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0章(2 / 2)

錢包裏有駕駛執照、身份證以及一些銀行卡和其他個人資料,其中除了有嫌犯的姓名,地址外,還有他的照片。

張傑馬上打電話給負責這個案件的刑警,告訴他嫌犯的姓名,地址,叫他循線索逮捕嫌犯。

那位刑警半信半疑地回答說:“是不是哦!你怕是在開玩笑哦!”張傑嚴肅地回答他:“我怎麼會拿案情開玩笑!”

那人這才相信了,打趣地說:“張主任,我也聽說過你破的幾個案子,但是根本沒有想到你這樣BT,嫌犯的姓名地址居然都能化驗出來……”

張傑在日常辦案的過程中總結經驗,一些在他所著的《洗冤集錄》裏堅信不疑的觀點被一一推翻,這也使得他對工作更加充滿了渴望,儼然成了一個工作狂。

他在筆記中寫到:偵查刑事案件就如建造一張桌子一樣,四個桌腳都非常重要,不管桌麵怎麼漂亮,如果桌腳不穩,再好的材料也無法造就一張好的桌子。在刑事偵查上來說,這四根支柱是現場,物證,人證,還有運氣。沒有這四根支柱,案件就很難偵破。

現場步驟要絕對正確,現場判斷要十分準確,現場重建一定要合乎邏輯。現場一定要完善保護,在收集物證程序仍未結束,前非辦案人員絕對禁止進入現場,其中包括非本案警員,長官及記者等。所有進入現場的人員都必須提出申請,並說明理由。

物證是破案的關鍵,偵查首先要收集有效的物證,物證是否有法律及科學價值與效用,在於是否能與案件相關或連接線索。現代法律越來越重視物證,從而產生一種反常現象,一些警察覺得要破案就要靠物證,遂將現場大小物件都帶走,警察局反而變成搬家公司,任何案件都收集了四、五百件物件,從天花板到地板都搬進化驗室,讓化驗人員判斷。

但是,如果化驗人員沒有親自到現場的話,他們也無法確定哪些是有用的物證。有時99%的都沒有用,真正有效的物證反而埋沒在這些沒有用的東西裏麵。所以,培訓警務人員辯識物證價值是非常重要的。

另一方麵,也應提升鑒識人員的水準,增添儀器,增加經費,才能讓化驗室真正發揮作用。

偵查刑事案件的第三根支柱是人證,意即從各種消息麵獲取證據與線索,以尋找案件的證人。古代甚至近代的警察是以屈打成供的方式來偵訊,但是隨著社會變遷,警察不能再將所有的嫌犯都帶回警察局偵訊因此,公安機關必須學會如何和社會各界合作,從受害者家屬,嫌犯,線民,臥底警員以及媒體等不同來源到線索。得到線索後還要判斷其真偽,再順藤摸瓜找到人證,獲取有效的證詞。

第四根支柱就是要有運氣,任何從事刑事偵查的人都知道,運氣很重要。運氣並不會憑空而來,偵查人員要抓住機會,要有能力辨別這些隱含著運氣的機會,而這種能力要從辦案的經驗中逐漸累積而成。例如,現場剛好遺留一隻腳印,如果沒有當場發現其重要性並及時保留,很可能就會被毀滅而永遠消失。如果我們能夠找出並加以顯示,很多人會說這是運氣,但是你必須仔細搜尋,才能掌握這樣的運氣。

有時,外勤的偵查員很賣力,內勤的化驗員也很稱職,現場處理得很好,也收集到幾千條線索,但是如果沒有運氣,無法組合這些有利條件的話,就象在玩拚圖一樣,會因為缺少一些關鍵的圖片,而無法完成整個圖案。

當然,處理現場的經驗是無法從書本上學到的,必須要從偵查過程中不斷地吸收積累而成的。

1983年2月,在沈陽發生了聞名全國的“二王”搶劫殺人案。王宗方、王宗瑋殺人逃脫後,流竄了7個多月,全國公安機關為抓捕“二王”進行了艱苦的工作,鄂、湘、贛、皖、豫等重點省組織了大規模的調查、追蹤。最後,二犯在江西境內被發現,當地軍警密切配合,終於將“二王”擊斃。

“二王”搶劫殺人案的偵破工作暴露了很多問題,使公安部認識到刑事鑒識科學的重要,從而決定大力改造。從80年代起,時任公安部部長的劉複之非常重視刑事鑒識人才的培養,不斷地派遣精英赴國外學習。這才使得國內刑事鑒識方麵的能力有了長足的發展,為現在的刑事偵破工作打下了堅實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