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二章 海上有關法規(1 / 3)

第一節《海上交通安全法》

一、《海上交通安全法》的製定

該法從1979年開始起草至1983年9月通過,曆時四年。最後經全國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通過,李先念主席發布第七號命令於1984年1月1日生效。

二、製定《海上交通安全法》的意義

我國海域遼闊,海岸線漫長,從北到南港口眾多,大陸海岸線長約18400公裏,島嶼與海岸線約14000公裏,大小島嶼5000餘座。隨著進一步貫徹“對內搞活經濟,對外改革開放”的方針,海上運輸、海洋科研、資源開發、捕撈養殖、救助拖帶等各項事業的發展,來經我國港口和航線我國水域的船舶,新增造的大小漁業、船舶,使整個海域呈現一派繁忙景向。為此,海上交通秩序的安全問題日益突出,港口和海上交通秩序的混亂、沉船死人事件的發生,給海上安全工作帶來了潛在的危險。所以建立健全海上交通法規是非常必要的。因此製定《海上交通安全法》是加強海上交通安全管理,保障船舶、設施和生命財產的安全,維護國家權益的重要保證。

三、《海上交通安全法》的主要內容

安全法共分十二章五十七條。它們是:①總則;②船舶檢驗登記;③船舶設施上的人員;④航行、停泊和作業;⑤安全保障;⑥危險貨物運輸;⑦海難救助;⑧打撈清除I⑨交通事故的調查處理;⑩法律責任;特別規定;附則。

安全法是我國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方麵的一個基本法律,是調整和製約各種行為相互關係的準繩。在中國沿海水域航行、停泊和作業的一切船舶、設施和人員以及船舶設施的所有人、經營人,都必須遵守安全法的各項規定。

安全法規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務監督機構(現為國家海監局),是對我國沿海水域的安全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的主管機關。特別規定了“在以漁業為主的漁港水域內,國家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行使本法規定的主管機關職權。負責交通安全的監督管理,並負責沿海水域漁業船舶之間的交通事故的調查處理。”

安全法還規定了船舶、設施和人員在海上航行、停泊和作業時必須具備的技術條件,應該享受的權利和各自承擔的義務。船舶和船上有關航行安全的重要設備,必須具有船檢部門簽發的有效技術證書,船員必須持有合格的職務證書,或經過相應的專業技術訓練。船舶進出港口必須接受檢查,辦理進出港簽證。不得在港區、航道進行有礙航行安全的活動,禁止損壞助航標誌和導航設施。

安全法規定了主管機關對海上交通安全的指揮管理職責,以及違法者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即“對違犯本法的,主管機關可視情節給予警告、扣留、吊銷職務證書、罰款”等一種或幾種處罰。當事人對主管機關給予處罰不服時,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15天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規定的,主管機關有權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安全法還規定了因海上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糾紛可由主管機關調解處理。不願調解或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原則上應向所轄的海事法院提起訴訟),案件的當事人,還可以根據書麵協議提交仲裁機構仲裁決。對違犯本法構成犯罪的人員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赴任。

四、安全法的特點

安全法是以中國國情,並對30多年來我國海上交通管理的經驗教訓進行了全麵的總結,並根據形勢發展的要求,製定了新的法律條文,其特點如下:

1.糾正了管理體製方麵政企不分的弊端長期以來,港務、航務方麵的管理體製是政企合一,港務局即是企業經濟核算單位,又是監督各有關方麵遵守國家航運與港務結合的一級組織。安全法將海上交通安全管理職權與港務監督(即海監局)和漁港監督管理機構。這一規定為統一管理奠定了基礎。

2.改變了對行政處罰不得起訴的做法過去當事人對港監做出的諸如吊銷職務證書等行政處罰不服時,隻能向上一級監督機構申請複議,不得向法院起訴。安全法改變了這一作法,明確規定了對主管機關的處罰不服時,可以在15天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這樣從立法上根本保護了當事人的正當權利不受侵犯。

3.與有關的國際公約相銜接安全法第五、十條與《聯合國海洋公約》相協調;第四、十七條與《1974年海上人命公約》相一致:第七、八條與《1978年海員培訓發證和值班標準國際公約》相吻合;第七章與《1979年捜尋救助公約》相適當。

第二節《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條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條規定,1989年5月5日經國務院第四十次常務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安全管理條瀏),並於1989年8月1日開始實施。

一、立法意義及目地

隨著漁船舶的大量增加0986年河北省船隻普查4600餘艘到1990年底已達7500餘艘),以及生產體製的變化,許多集體經營管理的船舶轉變為個人承包或個體經營、個體合夥經營。且大量的農民轉人漁工行列。這部分人缺少海上法規和專業性教育,海上生產經驗不是,往往出現盲幹,忽視安全,給漁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增加了隱患,也給安全管理工作帶來了困難。為了杜絕交通事故的發生,更好地執行貫徹《海上交通安全法》,更準確地管理好漁港水域的交通-安全,將交通事故消除在漁港水域內,特製定了本條例。

二、《安全管理條例》的主要內容

首先明確了適用範圍。即“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沿海以漁業為主的漁港和漁港水域航行、停泊、作業的船舶、設施和人員以及船舶、設施的所有者、經營者。”並明確規定了漁港、漁業水域;漁業船舶的所屬範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關是對漁港水域交通安全實施監督管理的主管機關下簡稱主管機關、並負責沿海水域漁業船舶之間交通事故的調查處埋。

船舶進出漁港,在漁港內停泊,避風和裝卸物資,必須遵守港章規定和報請主管機關批準,服從主管機關的監督管理。

船舶在漁港裝卸易燃、易爆、有毒危險貨物,必須遵守國家關於、危險貨物管理規定,事先向主管機關申請報告,經批準後在、指定的安全地點裝卸。

在漁港內新建、改建、擴建各種設施,或進行水上、水下施工作業,除依照國家規定履行審批手續外,應當報請主管機關批準。批準後事先發布航行通告。

國家公務船舶執行公務時進出漁港,經通報主管機關免於簽證、檢查。主管機關並對執行海上巡視任務的國家公務船的靠岸、停泊和補給提供方便。

漁業船舶必須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取得國籍或登記證書;必須經船檢部門檢驗合格,取得合格的技術證書,領取航行簽證簿;船長、輪機長、駕駛員、輪機員、電機員、報務員需經主管機關考核取得相應的職務證書,方可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航行,從事漁業生產。

漁業船舶之間發生交通事故,應當向就近的主管機關報告,並在進入港口48小時內遞交報告書和有關材料,接受調查處理。主管機關對漁港水域和其它沿海水域漁業船舶間的交通事故,應當及時查明原因,判明責任,做出處理決定。

漁港內船舶、設施發生事故,對海上交通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進出漁港依照規定應當辦理簽證而未辦的;或在港內不服從主管機關管理的;主管機關可責令其改正,也可並處警告、罰款,情節嚴重的扣留或吊銷船長職務證書,或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業。

三、違反《安全管理條例》的處罰辦法

漁港內的船舶、設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機關有權禁止其離港,或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業。

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或規章的;

②處於小適航或不適拖狀態的;

③發生交通事故、手續未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