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4章(2 / 2)

從證據研判,楊慧家廚房地板上的手表很可能是嫌犯所遺落。因此,追查手表主人成為首要偵查任務。一方麵警方立刻聯絡日本“精工愛普生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查詢該款手表年分,生產數量,銷售和購買者的狀況,生產數量越少,越容易找出購買者。

另外,許多公司和家庭在職員退休或親友從學校畢業時也都會贈送手表,並在表背上刻上姓名縮寫或全名。但是手表公司回複道,該公司生產了1000多萬隻該款手表;而表背上沒有任何印刻與標記。這個偵查方向很難有任何結果。

警方偵查手表的第二步是印了400多份手表照片的傳單,分發所有的外勤警員在整個萬全鎮挨家挨戶地查問。這個方法果然奏效,有位警員在案發現場10公裏附近的一個村子查問時,一個18、9歲的少女表示,她的表哥王燦有一隻和照片上一樣的手表。

可是,這款手表共生產了1000多萬隻,這並不表示他就是嫌犯;此外民警還發現鎮上的10幾位居民都有相同款式的手表。盡管如此,民警還是可以大幅縮小可疑目標。

偵查的第三步是在化驗室仔細研究這隻手表。因為人們戴表時,一定會接觸到身體,轉移很多微物證據到表身上。經過高倍顯微鏡化驗與比對,發現體毛與皮膚碎屑為年輕人的;再加上血液分析發現,表上的血跡是A型血,即楊慧的血型,但是皮膚碎屑裏的血是B型的,很可能是嫌犯的血。手表是經由用力拉扯而脫落的,很可能在抵抗時,楊慧奮力將手表扯下,嫌犯未曾留意而遺落現場。

偵查人員據而將目標鎖定在青年王燦身上,背景調查顯示他曾是縣籃球隊的運動員,後來還獲得了全國運動會的獎牌,後被保送上了大學。但是在大學期間,因為吸毒而被校方開除。王燦隻有回到萬全鎮,在母校(中學)做籃球教練;曾為了籌錢購買毒品而有盜竊前科。

警方主動接觸偵訊時,他否認曾到過楊慧家附近,並聲稱當天晚上他在女朋友的公寓裏,雖然王燦符合張傑剖繪的特征,嫌疑很大,但是缺乏直接證據,警方也不能采取任何行動。

案發後,偵查人員曾經徹底搜索附近道路旁的垃圾筒,當時搜查人員沒有找到任何可疑的證據。後來,刑警在一條偏僻的馬路旁發現一個塑膠袋,裏麵有一雙鞋子與一件皮夾克,鞋子一看就是Adidas(阿迪達斯)的球鞋,四周還有血跡,皮夾克上則發現了毛發。

綜合這些證據後,王燦的涉案嫌疑急速升高,刑警便開始二十四小時地跟蹤監視王燦,可百密一疏,竟然被他發現後逃匿了。

幾天後,H市公安局接到一個110求救電話,報案女子聲稱自己和朋友被一名男子挾持到一間房子裏,警方趕到現場,發現這棟房屋係一位教授所有,教授和家人外出度假,男子發現屋內沒有人,便破窗而入,強迫兩位女性進屋,並加以連續欺負,一女趁夜逃出,便趕緊打電話向警察求救。

這兩名女性中有一個就是這個青年的女朋友。報案女性稱,這名男子仍挾持著她的女朋友。警方將這座房屋團團包圍起來,過了不久,另一名女性從屋內逃出來,向警方表示屋內的男子就是萬全鎮滅門案的凶手,他已經無路可走,正在洗手間內割腕自殺。

特警立刻衝進屋內,果然在三樓的浴室裏發現一個男子,倒在地上,鮮血染紅了四周的地板。跟蹤王燦的刑警隨即趕到證實他就是王燦。

當時,刑警覺得人之將盡,其言也善,看到他快要斷氣,便趕緊問話,王燦低聲道:“萬全命案是我做的,那三個人是我殺的……”後來王燦被送到醫院,經過急救,居然奇跡似的活了過來。

另一方麵,王燦的女朋友也坦承滅門案中她也在場。當時王燦缺錢買毒品,便決定搶劫附近民家。他們到楊慧家時先在前門敲門,老太太應聲開門後,便謊稱摩托車拋錨了,想借用電話,進屋後他們先假裝使用電話,順手便拿起廚房的菜刀襲擊老太太。

她的手印與枕頭上的15厘米手印比對結果,果然是相同的。後來刑警在王燦的摩托車上也搜查到血跡,經過DNA化驗,發現這就是楊慧老人的血跡。有了這些口供和新證據,檢察官認為已經足夠起訴王燦和他的女友。

幾天後,N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此案,審判結果:王燦的謀殺罪的罪名成立,其女友的共謀殺人罪的罪名成立!因情節特別嚴重,故判處王燦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生;其女友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