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韓寒的交通問題(2 / 3)

這個防護欄在歐洲強製使用後,事故後生還率有很大提升。雖然對於交通部門推廣防護欄收益很少,完全不及加個什麼稅、收個擁堵費多,但畢竟是對生命的很大保護,應該強製實施。如果不裝或者不合格的,應該罰款責令其馬上裝上去和改正。

是不是裝一個要好幾百呢,撞死了反正一般都是追尾,後車全責,所以不用賠償。但退一萬萬步說,咱們的領導們,坐的也都是轎車,對不,保護領導,義不容辭。謝謝你們。

規定

現在一些地方出台了禁止老百姓開摩托車、電瓶車的規定,更早的荒唐規定是騎自行車不讓帶人,理由都是不安全。這些老百姓騎不了自行車,公共汽車服務又不到位,隻好買小汽車,讓本來擁擠的道路阻塞得更擁擠。

摩托車、電動車、自行車等私人交通工具的使用是公民的基本權利,是必須要開放的。就算出了意外或者一些交通的混亂,這也是代價。代價是必須要付的。而且我奇怪的是,既然你在這些城市不讓上路,那怎麼在這些地方又讓賣呢?

停車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條規定:“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機動車;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施劃的停車泊位除外。”這條規定讓駕駛員吃盡了苦頭,他要麼車停在收費停車場,要麼停在非法停車的地方。

與中國的《交通法》這條規則相反,英美國家的規定是,除了交通管理部門在某地安放“絕對不能泊車”或者有“短暫停留可以”的標誌牌和在十字路口、公路轉彎30米處不能停車外,其他地方都可以停車,這已經成為通行的國際慣例。

問題是我國的交通管理部門並沒有在收費停車場之外的地方,懸掛不能停車的標誌,你能夠在收費場以外的地方都懸掛上不能停車的標誌嗎?我認為隻要不妨礙到別人,駕駛員就可以停車。但為什麼交警卻往往對停在這些地方的機動車貼“違章罰款單”呢?

前幾年,包括現在一些地方也很誇張,我說的是公安或者交通部門,有時候你違章了要去這些單位繳罰款費,但發現車不能開進去,你就把車停在路邊,出來又是一張罰單。

號碼

我國的《公路法》第五十三條規定:造成公路損壞的,責任者應當及時報告公路管理機構,並接受公路管理機構的現場調查;第七十八條規定:違反本法第五十三條規定,造成公路損壞,未報告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處一千元以下的罰款;第八十五條第二款:對公路造成較大損害的車輛,必須立即停車,保護現場,報告公路管理機構,接受公路管理機構的調查、處理後方得駛離。

車輛在公路上發生事故是難免的,其中很多事故會對公路造成損害。在車輛參加了保險的情況下,絕大多數駕駛人員都能夠及時撥打“122”報警,接受交警部門的處理。但問題是當事人在撥打“122”報警的情況下,可能因為沒有履行《公路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的義務,給交通主管部門打電話報告而因此遭到處罰。

“122”電話號碼全國統一,完全免費;公路管理機構卻沒有統一的報警電話號碼,一個外地司機在他地發生事故後如何向那裏的公路管理機構報告?經常有當事駕駛員因此被罰款。我們的很多交通監督的設置,是想了很多辦法挖個坑讓你往裏麵跳的。

而且你撞了一些交通設施你就知道有多貴了,我相信你能用這個價格去外麵買到五倍類似的東西。但是不讓,你就得賠給他。這就和你在五星級酒店弄壞了東西要賠償的道理是一樣的,這說明了我們已經具備了五星級的享受。

中國路不多,但世界上大部分的收費公路都在中國,連“國道”都是收費的,雖然我們買車交了購置稅、增值稅、關稅、消費稅、養路費、車船使用稅,甚至某地的牌照錢。我慶幸的是,我家門口那條路還沒有改成高速公路,不然出門都要收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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