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47章 瑤族傳統文化與生態農業——以恭城縣西嶺鄉齋公坪為例(6)(3 / 3)

“廣西各縣苗猺民戶編製通則”的鐫刻時間為“民國”二十二年三月六日,共有25條通則。第一條就說明了本通則的適用範圍,“凡有苗猺民戶之縣依照本通則”。第二條對本通則進行了補充說明,“凡有苗猺民之地方除本通則規定外皆須依照縣組織大綱編製辦理”。第三至五條通則規定了瑤民戶口的編製:五戶為甲,五甲為村,五村為鄉,甲長、村長、鄉長的人選及任命;如果瑤民戶數不夠成立為甲、村、鄉的,可並到其他族的甲、村、鄉,以及這種情況下甲長、村長、鄉長的人選;第六至八條通則規定,全部為苗瑤民戶之鄉、村必須由上一級機構派助理人員,協調本級事務,鄉公所助理的費用由縣庫支給,村公所助理的費用由縣庫或鄉公所補助;第九條通則規定,苗瑤民戶比例在二分之一以上的村、鄉,其鄉公所和村公所的費用由縣庫全部支給;苗瑤民戶比例五分之一以上二分之一以下的,由縣庫按實際情況,予於補助,如果縣庫沒有足夠經費可呈請省庫補助;第十條通則規定,縣政府、鄉、村公所暫時不得向苗瑤民戶征收稅賦;第十一條通則規定,苗瑤民戶必須按縣政府或向區公所指定的地方耕種山林田地,如果民戶耕種的山林田地是荒地,應由縣政府查明並沒收後,再指撥給苗瑤民戶耕種,雖然苗瑤民戶耕種的山林田地暫不用繳納稅賦,但如果租用、買賣山林田地的,不參照這種管理;第十二條通則規定,如果苗瑤民戶因貧困無法耕種的,鄉、區公所及縣政府應借給其牛隻、糧食,便於他們進行生產;第十三條通則規定,凡遇瘟疫、天花等傳染病在苗瑤聚居地流行,村、鄉公所及縣政府必須為民戶防止、醫治,並且負責全部費用;第十四條通則規定,苗瑤民戶之鄉村沒有學校的,由區公所或縣政府參照苗瑤習慣設立特種學校,使苗瑤青年可以入學,其費用暫由區公所或縣政府支給;第十五條通則規定,凡苗瑤青年入學,一律免征學費,並由學校暫給他們書籍和筆墨紙張;第十六條通則規定,苗瑤民戶的正副甲長、村長必須改穿普通服裝、剪發,不得“自為歧異”;第十七條通則規定,在苗瑤民戶生計沒有得到改善之前,苗瑤民戶之正副甲長、村長,因公需要穿著的衣褲,暫由區公所或縣政府發予,其費用由縣庫或區庫支付,每年正副甲長襯襟衣服褲子一套;第十八條通則規定,苗瑤民戶之正副村長、甲長由區公所或縣政府委派,呈報省政府備案;鄉長由區公所或縣政府選擇德高望重的人呈報省政府,由省政府加以委任;第十九條通則規定,苗瑤民戶須依照法令一律同等,不需歧異;第二十條通則規定,各縣苗瑤民戶缺乏經費時,可以請求省政府補助或借貸;第二十一條通則規定,除本通則外,各縣苗瑤地方如有特殊情形時,得呈請核準補充;第二十二條通則規定,本通則施行後,各縣原苗瑤特殊章則皆須依照本通則改正;第二十三條通則規定,本通則有未盡事宜,由省政府委員會修改;第二十四條通則規定,本通則由省政府委員會議決公布;第二十五條通則附加說明了各縣施行本通則時的情況。

“恭城縣政府布告”的鐫刻時間是“民國”二十三年二月五日,是由當時恭城縣的縣長唐坤頒布的,主要內容是恭城縣政府對西嶺鄉瑤民請求的批複。由於西嶺鄉多數民戶窮瘠,已向政府請求減免各項稅賦,以滿足民眾安居樂業的心願。現縣政府布告該鄉民眾一體知照嗣後,今後無論地方抽取何種捐款,都必須呈縣政府審批,並等候縣政府命令。縣政府命令不得向瑤民任意攤派稅賦,以免騷擾民眾生活,造成社會不安定。

曆史上不少瑤族地區都存在石牌製度,石牌製通常都具有維護社會安定,保護社會生產和瑤民生命財產安全,調整和解決社會矛盾糾紛,促進民族內部團結,促進商品交流,打擊外來兵匪侵擾,傳遞民族文化的作用。在高界與齋公坪交界處的石牌,除了有以上作用的內容外,還明確要求所屬的地方政府要對他們免除所有稅收項目,給他們劃定不容外人侵犯的生產生活的領地,地方政府的各級行政機構必須為他們提供生產、生活、教育、衛生、安全等方麵的幫助。這塊石牌的內容都是當地瑤族居民對所屬地方政府享有的權利,完全沒有涉及他們對地方政府應盡的義務,充分反映了當地瑤族居民們強烈的自我保護意識,也從某個層麵折射出傳統瑤族居民封閉、保守和排外的心理。

(三)農耕儀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