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還必須利用這些已經掌握的資料來進行偵查。
物證除了經過化驗對比可以確定涉案凶嫌外,還可以作為破案的線索,刑事偵查人員常常以剖繪推理方法來縮小凶嫌範圍。剖繪推理的前身叫做現場重演法,在古時候,刑事偵查人員十分注重研究犯罪的行凶手法,認為每一個犯人在作案時都有一定的習慣行為,破案後將嫌犯帶回現場,重演犯罪過程。這樣,偵查可以學習到更多有關犯罪手法的知識。這種注重犯案手法的偵查方法在農業社會很有用,但是隨著工業社會的發展,人口流動性的增高,作案手法也層出不窮,手法不同的犯罪活動也日益增加。此外,人權意識提高,越來越多的律師都建議被告拒絕現場重演,因為現場重演就是無形中認罪。
因此,現場重演的偵查方法不再使用,從60年代末70年代初開始,取而代之的是犯罪剖繪方法。犯罪剖繪的方法是利用統計資料和心理學來協助確定偵查方向。以侵犯案為例,根據犯罪統計的資料,侵犯犯一般為16歲到39歲之間的男性,通常住在被害者住宅25裏之內的地區;從侵犯的方法和言語還可以推斷出犯人的個人資料。但是法庭並不將犯罪剖繪的資料視為法庭上的證據,因為這種方法不算正式的科學,其中涉及了太多主觀的猜測和推斷。
80年代出現一種新式的偵查推理方法稱為現場分析,主要著重現場的痕跡證據,譬如,如何進入現場,又如何離開,並推測其作案手法。從腳印的長度及深度,我們可以判斷嫌犯走路的速度,是否殘障,有沒有背負重物,以及身高體重比例等;此外,我們也可以從手印推斷案犯的工作性質和習性癖好。到了90年代,現場分析法進一步地改良為現場重建法。利用現場采集的科學證據,犯罪心理剖繪以及痕跡證據,綜合推斷整個案法過程以及凶嫌的犯案特征。同時還利用反物證方法來舉證可疑對象不涉案的可能性,從而排除涉案對象;理清各項假設成立的或然率,從而找出偵查的方向。
張傑分析現場物證以剖繪可能的嫌犯。在查看死者傷口時,他發現嫌犯殺人手法非常殘忍,例如,程光身上被刺了30多刀,都在同一個部位。這種殺人方法可稱為瘋狂殺人法。從犯罪手法的剖繪來推斷,如果30多刀都在相同的部位,通常有3種可能,第1種是出於報複心理,凶手急於泄憤報複,因而加重出手;第2種是情殺;第3種是吸毒者殺人,由於吸毒後行凶,神誌不清,出手也很殘忍。程光是一位弱智殘障,素來與世無爭,不可能與人結仇,可以排除第一種可能性;他失明失聰,沒有同誌戀人,第二種可能性也不存在;所以我們推測凶手很可能是吸毒後行凶。
楊慧被刺了27刀,李娟被殺了14刀,從這些殺人手法來判斷,凶手一定是個心恨手辣,年輕力壯的人,行凶時可能有共犯協助。現場有衝洗過的痕跡,此外嫌犯還打開廚房和浴室的水龍頭,試圖湮沒證據,顯示出嫌犯很可能是智商不低,稍有教育及前科的罪犯。再從受害者貴重物品被拿走來研判,本案很可能是一宗入屋搶劫,然後殺人滅口的命案。從洗手間牆上的巨型血手印推斷,普通人不可能有這麼大的手掌,一般來說,隻有打籃球或者排球的運動員才可能有25厘米長的手掌,因而凶嫌很可能參加過籃球隊或者排球隊。警方也可以從現場的證據中舉出許多反證,證實武麗萍夫婦並沒有涉案。例如:手表上並沒有武麗萍夫婦的毛發和血跡,洗手間和臥房發現的手印與他們的手印大小都不一樣等,所以說他們涉案的可能性很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