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班駕駛員要振作精神,集中思想進行接班,不能倉促馬上接班,接班後應立即核對上班所交的各種情況,發現有誤及時報告船長;
正在進行緊急避讓或船舶即將轉向時,應延遲交接班。
五、錨泊值班守則
錨泊值班由大副統一安排,值班人員要精神集中,不能睡覺或做其它事情;
按《海上避碰規則》要求,及時顯示號燈、號型,鳴放聲號;
勤測船位防止走錨,隨時注意天氣、潮汐的變化和周圍船隻動態、信號,未經許可禁止他船幫靠,遇有緊急情況要喊起全船人員及早做好準備;
交班要注意周圍情況,如變化不大,提前10分鍾叫班,在接班人員未到前堅守崗位。交班必須交清錨位、錨燈、錨球及其它信號是否正常,周圍船隻動態及船長布置的有關事宜。
六、停治值班守到
船隻正常在港內碼頭停泊期間,最少要留有1/3船員留船值班,確保船舶可以隨時移泊或臨時執行緊急任務。在外港停泊時,夜間有特殊情況必須經船上領導批準外,船員應一律回船住宿。船員外出一定要請假,並說明去向,保證按時回船;
停靠碼頭時,值班人員應根據潮汐漲落隨時調整纜繩,注意纜繩有無磨損現象,碰墊安放情況。絕對禁止閑雜入登船和家屬親友在船上過夜做好防特、防火、防破壞的治安保衛工作;
在碼頭需要拆、檢機器不能動車時,要根據近幾天的天氣變化情況,征得船長或值班人員同意方可拆、檢機器。
七、船舶防火守則
廚房的用火要有專人管理使用,不用時及時熄滅。不能在機艙吸煙,亂扔煙頭或用明火烘烤機器;
安裝火爐或電爐取暖時,必須將爐子或煙筒附近的木壁用石棉隔好;爐子下麵要墊爐盤;火爐及煙筒附近不準放木材及易燃物品,或烘烤衣服。嚴禁用油料點燃取暖;
機艙內和其它有油部位進行電焊氣割作業時,必須將油清洗幹淨,搬開易燃品,災火設備,加強防火措施,並派專人監視。作業完畢進行檢查,確無火種後再離開多電器設備和電纜破舊受潮時應及時修複,以防漏電起火。
第二節海損事故
一、海損事故的種類
凡是漁業船舶發生的下列事故,造成財產損失或人身傷亡的均為海損事故。
觸礁、觸岸或擱淺;
碰撞或浪損;
失火或爆炸;
適航性的機體、重要屬具的損壞或丟失;
自然災害致損;
造成水上、水下建築物和設施的損壞或水域汙染;
沉沒或失蹤;
其它海損事故。
二、海事報告
所需文件及報告地點:漁船不論在海上、港口發生了上述海損事故,均應在進入港口48小時內向主管機關報告(漁港監督或海監局)。並將航行簽證簿、船舶技術證書、職務船員證書、航海、輪機日誌、航線、船位等原始記錄及有關證明材料等,一並上交主管機關。參加漁船保險的船舶要盡快通知保險公司或漁船保險代辦單位。
海事報告的填寫內容和要求:海事報告所記載的是船舶出事的詳細過程。報告中應能反映出船舶發生事故的具體過程和主要原因,其內容必須根據事實進行記載,不得偽造、虛構,要詳細、具體、正確。其內容包括:
①火災:應記明發生火災的時間、部位,詳細的救火措施,船舶受損情況(貨物、船用物料、備用品等),火災發生的原因分析,救火後所采取的處理措施。
②船舶碰撞:應記明碰撞發生的準確時間和地點(經緯度或漁區),對方的船名、船號、船籍港,船長或船舶所有人的姓名,船舶特征,當時的天氣情況(風向、風力、流向,流速以及能見度),本船碰撞前的航線,碰撞時的具體情況與對方碰撞狀態(要詳細寫明),碰撞後雙方處理情況,搶救措施及海事報告書中的自我檢查,對對方的看法,船舶受損情況簡圖,失事圖。
③擱淺、觸礁應記明擱淺或觸礁以前的航向、航速、船位、風向、風力能見度情況及擱淺觸礁的準確時間,船位及吃水深度,正確地點,周圍測深記錄、底質、水深,當時的潮時、潮高,擱淺觸礁部位和損壞情況,采取措施情況及本船脫險或救助船救助脫險的時間、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