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頓吏治(1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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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武帝劉秀為了使施政的命令能在民間得到完全的施行,讓老百姓得到休養生息。他親自考察地方主要官員,選用最有能力的人擔任獨當方麵的要職,充分發揮他們的才幹。這種任用能者以改良吏治,在當時形成良好的社會風氣。

當時劉秀任用為官的人才,可分作兩種主要類型:循吏和酷吏。

大量任用良吏、循吏,把他們委任到各地重要行政崗位上來,使當時社會風氣,官場風氣產生一個根本的改變,這是劉秀任用他們的原因。

光武帝建東漢時,雖然腐朽暴虐的新莽政權已經摧垮,但是這隻僅限於中央一級。在王莽統治的這些年裏,由於他篡政的需要和吏治的腐敗,曾經利用了大批貪官汙吏。王莽逆天下行事的所謂各項“改製”,也造成了大量的冤獄和成批的酷吏。

新莽始建國三年(公元11),曾任命“七公六卿”皆兼稱將軍,然後用他們鎮守各地名都大市,又派出“繡衣執法”五十五人,到各州郡,去監督當地的情況,實則成為“擾亂州郡”的罪魁禍首,他們乘這個機會到地方大聚錢財,“貨賂為市,侵漁百姓”,過了幾年,到天鳳二年(公元15),地方吏治變得比以前更加敗壞,“貪殘日甚”,那些“繡衣執法”,“在郡國者並每乘權勢”,地方官們“不暇省獄”,冤案大興,而“冠蓋相望,交錯道路”者盡為“賦斂”之貪殘官吏,“遞相賕賂,白黑紛然”,清濁不分。

王莽統治之末,因為製度之煩碎,“課計不可理”,官吏得不到俸祿,因為這個原因更鼓勵了郡縣官吏各“因官職為奸,受取賄賂,以自供給”。這樣社會上形成了整整一批貪官和酷吏,他們勾結在一起狼狽為奸,正如隗囂在反莽起兵告郡國檄中所說的:那些上下官吏們,“剝削百姓,厚自奉養,苞苴流行,財入公輔,上下貪賄,莫相檢考”。人民在“法禁煩苛”的情況下“不得舉手”“力作所得,不足以給貢稅”,而“閉門自守”,卻又常常坐鄰伍連坐之罪,說不定哪一天橫禍臨頭。

王莽政權滅亡以後,這一批地方貪官汙吏一時尚來不及清理。加之更始政權和赤眉政權在進入長安後,根本不管全國治安,也很少過問吏治和民間疾苦,甚至因用人不當,或“庸人屈起,誌在財幣,爭用威力”,或“虜暴吏民”“剽奪”生事。

從新莽政權到更始當政,全部都是以暴易暴。東漢初年,天下吏治的混亂,冤獄之濫,從這些情況就可以想象得到。

麵對社會上的這種情況,光武帝立即著手解決兩件事:一是大規模地平反冤案,把王莽以來的一切因政治原因入獄者全部釋放。二是大規模整頓吏治,撤換贓官酷吏,任用一批公正賢良的循吏。劉秀是在公元25年農曆六月稱帝的,第二年(公元26)三月,就下了一道平反冤獄的詔書、詔書說:“頃獄多冤人,用刑深刻,朕甚湣之。孔子雲,刑罰不中,則民無所措手足。其與中二幹石諸大夫博士議郎議省刑法。”光武帝準備用寬刑約法來代替王莽時期的酷政。過了一年,到建武三年(公元27)七月,光武帝又下了一道詔書。規定:

吏不滿六百石,下至墨綬長相,有罪先請。男子八十以上,十歲以下,及婦人從坐者,自非不道,詔所名捕,皆不得係。當驗問者即就驗,女徒雇山歸家。

這道詔令,其包含的意思是有罪先請。即治罪必須預先請示,不得任意冤屈好人。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杜絕了地方官吏的胡作非為。罪人家屬連坐者,皆一律免罪。並且詳細提到範圍在“男子八十以上,十歲以下”以及婦女,皆包括在內,深刻說明了王莽時代連坐法的殘酷,連八十以上的老人和十歲以下的孩童也不放過。

