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2章(1 / 2)

張傑發現死者的雙手和雙腳都是被鞋帶綁住,便將燒焦的鞋帶帶回化驗室作進一步的檢驗。死者被刺了12刀,從傷勢及傷口的長寬來研判,凶器是小型,可放入口袋內的單刃小刀。經過大半夜的現場勘查,收集到不少物證,刑警便叫人來準備將屍體移走,但是張傑表示仍未結束,仍要從死者的下體收集Semen證據。其他人都不相信,因為下體已被燒焦,一般都會以為所有Semen證據都已被燒毀。

不過,張傑跟他們說刑事鑒識人員不能滿足於“想當然”,而要實際檢驗。果然,張傑用棉棒從死者燒焦的下體收集到一些液體。他用放大鏡在靠近下體的地麵上尋找,發現了幾根細毛,就將這幾根細毛放入證據袋內。張傑連夜驅車趕回市公安局的化驗室,雖然時間有限,但是他還是利用顯微鏡及一些化學方法,開始進行檢驗分析。在燒焦的打火機貼紙上有一些漢字,經過一番辨認,原來是一家總部設在長壽縣城的建築公司,張傑馬上打電話叫當地縣公安局民警沿線查訪。細毛分析時,張傑發現這些細毛是男性黃種人的細毛,很可能是嫌犯在欺負被害者時摩擦脫落的。

至於綁住死者的鞋帶方麵,張傑發現那是一種靴子的鞋帶。靴子的鞋帶通常有不同的標準長度,如20厘米或40厘米等,但是本案的鞋帶卻有80厘米長,相當奇怪。他推想嫌犯家裏也許有一捆鞋帶,然後自己剪下來使用。另外,他在鞋帶上還發現了紅色油漆,這種油漆是家庭裝修所使用的單層油漆,經過漆片化驗,油漆很新,因此他推判凶犯在案發前不久曾做過油漆工作。張傑曾告訴兩位民警,燒毀張媛媛屍體的助燃物是無鉛汽油,他們希望能找出汽油的廠家,再向出售該牌子的加油站探查線索,於是派遣大批人力,到市內各加油站收集汽油,送到化驗室叫技術員對比,但是現在加油站的汽油來源不一,煉油廠眾多,不可能對比得出汽油的出產地,也就隻好作罷。

張傑在死者下體取到的液體中找到了Sperm。用血液酵母分析法,更進一步分析血液中的遺傳因子,化驗分析後發現疑犯血型為B型。幾個月前,距離沙石鎮60多公裏遠的一個小鎮曾連續發生小女孩遭殺害的案件,凶手至今逍遙法外。因此有人懷疑本案與該名凶手有關,“連環摧花殺手”的疑雲籠罩著整個沙石鎮,人心惶惶,許多家長因而不再讓小孩外出。Semen對比之後,張傑馬上通知楊旭,告訴他張媛媛為獨立案件,因為現場采集的Semen與連環催花案受害女孩身上的不同,不可能是同一位疑犯所為。原先就認定此案為“連環催花殺手”所為的楊旭就有點騎虎難下的困窘了。

但是,張傑逐條向他說明各種血液分析的科學證據後,再加上市內幾家醫學研究機構的權威人士也認同這個觀點,楊旭無話可說了,暫時排除了原先的假定,改以科學證據獲取到的線索來進行偵查。張傑就行凶的手法及證據向專案小組提供一些偵查方向:從凶手將泳衣拉起罩住臉部,可以判定嫌犯很可能與張媛媛認識;從用汽油焚屍的手法來看,嫌犯知道如何燒毀證據,因而智力不低;從Pubes的分析中可判定嫌犯是一位男性黃種人;從鞋帶的微物分析來看,嫌犯家裏可能仍有大捆鞋帶,並且很可能最近從事過油漆工作;再從打火機追查,估計可以從打火機貼紙上的建築公司查出打火機的主人。更重要的是到現在為止,仍沒有找到殺人的凶器。張傑建議刑警繼續地毯式搜索以尋獲凶器。皇天不負有心人,果然經過兩個星期的搜索,刑警在樹叢中找到一把單刃的瑞士軍刀,刀刃上仍有一些血痕。小刀上的血跡吻合張媛媛的血型,刀刃的切痕也與她身上的刀痕一樣,因而可以判定此刀即為殺害她的凶器。張傑再將刀柄用藥品顯相,果然出現幾隻指紋。

這些指紋成為破案的關鍵。以指紋鑒別身份最早始於我國的唐代,當時所有重要的文件如契約等都以指紋作為簽字或簽名畫押的證據。後來通過法醫界證實每人的指紋都不一樣,世界上沒有任何兩人有相同的指紋,掌紋,或腳紋,在十九世紀末指紋開始應用在刑事鑒識上。當嫌犯作案時,除非帶上手套,很難不在現場留下指紋。嫌犯用手拿住東西,或抓住物品,都會留下指紋。指紋的產生是因為手掌接觸物品留下油脂或汗液所致。當手指接觸過塵埃,血液或墨水,再模到一些物品時,都會留下轉移性指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