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遺傳性之所以困難亦有其原因。一因單純之遺傳不易見,常有環境之勢力同時夾雜其間;優越之子弟,亦常處得優越之環境也。二因大多數之人類遺傳性,非皆直接由祖傳父,由父傳子之如許簡單,其間世代遺傳,常有或顯或隱之現象,互為消長。有此二因,故欲根據遺傳性之特別情形,如高度、重量、能力、智慧、誌願、潔淨或仁愛,以及其他等等,以區分個人,實為不可能之事。然吾人能如何比較個性之差異乎?吾人能決定兒童較一群中平均分子之差異。其差異之程度與方向,與其父母有同一之趨勢。試舉例以明之。例如吾人能量度一群為父者之高度,及此群所生兒童之高度,然後將此一群為父者之量度結果與其兒童之量度結果,與一群中普通分子比較。如何比較?吾人如將此一群為父者之姓名與其所量度之高度彙記一列;在此一列之旁,再記各父所生兒童之高度尺寸,另成一列。然後再驗視各高度之尺寸,過於普通者記一“+”符號,不及普通者記一“-”符號。吾人試驗視此兩種記號,視得“+”號之子是否常出自得“+”號之父,得“-”號之子是否常出自得“-”號之父:此兩方統計比較所得,可大略量度遺傳之勢力。如吾人欲得比此再為精確之比較,則可於記錄比較所得之方向(即正號“+”或“-”所指示之方向)以外,再記錄比較所得之尺寸數目,然後再將每父與每子各與普通分子比較之結果互相比較。如吾人仍欲獲得比此再為精確之比較,欲量得所謂“相關度”,則亦可進而計算所謂“相關係數”。此法頗繁,將於次章述之。
據實驗所示,就許多特質言之,子所得之比較普通者之“平均差”,與其父所得之“平均差”同一方向,其相關度在3.與4.之間。同一父母所出兒童之相似程度,其相關度較高,在4.與5.之間。
以上所討論者為遺傳作用,次請研究環境勢力。環境之勢力,就嚴格言之,兒童未產生以前,即不免受其影響。據實驗所示,有種種藥品,如酒精之類,皆有使產生孱弱或變態後嗣之能力。至於營養失當及疾病等等之有影響於尚在母胎之嬰兒,尤為醫學家所常見之事實。兒童產生以後,在發展期間,所受之環境勢力,其尤顯著者有如下述。
1)適當之營養食料,與兒童之發展甚有關係。其影響不但及全身(包括腦部),且及氣質。
2)有種種疾病,常使兒童終身受其損害。其較著者如猩紅熱、疹熱症等病,不但能使兒童腦部之發展因之阻滯,而且常使患者有耳聾及損傷眼力等缺憾,甚有因患猩紅熱而成低能兒者。
3)如無適當之刺激及訓練,則固有能力亦因而衰弱。就體力言,不用之筋肉易於衰弱。就腦部言之,則驗視生而失明者之腦部,可見視覺中心之部分因此遂未發達;如驗視幼即成聾者之腦部,亦可見其聽覺部分因此而未發達。此外尚有所謂因發展之機會被奪而成低能者(feeble-mindedness by deprivation)。其結果因將兒童錮閉,使其腦部不得適當之刺激與訓練,馴至造成低能。其實吾人之腦部各部分並非同時一律發展,有幾部分比其他部分成熟較早。此不但關於機構方麵,即各種智力亦隨之而有先後成熟之程序。如俟腦部之某部分已逾成熟之期,始予以刺激與訓練,其效力已甚低微。雛雞本有追逐母雞之本能,但各於生後十日內絕其追逐之機會,則十日後雖用種種刺激方法,完全無效。幼年兒童,如其父母禁與其他兒童遊戲(此事尤常見於獨子),則逾青年期後,常喜獨居,不喜交際,此種人往往不宜於合作之職業。若教養得當之青年,無不以社交為樂事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