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免奴婢(2 / 3)

漢武帝將七國之後淪為奴婢者一律“赦遣之”,等等。但是這些都是一時的措施,進行得不是很徹底。

新莽末年至東漢初年,奴婢問題之所以成為社會的突出問題,這要歸之於王莽的暴政。

王莽時期,除上述奴婢的淪落條件之外,還有當時的一些特殊的政治、經濟原因,促使大批良民(包括平民和部分貴族)淪為奴婢。

由於王莽篡政所造成的激烈政治鬥爭,這樣就使得一批貴族由於反對王莽新朝而陷於刑獄,他們的子女依例應沒為官奴婢。王莽在強製執行所謂“新政”時,利用國家政權進行嚴酷刑罰,又造成了大批的“沒入為奴婢”者。例如,始建國二年(公元10)十二月,王莽因“盜鑄錢者不可禁,乃重其法。一家鑄錢,五家坐之,沒入為奴婢”。這樣的例子有好多,就不一一列舉了。

王莽末年,諸雄並起,各地割據武裝在互相爭奪人民土地的戰爭中,又常常掠奪對方的普通百姓,強為奴婢,這就是後來光武詔令中幾次強調要放免的所謂“略為奴婢下妻”者。

光武帝發布九道關於奴婢的詔令的目的是明顯的。為了緩和階級矛盾,把大批淪入社會最低層奴隸階層的人民解放出來,使他們能和正常人一樣的生活,從而使社會矛盾得到緩和。

當然光武帝的這些法令不像王莽新政的所謂“私屬法”純屬一紙公文,光武帝劉秀的法命還附帶有一係列具體措施,例如建武二年五月的癸未詔,規定“民有嫁妻賣子,欲歸父母者,恣聽之”的同時,還明確了“敢拘執,行如律”,建武七年五月的甲寅詔,除明文規定凡青徐民在兵亂中遭略賣者“欲去留”“悉聽之”而外,又附了“敢拘製不還,以賣人法從事”。建武十四年十二月的癸卯詔則同時規定了,益州、涼州二州奴婢一切免為庶民,“賣者無還直”。這就使這幾批放免奴婢的法令能夠比較徹底地進行。

在進行這些法令的同時,劉秀還連續幾次發布廢除王莽時苛法,將大批見押非法罪犯,一律免為良民。如建武二年五月發布放免奴婢的詔令前兩個月,下詔曰:“頃獄多貧人,用刑深刻,朕甚湣之。孔子雲:刑罰不中,則民無所措手足,其與中二千石諸大夫博士議郎議省刑法。”建武三年(公元27)七月庚辰詔規定,老小及婦人因罪從坐者,“自非不道”,皆不得係,女徒雇山歸家”。建武五年(公元29)、建武六年(公元30)、建武七年(公元31),幾乎每年皆有詔令,或“令中都官、三輔,郡國出係囚,罪非犯殊死,一切勿案,見徒免為庶人”,或詔隴西諸郡,“吏人為隗囂所窪誤”和“三輔犯罪赤眉有犯法不道者”自死罪以上皆赦免之,等等。

當然,這些平冤獄和放免獄囚的做法,和放免奴婢,起著同樣緩和社會矛盾的效果,使王莽時期許多受誣陷罪的家庭得以重新團圓,因罪被迫離開家園者也能得以重歸故裏,使人民生活得以初步安定下來。

放免奴婢也是為了增加政府的財政收入,改善極端窘困的國家經濟狀況。關於新莽末年與東漢初的經濟殘破,自王莽末,天下旱蝗連年,百穀不成。元年之初,耕作者少,民饑謹,黃金一斤,易粟一石。至二年秋,天下野穀旅生,麻菽尤盛,或瓜菜果實,野蠶成繭被山……這是光武建武初年的事。

光武中期,在一些地區經濟破壞的情況仍很嚴重,如建武九年(公元33),“是時喪亂之餘,郡縣殘荒”,建武十二年(公元36),“中國未安,米穀荒貴,民或流散”。因此,光武帝統治初期,政府經濟和財政的困難問題非常之多,建武六年正月辛酉,光武詔曰:“往歲水旱,蝗蟲為災,穀價騰跌,人用困乏。朕惟百姓無以自贍,惻然湣之。”這份詔書如實地反映了當時經濟窘困的情況。

為了增加國家財政的收入,首先就需要有一定穩定的民戶,即所謂的“編戶齊民”,供國家賦役之征。一般來說,兩漢國家對農民的賦役剝削,有下列幾項:田租,按土地收稅,一般十五稅一、二十稅一或三十稅一。口賦和算賦,這是人口稅,成人每人每年交給國家一百二十錢。商賈和奴婢加倍。更賦,是給封建國家服勞役,平均五口之家要有兩個人為國家服役,每人每年三月。這種負擔是非常重的,因為農民還要同時負擔服役期間的一切費用,有時自己家中勞務實在跑不開的,則請人代役,每月便得付出代役錢二千。因此這是一筆相當沉重的負擔。戶賦,每戶每年出二百錢。另有獻勞,每人每年上獻皇帝六十三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