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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0002劉秀青少年時期曾經生活在社會底層,對於官府利用刑獄殘虐百姓這樣的事,有切膚之痛,所以當劉秀做了皇帝以後,擔心這種事再發生下去,在寬刑赦囚方麵做的貢獻十分突出。
首先,他從當時的社會實際出發,經過動亂與戰爭劫難的民眾,最為迫切需要的就是休養生息,所以“務用安靜,解王莽之繁密,還漢世之輕法”。如果說劉秀即位時大赦天下,在當時來說主要是一種出於形式上的需要,那麼,建武二年(公元26)三月的大赦,則完全是實質性的行為了。其大赦的詔令中說:“頃獄多冤人,用刑深刻,朕甚湣之。孔子雲:‘刑罰不中,則民無所措手足。’其與中二千石、諸大夫、博士、議郎議省刑法。”詔令引用孔聖《論語》之言,說明當時刑法過重、獄多冤枉的現實,並責成有關官員商議簡省刑法的有關問題。
由大赦的詔令不難看出,這次“議省刑法”的核心,當是“解王莽之繁密,還漢世之輕法”。按照古人的解釋,\"王莽之繁密”主要指“春夏斬人於市,一家鑄錢,保伍人沒入為官奴隸,男子檻車,女子步,鐵鎖銀鐺其頸,仇苦死者十七八”。“漢世之輕法”則指“高祖約法三章,孝文除肉刑”之類。此後,在同年六月,三年正月、六月,四年正月,五年二月,七年四月,中元元年,劉秀又發布詔令,大赦天下,從而體現了一種寬大為懷的刑法政策。
其次,劉秀根據形勢的發展及各地具體情況的不同,隨時不斷進行司法調整,以切實減輕刑法。例如,建武三年(公元27)七月詔書規定:“吏不滿六百石,下至墨緩長、相,有罪先請。男子八十以上,十歲以下,及婦人從坐者,自非不道、詔所名捕,皆不得係。當驗問者即就驗。女徒雇山歸家。”意謂秩祿六百石以下的基層官吏有罪,需先向上級請示,然後才可以作出處理;男子八十歲以上,十歲以下及婦女受牽連犯罪的,隻要不是大逆不道之罪或詔書有名而特捕的,都不得逮捕係獄;應當審理的一定要案件立即審驗,不可無敵拖延;女犯人隻要雇山(每月出錢雇人上山伐木),就可以放她們回家。
再如,建武十八年(公元42)四月,針對邊郡的具體情況頒布詔令:“今邊郡盜穀五十斛,罪至於死,開殘吏妄殺之路,其蠲除此法,同之內郡”。因為這道詔令就大大改變了以往邊郡刑法偏重現象,使之與內地刑律趨同。
再次,多次赦免囚徒,體現了一種恤刑精神。建武五年(公元29)五月劉秀下詔說:“久旱傷麥,秋種未下,朕甚憂之。將殘吏未勝,獄多冤結,元元仇恨,感動天氣乎?其令中都官、三輔、郡、國出係囚,罪非犯殊死一切勿案,見徒免為庶人。”原來當時天下大旱,而且還開始鬧蝗災,劉秀認為這是由於官員執法不當,冤獄過多,百姓仇恨,因此而惹怒老天爺而造成的。所以他命令京師諸官府、三輔及各郡國清理獄中的囚徒,凡不是死罪囚一律釋放,現在的徒隸都免為身份自由的庶人。
在那以後劉秀又多次下詔釋囚減刑,其較為重要的如建武六年(公元
30)五月詔曰:“惟天水、隴西、安定、北地吏人為隗囂所窪誤者,又三輔遭難赤眉有犯法不道者,自殊死以下,皆赦除之”。同年九月,“赦樂浪(郡治朝鮮,今平壤)謀反大逆殊死以下”。建武七年(公元31)正月,“詔中都官、三輔、郡、國出係囚,非犯殊死,皆一切勿案其罪;見徒免為庶人;耐罪(剃去鬢而留發)亡命(指犯耐罪而背名逃跑者),吏以文除之(令吏為文簿記其姓名而除其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