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農藥和限製使用的
農藥清單
(2002年5月2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公告第199號)為從源頭上解決農產品尤其是蔬菜、水果、茶葉的農藥殘留超標問題,我部在對甲胺磷等5種高毒有機磷農藥加強登記管理的基礎上,又停止受理一批高毒、劇毒農藥的登記申請,撤銷一批高毒農藥在一些作物上的登記。現公布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農藥和不得在蔬菜、果樹、茶葉、中草藥材上使用的高毒農藥品種清單。
一、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農藥
六六六(HCH),滴滴涕(DDT),毒殺芬(camphechlor),二溴氯丙烷(dibromochloropane),殺蟲脒(chlordimeform),二溴乙烷(EDB),除草醚(nitrofen),艾氏劑(aldrin),狄氏劑(dieldrin),汞製劑(Mercurycompounds),砷(arsena)、鉛(acetate)類,敵枯雙,氟乙酰胺(fluoroacetamide),甘氟(gliftor),毒鼠強(tetramine),氟乙酸鈉(sodiumfluoroacetate),毒鼠矽(silatrane)。
二、在蔬菜、果樹、茶葉、中草藥材上不得使用和限製使用的農藥
甲胺磷(methamidophos),甲基對硫磷(parathion-methyl),對硫磷(parathion),久效磷(monocrotophos),磷胺(phosphamidon),甲拌磷(phorate),甲基異柳磷(isofenphos-methyl),特丁硫磷(terbufos),甲基硫環磷(phosfolan-methyl),治螟磷(sulfotep),內吸磷(demeton),克百威(carbofuran),涕滅威(aldicarb),滅線磷(ethoprophos),硫環磷(phosfolan),蠅毒磷(coumaphos),地蟲硫磷(fonofos),氯唑磷(isazofos),苯線磷(fenamiphos)19種高毒農藥不得用於蔬菜、果樹、茶葉、中草藥材上。三氯殺蟎醇(dicofol),氰戊菊酯(fenvalerate)不得用於茶樹上。任何農藥產品都不得超出農藥登記批準的使用範圍使用。
各級農業部門要加大對高毒農藥的監管力度,按照《農藥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對違法生產、經營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農藥的行為,以及違法在果樹、蔬菜、茶葉、中草藥材上使用不得使用或限用農藥的行為,予以嚴厲打擊。各地要做好宣傳教育工作,引導農藥生產者、經營者和使用者生產、推廣和使用安全、高效、經濟的農藥,促進農藥品種結構調整步伐,促進無公害農產品生產發展。
獸藥國家標準和專業標準中部分品種的
停藥期規定
(2003年5月2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公告第278號)為加強獸藥使用管理,保證動物性產品質量安全,根據《獸藥管理條例》規定,我部組織製訂了獸藥國家標準和專業標準中部分品種的停藥期規定,並確定了部分不需製訂停藥期規定的品種(表83),現予公告。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執行。以前發布過的與本公告同品種獸藥停藥期不一致的,以本公告為準。無公害農產品認證產地環境檢測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規範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中的產地環境檢測和評價工作,保證產地環境檢測、評價的科學性和公正性,根據《無公害農產品管理辦法》、《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程序》和《無公害農產品認證程序》,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無公害農產品產地環境檢測和評價工作由具備法定檢測資格,願接受省級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機構(以下簡稱“產地認定機構”)委托的檢測機構承擔。
第三條產地認定機構負責對無公害農產品產地環境檢測機構(以下簡稱“檢測機構”)的選定、考核、委托和管理。
第四條檢測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通過計量認證並在有效期內。
(二)有滿足無公害農產品產地環境檢測和評價的能力。
(三)有熟悉農業和農業環境檢測工作業務的專業隊伍。
第五條滿足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檢測機構可直接向產地認定機構提出承擔檢測任務申請,經產地認定機構考核、確認並簽訂委托協議後,方可開展產地環境檢測和評價工作。
第六條產地認定機構應當根據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中的產地環境檢測工作需要,統籌規劃,合理布局,擇優選定檢測機構,並及時將選定的檢測機構情況報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備案。
第七條產地認定機構應當與選定的檢測機構簽訂委托協議書,協議有效期3年。在協議有效期內,未能通過計量認證複審的檢測機構,委托協議終止。
第八條協議有效期滿6個月前應當按照原程序重新履行申請和委托手續。
第九條檢測機構名稱、體製、業務範圍、檢測能力等方麵發生變化時,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將變更情況報產地認定機構,及時調整和補辦有關手續,並報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備案。
第十條檢測機構的權利與義務:
(一)接受申請人、產地認定機構和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委托,承擔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中的產地環境檢測與評價任務。
(二)在承擔監督抽查任務時,可以查閱被檢查單位的相關資料。
(三)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嚴格按照無公害食品產地環境行業標準及有關規定開展檢測和評價工作,及時準確出具產地環境檢測報告和產地環境現狀評價報告。
(四)向產地認定機構和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及時反映無公害農產品產地環境方麵存在的問題並提出建議。
(五)承擔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和產地認定機構委托的其他相關工作。
第十一條在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過程中,受(被)檢單位應當積極配合檢測機構、產地認定機構工作。
第十二條檢測機構接到檢測委托任務後,應當及時進行現場抽樣並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產地環境檢測和評價工作,出具“無公害農產品產地環境檢測報告”和“無公害農產品產地環境現狀評價報告”,一式兩份分送受(被)檢單位和產地認定機構。
第十三條檢測機構應當嚴格按照無公害食品行業標準進行檢測,檢測參數由產地認定機構依據無公害食品行業標準並結合當地的環境汙染因素確定。
第十四條受(被)檢單位對檢測結果和評價結論有異議,應當在15日內向檢測機構提出書麵意見。逾期未提出異議,視為認同。
第十五條檢測機構接到受(被)檢單位提出的異議後,應當及時進行複查,並在規定時間內將複查結果通知受(被)檢單位和產地認定機構。
第十六條承擔無公害農產品產地環境檢測和評價工作的檢測機構,業務上接受產地認定機構和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的監督和管理。
第十七條檢測機構工作人員必須遵紀守法,廉潔奉公,在承擔無公害農產品產地環境檢測任務的過程中,不得從事有礙公正性的活動。
第十八條檢測機構應當定期將無公害農產品產地環境檢測情況報產地認定機構,產地認定機構應當定期對工作情況進行分析彙總及時報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
第十九條產地認定機構在選定檢測機構和安排檢測任務時,應當堅持公平、公正的原則,充分發揮各檢測機構的作用和檢測能力。
第二十條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指定專業技術機構作為產地環境檢測技術支撐單位,承擔無公害農產品認證產地環境檢測和評價的技術培訓、技術服務和檢測能力驗證工作。
第二十一條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過程中產地環境檢測費用由檢測機構按照《無公害農產品管理辦法》規定向任務委托方收取。
第二十二條無公害農產品產地環境監督抽檢所需費用,由任務下達單位解決。
第二十三條“無公害農產品產地環境檢驗報告”、“無公害農產品產地環境現狀評價報告”(格式)見附件(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