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免奴婢(1 / 3)

光武帝劉秀即位以後,天下田地大多荒蕪,無人耕種。如何才能讓人民過上正常生活,而其中致關重要者,莫過於把流散的生產力重新安置到土地上,使小農經濟有一個重新組成的可能。

而要改變父子流亡,夫婦離散,廬落丘墟,田疇荒穢的景象,首先要解決的便是奴婢問題,此外還要采取適當措施,減輕已耕農民的經濟負擔,使他們有一個最起碼的再生產的條件,經濟殘破現象才會從根本上得到改變。

王莽時期,因政治、經濟原因,促使大批良民淪為奴婢。而這在實際上就是大量勞動力被迫脫離土地和自己所從事的行業,給社會經濟造成極大破壞。這些都促成劉秀即位後,實行放免奴婢和改善奴婢的地位法令的出台。光武關於奴婢法令的條文,從建武二年(公元26)五月至建武十四年(公元

38)十二月的十二年半間,他一連發布了九次此類的詔令:

建武二年(公元26)五月癸未詔曰:“民有嫁妻賣子,欲歸父母者,恣聽之。敢拘執,論如律。”

建武六年(公元30)十一月丁卯,詔曰:“王莽時吏人淪入為奴婢,不應舊法者,皆免為庶人。”

建武七年(公元31)五月甲寅,詔曰:“吏民遭饑亂及為青徐賊所略為奴婢下妻,欲去留者,恣聽之。敢拘製不還,以賣人法從事。”

建武十一年(公元35)二月己卯,詔曰:“天地之性,人為貴。其殺奴婢,不得減罪”。

建武十一年八月癸亥,詔曰:“敢灸灼奴婢,論如律,免所灸灼者為庶民。”

建武十一年十月壬午,詔曰:“除奴婢射傷人棄市律。”

建武十二年(公元36)三月癸酉,詔曰:“隴蜀民被略為奴婢自訟者及獄官未報,一切免為庶民。”

建武十三年(公元37)十二月甲寅,詔曰:“益州民自八年以來,被略為奴婢者,皆一切免為庶民,或依托為人下妻,欲生者,恣聽之。敢拘留者,比青徐二州以略人法從事。\"

建武十四年(公元38)十二月癸卯,詔曰:“益涼二州奴婢,自八年以來,自訟在所官,一切免為庶民,賣者無還直。”

光武朝先後頒布了六次解放奴婢、三次禁止虐殺奴婢的詔令。一個皇帝統治期間如此頻繁釋奴,在以往的曆史上是前所未有的。

當然之所以這麼做,也是有其曆史原因的。從當時的政治、經濟形勢來考慮,首先要看到王莽統治末年奴婢問題已經形成為促使社會經濟大破壞、政治大崩潰的主要危機之一。戰國秦漢以來,我國已進入封建社會,但作為舊社會形態的一種殘餘,並不是說消除就可以消除的,奴隸製仍在新的社會留下一條長長的尾巴。在社會生活中,奴隸製壓迫仍然經常可以看見,存在於農業生產,手工業生產和家庭奴役中,所以在史書上仍常見到有“奴婢千群,徒附萬計”“童客萬人”等記載。

在那時奴婢在社會中占多大的比重呢?各種說法並沒有統一,有人統計為奴婢占社會總人口的二分之一以上,有人認為占總人口的幾十分之一或百分之一。後來,經過更具體的計算、估計,西漢末年官私奴婢的總數最低數在三百八十五萬以上,占當時總人數十五分之一。奴婢的主要來源不是戰爭中俘虜的外族人,而是本族的貧苦人民,他們是被封建地主階級從土地上驅逐出來的破產的農民。這些破產的農民從各種不同的道路走到饑餓線上,而以各種不同的方式淪落到奴婢的地位。

除破產的農民以外,在奴婢群中,也有一些貴族分子。一般來說,農民和其他階層的分子淪為奴婢。這種現象是最大量的。

另一種是被人略賣的,秦末漢初豪傑之一的欒布,就曾“為人所略賣,為奴於燕”,漢文帝竇皇後的弟弟竇廣國,也曾因家貧為人所略賣為奴。東漢梁冀“或取良人,悉為奴婢,至數千人,名曰‘自賣人’”,也應當是“略賣”之列。上兩種買賣奴婢的情況,至西漢末成為社會嚴重問題,王莽曾借此邀譽,發布了著名的“廢奴”講話,形容當時的狀況說:“強者規田以千數,弱者無立錐之地。又置奴婢之市,與牛馬同欄……奸虐之人因緣為利,至略賣人妻子,逆天心,悖人倫……\"

第三種是所謂“官奴婢”,與上列兩種屬於私家的奴婢來源皆不一樣,全是犯罪人或犯罪人的家屬,漢朝有沒入罪人家屬為奴婢的法律。上述三種來源,形成了兩漢奴婢的絕大多數。

奴婢問題一直是兩漢曆代比較普遍的社會問題,各代統治者也曾作出過某些禁止或放免奴婢的法令。如漢高祖劉邦在稱帝後,就曾下令“民以饑餓自賣為奴婢者,皆免為庶人”。漢文帝時也有“免官奴婢為庶人”的詔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