世紀60年代“反應停事件”之後的事。最早建立藥品不良反應監測報告係統的國家是美國在1954年建立的。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WHO)於1968年開始實施其國際藥品監測計劃。我國1989年成立國家藥品不良反應監察中心,1998年正式加入WHO國際藥品監測合作計劃。由於開展工作時間不長,我國出版的辭書、專著、教科書及報刊文章中,關於藥品不良反應的概念同國家2004年3月15日發布的概念不盡相同,包括不少醫藥衛生專業人員在內,對中藥不良反應概念不夠清楚,將很多原本不屬於中藥藥物不良事件(指發生於中藥治療期間的任何不利的醫療事件,但該事件並非一定與用中藥有因果關係)的病例,包括並非合格中藥引起而是假冒偽劣中藥引起,誤用其他品種中藥引起的,或不屬正常應用範圍的誤用、濫用,或超出正常用量的亂用,甚至未能判定確係中藥引起的不良事件,都歸入中藥不良反應範圍。文獻報道的所謂中藥不良反應的文章,應盡量明確指出具體是由於何種情況引起的事件,如不合格中藥(品種不對、炮製不規範、製劑不合格等)、超劑量、超長時間服用、使用病證不對、甚至故意自殺等等。不分青紅皂白,不加分析研究而統統歸入中藥不良反應,這是不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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