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密司休士律之內容——
美國國會於一九一七年二月十六日通過實行振興全國職業教育案。此案由斯密司(Smith)與休士(Hughes)二君動議,故名斯密司休士律(Smith-Hughes Act)。同年二月二十三日威爾遜總統簽字實行。該案重要內容如左:
第一節 本案主旨為增進職業教育,規定各州與中央合謀農工商教育進步,養成職業教育師資之方法,及此項經費支出之分配。
由國會規定法律,每年財政部應依本律第二第三及第四各節所規定,將經費撥交各州,作為農工商業職教員及督學(supervisor)薪俸及養成農工商業師資之用;並依本律第七節所規定,將應付之經費撥交中央職業教育司,作經營本律事業及調查研究報告之用:以上經費須依本律所規定,按年擴充。
第二節 規定支出各州農業職教員督學等薪俸之經費如左:
本年至一九一八年六月三十日 五十萬美金
一九一八至一九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七十五萬美金
一九一九至一九二○年六月三十日 一百萬美金
一九二○至一九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一百二十五萬美金
一九二一至一九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一百五十萬美金
一九二二至一九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一百七十五萬美金
一九二三至一九二四年六月三十日 二百萬美金
一九二四至一九二五年六月三十日 二百五十萬美金
一九二五至一九二六年六月三十日 三百萬美金
以後每年三百萬元。此項經費照各州人口分派。但在一九二三年以前,每州每年至少五千元,是年以後,每州每年至少一萬元。
第三節 規定支出各州工商業及“家事經濟”(home economics)職教員督學等薪俸經費,亦如上節所列之數。但家事經濟一項,不得過全數百分之二十。
第四節 規定支出籌備以上各項師資經費如左:
本年至一九一八年六月三十日 五十萬美金
一九一八至一九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七十萬美金
一九一九至一九二○年六月三十日 九十萬美金
一九二○至一九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一百萬美金
以後每年百萬元。此項經費亦照各州人口分派。但一九一九年以前,每州每年至少五千元,是年以後,每州每年至少一萬元。
第五節 為使本律第二第三第四各節確有成效起見,各州應設職業教育司(State Board of Vocational Education),辦事者至少三人,與中央聯合進行。
第六節 設立中央職業教育司(Federal Board for Vocational Education),以農工商三部總長,教育局長,及總統選任具有職業教育經驗者三人組織之。此三人中,其一須能代表工商界,其一須能代表農界,其一須能代表勞動界。該司每年公推一人為主任。最初一次,所選任之三人任期,其中一人任一年,一人任二年,一人任三年;隨後每人任期皆為三年。該司辦事者除閣員及教育局長外,每年應受薪俸五千元美金。
該司為執行本律所規定之事項起見,得與各州職業教育司聯合進行中央職業教育司之職務,為研究,調查,報告等事;其尤要之職務,乃利用此種研究調查及報告所得,協助各州設立職業學校及規定農工商業家事經濟等教材。此種研究調查及報告之範圍,包括農工商工作進行程序,職業種類,職工資格,家事及其相關聯之事實與原理;並包括關於職業學校管理及其科目教材種種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