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指導應從何年歲開始 學校中關於職業暗示與職業指導,應從兒童何年歲開始?美國麻省工業教育委員會會長漢納斯教授(Prof.Paul H.Hanus)嚐為職業指導答此問題。據漢納斯之意,兒童於十四歲以前應受有普通課程所賦與之知識。自十四歲至十六歲,如兒童不預備入大學,其學校工作雖不必即為分列專門,然其學校工作已可依據其將來或將選擇之職業,略為偏重於某方麵,並須注意本地所注重與最需要之工業;此其目的在啟迪關於職業趨向之普通知識。惟在十四歲以前,學校工作最好能包括關於職業趨向之啟迪,例如關於日常聞見之職業談話,領導各班或成群兒童參觀店鋪,工廠,辦公處,職業學校及職業訓練等事。在初等教育關於此等職業暗示,其基本作用非在急於早分類別,乃在喚起關於職業目的之觀念。學校工作應受“終身事業之動機”(life-career motive)所鼓勵,所領導,是實真正有為之教育家所宜時刻注意者也。
職業指導與兒童自己之抉擇 職業之最後決定,應由男女兒童,男女青年,或任何其他受指導之人自己解決。最後決定非指導者之事乃受指導者之事。指導員之職務乃在建議,鼓勵,與協助。熱心過度之學校,職業指導員往往近於強示職業途徑而以外力加諸尚未成熟之幼稚青年,非所宜也。
職業指導與個人接觸 指導員當與受指導者有個人之接觸,否則指導之結果仍難盡善。人類非器械,乃具有感情與特性者也;而職業局對於指導職務苟以機械的呆板方法處之,其去指導本旨遠矣。指導者誠然須具關於職業之精確知識,尤要者乃在給與此種知識之時,心中不存私見。如指導者對於某項職業具有偏好之心。不顧個性,妄自武斷,無論其職業為何,與其職務之原旨蓋已背道而馳,非徒無益,而又害之。故職業局或職業指導員當存公正不偏之心與熱誠懇摯之精神,庶幾能副其責任也。
職業指導與偏局之介紹 有一事最當審慎避免者,即職業局苟擱置審查分析受指導者之工作於不用,使職業局僅僅變成速得位置之捷徑處所,則所謂職業指導者不過為雇主供給青年之處所,反增加許多不適宜之工人,不如其不設立之為愈也。
職業指導之結果 有職業指導之責任者宜知其任務有極重大之關係,一人一生之興榮墮落,大半操諸其手;需要極誠摯精神與極審慎判斷之事業,無有逾於此者。大抵職業局誠不能擔保必無錯誤;指導員之人數既多,其範圍又聯帶牽及許多公私機關,錯誤之危險益多其機遇。然指導者固當特加慎重,力免其流弊與疏忽所致之結果也。
受指導者之責任 指導者往往有不能盡其適當之職務,受指導者亦與有責焉。蓋受指導者對於指導者所谘詢之種種考問,欲其誠實不欺與滿意,皆非易致之事。能以客觀的態度自省者殊不多覯。此其原因或為能力缺乏,或為不願暴露自己之真相。然受指導者苟不能以協作的精神以應指導者之需求,無良果可得,可斷言也,此則受指導者宜注意焉。
職業指導在教育上已占一最緊要之位置,而其錯誤又往往不能必免;勉力進行以臻完善,全恃有審密的職務與對於社會具有責任心者,是不得不望諸教育家與社會改造家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