④其它屬於海損事故範圍內的事故也一定本著實事求是原則,詳細準確寫明,不得偽造。
海事處理的效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規定,漁港監督對損事故有“查明原因,判明責任”及調解處理的杈利。凡經漁港監督人員進行調解處理的,並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在調解書上簽字,那麼這起海損事故就有其法律效力。簽約雙方必須按調解書的內容各自行使本人的權利和遵守各自的義務。
第三節進出港簽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條規定:“國際航行船舶進出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必須接受主管機關的檢查,本國籍、國內航行船舶進出港口,必須辦理進出港簽證。”
一、簽證的目地
便於漁港監督加強對進出漁港船舶的安全監督,掌握本轄區的船隻動態和技術狀況,維護漁港的安全秩序、對意外情況及時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提倡文明駕駛、文明生產,保障船舶航行,增強漁業船舶職務船員的自覺遵紀守法性;
方便對進出港船舶的尋找,一旦船舶所有人、經營人、船員家屬在船舶失去聯係的情況下,可以通過簽證機關的簽證記錄,了解和查找船舶所在位置及去向。
二、船舶簽證
船舶進出港必須具備適航狀態,持合格的船員證書、登記證書或國籍證書、漁業許可證、航行簽證簿,到漁港監督部門辦理簽證手續,未經簽證不得出港;
船舶實行一次性簽證,有效期為一周,過期未出港者需要重新簽證。轉口作業的漁業船舶途經漁港暫停時(遇有惡劣天氣、緊急病號、船體漏水、機械故障等影響船舶人員安全的事項)暫停留時間不超過三天,可不辦理簽證手續。但是有裝卸、補給等行為的均應重新簽證。
船舶辦理簽證手續必須由職務船員親自到漁港監督機關辦理。職務船員證書應在航行簽證簿內注明並由漁港監督核準蓋章;
凡發出大風警報或遇有惡劣天氣,漁港監督要按船舶檢驗部門核定的船舶抗風等級簽證放行。船舶已辦簽怔手續尚未離港也不得出港。遇有特殊情況必須出港的要重新到漁港監督機關申請簽證;
裝運危險品的船舶(化肥、汽油、酒精、炸藥或其它危險品的船舶),進港後需立即向漁港監督管理機關申請辦理進港簽證,並按漁監或碼頭調度的安排,采取安全措施在指定地點停泊,出港前辦理出港手續。
三、簽證條件
航行有效期、航區、載重噸位證書、抗風等級必須與實際相符。
按規定配備有效的職務船員證書;
二等船:船長、大副、二副、三謂、報務員、輪機長、大管輪、二管輪、三管輪、電機員。
三等船;船長、大副、二副、、報務員、輪機長、大管輪、二管輪。
四等船:船長、大副,輪機長、大管輪。五等船:駕駛長、司機3機駕合一的小型船舶:駕機長。
在不可抗力的情況下,大副或大管輪需要代理船長、輪機長,二副、二管輪需要代理大副或大管輪職務時,經船員考試發證機關認可,可頒發特免證書,但為期不超過三個月,嚴禁持特免證維持生產。報務員不辦理證書。
船舶處於適航狀態,燈光信號、消防救生設備齊全並符合規範要求。
裝運危險品的船舶要符合配載要求和安全防範措施,並持有裝運貨單。
持合格的衛生檢疫證。
沒有違犯港口有關規章、製度。
四、罰則
凡不具備上述各條款的船舶,在未采取有效措施前漁監部門有權不予簽證,並禁止其離港。還可以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吊銷職務船員證書,罰款處罰。
對於觸犯刑律的,由漁港監督機關遞交公安邊防處理。
五、收費
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港簽證辦法》規定的統一執行,收費單位一定要出具國家統一印製的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