“當驗問者即就驗”,是指不許再出現連年不決的長期壓滯的情況,有罪無罪立即作出判決。這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再出現新的冤案。“女徒雇山歸家”。是說女子犯了徒罪的,可以“出錢雇人,於山伐木”,犯罪女子“遣歸家”。這無疑是對婦女特有的仁政。這道詔令,比一年前的寬刑詔從各方麵來說具體多了。

建武五年(公元29)五月的丙子詔,更直接提出了平冤獄的具體措施:

久旱傷麥,秋種未下,朕甚憂之。將殘吏未勝,獄多冤結,元元愁恨,感動天氣乎?其令中都官、三輔郡國出係囚,罪非犯殊死,一切勿案。見徒免為庶人。務進柔良,退貪酷,各正厥事焉。

天災為由,很明顯這是以天災為借口。但這份詔書明確指出了當時“殘吏未勝,獄多冤結,元元愁恨”的嚴重情況。詔書提出了兩條具體解決方案:一是把都城和郡國監獄中積案囚禁的案犯,除個別死罪犯,其餘的全都釋放出來,判為徒刑的一律放免。二是而今以後,一切地方執法者,進用循良,務黜貪酷,這才可以完全改變官場惡濁風氣。光武帝在短短的五年內的三道平冤獄,進柔良,退貪酷的詔書,明白地向人民表示了他的“柔道”施政方針。這對收攬民心,治理社會,使社會秩序從此安定下來,無疑起著很重要的作用。

與此同時,從光武建武元年至建武七年(公元25—31),幾乎每年都有“大赦天下”的常例。連續幾年時間都這樣做,說明劉秀對王莽時期多年積案平複處理的重視程度。當然這些赦令,有時也有孤立政敵、收攬民心的意圖。比如公元30年,正與隗囂激戰時,五月下詔曰“惟天水、隴西、安定、北地,吏人為隗囂所窪誤者,又三輔遭難,赤眉有犯法不道者,自殊死以下,皆赦除之”,就是為了爭取西部的民心。

公元31年詔文中所規定的“耐罪亡命,吏以文除之”,則有爭取戶籍的意味。“耐,輕刑之名”“亡命謂犯耐罪而背名逃者”,現在下令叫吏記下他們的名籍,而免去其罪。這種方法是讓這些輕罪逃犯能盡快安於生產的較好辦法,對東漢初年生產的恢複無疑是有積極意義的。

除了這些以外光武帝從中央一級政府的角度,在統治的後期,還陸續采取了某些減刑免刑的寬大措施,這樣就使大批有用的勞動力安置到正常生產方麵來。例如建武十八年(公元42),他下詔把原來規定的“邊郡盜穀五十斛,罪至於死”的嚴刑“蠲除”,認為這是“殘吏妄殺之路”。建武二十九

年(公元53)下詔“令天下係囚,自殊死以下及徒,各減本罪一等。其餘贖罪各有差”。這一年他又一次“遣使者,舉冤獄,出係囚”,這一寬刑平冤的政策可以說一直堅持到他的終年。

光武一代任用了一大批循吏。當時把“退貪酷、進柔良”,調查民間疾苦,作為施政的一個重要方麵。光武長於民間,頗達情偽。見稼穡艱難,百姓病害。至天下已定,務用安靜,解王莽之繁密,還漢世之輕法。劉秀經常到地方親自深入地方了解民情,尤其訪求賢良循吏的事跡。上每幸郡國,下輿見吏,輒問以數十百歲能吏次第,下及掾吏,簡練臣下之行。他在朝廷中,還“數引公卿郎將,列於禁坐,廣求民瘓,觀納風謠”。因為這個原因,當此之時,“勤約之風,行於上下”“內外匪懈,百姓寬息”。

地方官吏中清亮廉直,關心民情,形成風氣,“自臨宰邦邑者,競能其官”。其中最著名的良臣循吏,有郭假、杜詩、衛颯、任延等人。這一批循吏良臣,一般都具備四個特點:

第一個特點,關心民間疾苦,以德化人。比如,郭伋在建武十一年(公元35)任並州牧時,“所到縣邑,老幼相隨,逢迎道路。所過問民疾苦,聘求耆德英俊”。他受到了山西一帶人民衷心愛戴。有一次,行訪至西河縣界,“有兒童數百,各騎竹馬,道次迎拜。伋問兒童何自遠來?對曰:聞使君到,喜,故來奉迎……及事訖,諸兒複送至郭外,問使君何日當還”,這個例子生動說明了郭伋在當地的威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