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五章 附錄——國家頒布的職業病法規(1 / 3)

一、職業病報告辦法

第一條為掌握勞動衛生職業病發病情況。製定防治措施,保護職工健康,提高生產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和國家防治職業病工作法規,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一切企、事業單位發生的職業病必須按本辦法報告。

第三條本報告辦法所指的職業病係國家現行職業病範圍內所列病種。

第四條職業病報告實行以地方為主逐級上報的辦法,不論是隸屬國務院各部門,還是地方的企、事業單位發生的職業病,一律由所在地區的衛生監督機構統一彙總上報。

第五條中國預防醫學科學院勞動衛生與職業病研究所負責全國職業病統計、分析、報告工作。

第六條地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指定相應的勞動衛生職業病防治院(所)或衛生防疫機構(以下簡稱衛生監督機均)負責職業病報告工作,被指定的單位應設專職或兼職人員負責具體工作。

下級衛生監督機構受上級衛生監督機構的業務指導。

第七條本辦法規定的報表有《職業病季報表》(一、二)、《塵肺病年報表》(一、二)、《生產環境有害物質濃度測定年報表》、《有害作業工人健康檢查年報表》、《職業病現場勞動衛生學調查表》。規定的報告卡有《職業病報告卡》、《塵肺病報告卡》。第八條急性職業病由最初接診的任何醫療衛生機構在24小時之內向患者單位所在地的衛生監督機構發出《職業病報告卡》。

第九條凡有死亡或同時發生3名以上急性職業中毒以及發生1名職業性炭疽時,接診的醫療機構應立即電話報告患者單位所在地的衛生監督機構並及時發出報告卡。衛生監督機構在接到報告後徑報衛生部,並即赴現場,會同勞動部門、工會組織,事故發生單位及其主管部門,調查分析發生原因,並填寫《職業病現場勞動衛生學調查表》,報送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和上一級衛生監督機構,同時抄送當地勞動行政部門、企業主管部門和工會組織。

第十條塵肺病、慢性職業中毒和其他慢性職業病由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授有職業病診斷權的單位或診斷組負責報告。並在確診後填寫《塵肺病報告卡》或《職業病報告卡》,在15天內將其報送患者單位所在地衛生監督機構。塵肺病例的升期也應填寫《塵肺病報告卡》作更正報告。

第十一條塵肺病患者死亡後,由死者所在單位填寫《塵肺病報告卡》,在15天內報所在地的衛生監督機構。

第十二條凡有塵、毒危害的企、事業單位,必須在年底以前向所在地的衛生監督機構報告當年度生產環境有害物質濃度測定和工人健康體檢情況。

第十三條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監督機構應於每季度後的20天內,將本地區上季度的《職業病季報表》報中國預防醫學科學院勞動衛生與職業病研究所,次年2月底前,將本地區上一年度的《塵肺病年報表》、《生產環境有害物質濃度測定年報表》和《有害作業工人健康檢查年報表》報該所。上述報表應同時抄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勞動廳(局)和總工會。

中國預防醫學科學院勞動衛生與職業病研究所應於每年3月底和每季度後30天內分別將本辦法中規定的年報和季報彙總分析,上報衛生部。

第十四條職業病報告工作是國家統計工作的一部分,各級負責職業病報告工作的單位和人員,必須樹立法製觀念,不得虛報、漏報、拒報、遲報、偽造和纂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幹擾職業病報告人員依本辦法執行任務。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各級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實施,並督促檢查執行情況。對於執行本辦法好的單位和個人,應予獎勵。對於違反本辦法者,應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行政處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可根據本辦法製定實施細則,並報衛生部備案。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衛生部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1989年1月1日起執行,屆時原報告辦法廢止。

二、職業病診斷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職業病診斷管理工作,提高診斷水平,保障職工健康,特製訂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的職業病,按國家規定的職業病範圍執行。

第三條職業病診斷是一項技術性很強的工作,凡從事職業病診斷工作的人員,必須認真學習和掌握國家頒發的職業病診斷標準及有關規定,以科學的態度和極端負責的精神,做好診斷工作。

第四條職業病的診斷,必須實行以當地為主和以職業病防治機構或職業病診斷組的集體診斷為準的原則。

第五條職業病的診斷,應根據患者的職業史、既往史、現場勞動衛生學調查、臨床症狀及相應的理化檢查結果進行綜合分析後,作出診斷。

第六條本辦法由各級衛生行政組織實施。

第二章診斷機構與職責

第七條下述機構有職業病診斷權;

1.國家、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市(地、州、盟)級職業病防治機構或由上述級別的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衛生單位,負責本地區的職業病診斷。

2.國務院各工業交通部門(總公司),省(自治區、直轄市)各工業交通廳(局八公司和各大型廠礦企業所屬的職業病防治機構,經所在地區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分別負責本部門在該地區的直屬企業和本企業的職業病診斷。

第八條衛生部在全國衛生標準技術委員會職業病診斷標準分委員會的基礎上,設立國家職業病診斷組,多任務是:

1.對全國職業病診斷進行技術指導和檢查。

2.受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職業病診斷組和各區域勞動衛生職業病防治中心提交的職業性疑難病例的診斷。

中國預防醫學中心衛生研究所為食組的辦事機構,負責日常工作。

第九條省、自治區、直轄市應建立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地、州、盟)級職業病診斷組,其任務是:

3.對本地區職業病診斷工作進行技術指導和監督檢查。

4.受理本地區職業性疑難病例的診斷。

第十條職業病診斷組,應由當地衛生行政領導和從事勞動衛生、職業病、X線以及有關臨床學科有經驗的專業人員組成。要注意吸收工業部門中那些醫療技術水平較高的專業人員參加。衛生行政部門應指定相應的職業病防治機構或有條件的醫療衛生單位為其辦事機構,負責日常工作,並每年從衛生事業費中安排一定的活動經費。

職業病診斷組可根據需要下設若幹個專業小組。

第三章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凡應立即搶救的職業病者,可到附近醫療單位或職業病防治單位診治。醫療終結疑有後遺症者,受診單位應將其轉當地職業病防治機構確診,並負責向該機構提供患者的治療情況及診斷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