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中國當時隻有輪船招商局一家,還規定了隻許華商附股搭辦,“不準另樹一幟”。退一步說,即令允許華商建立私營航運企業,這種新建企業也會由於資金、技術設備和經營管理等,都會遠不及外資企業和輪船招商局,又不能像招商局那樣得到政府的扶持,而是受到它們聯合排擠。在這種形勢下,中國民族航運企業要想在“齊價合同”規定的航線內興起和發展,幾乎不可能。19世紀最後20多年,在輪船招商局與太古、怡和訂有“齊價合同”的幾條航線上,先後出現了日、德兩家的航運公司和英國新輪船公司,中國自己卻一家新公司也沒有。這說明“齊價合同”的實際效用,隻能是早期維新思想家經元善所指出的那樣,“但能壓抑華商,不能遏製外人。西人決無此措施,自鋤同類,背道而馳。”陳熾所說的“為叢驅雀,為淵毆魚,若唯恐華人不貧,而西人不富也”。

李鴻章每從事一項經濟活動,開始時一般都要強調自主自立,表示企業的主權決不允許外國人染指,而在實際活動過程中,又往往不能堅持,在不少情況下還走到了自己正確主張的反麵。如輪船招商局創辦時,他在局規中明確規定股票要詳填姓名、籍貫,以杜洋人“借名入股”,華商股票“不準讓與洋人”。可是,當招商局經費碰到困難而需要向洋商告貸時,他就毫不顧惜企業自主和國家權益了。1883年,招商局向英商天祥洋行和怡和洋行借款74萬多兩,年息為10%,2年還清,以碼頭、倉庫作抵押,使企業的自主權在一定時期和一定程度上受到了損害。如果說這次喪權時間還不長,程度也不算嚴重,那末,1885年向英商彙豐銀行貸款所承諾的條件,使招商局的自主權在一個相當時間內幾乎喪失殆盡。這次借款共計30萬英鎊,年息7%,10年還清,以全局的輪船、碼頭作抵押,“經律師將”(招商局)各項地契、船照均繕押契,赴英領事衙門過立彙豐行名“,彙豐則派一洋人”進行監理“,”該洋人可以隨時查看局中帳簿,並驗看各船產業,其人薪水由招商局發給“;”每年有妥當者二人,估局中各產物輪船(產業估價),俟三十萬鎊金並利還清為止。此二人由彙豐派往,其薪費等項均由招商局付出“;”招商局和彙豐往來銀款,均由彙豐經手“;”如招商局不能照上所列各款依時辦理,彙豐可以有權全行收取,或摘取局中船隻各物業,可出賣,可出賃,可出典,聽憑彙豐主意“。這就是說,在借款本息未還清前,招商局實際上為彙豐控製,沒有多少自主性可言。再如該局創辦時,李鴻章規定它的任務之一是”有事時裝載援兵,軍火“,”此事實關海防根本,洋務樞紐。可是,中法戰爭期間,他卻置這個宗旨於不顧,以避免船隻遭敵襲擊受損為由,將招商局全部財產以525萬兩的代價售與美商旗昌洋行,約定在戰爭狀態結束後照價贖回。抵押期間,船隻碼頭等由旗昌支配,經營所得全歸旗昌。中日甲午戰爭時,他又重演了這一幕。招商局在這些時間裏,實際上成了洋人的公司,權利全部喪失。

興辦鐵路的情況也是如此。80年代初,李鴻章支持劉銘傳借款在台灣修築鐵路,並向劉銘傳提出了防範外國通過借款侵犯鐵路主權的三條建議:一是“一切招工、購料和經營鐵路事宜,由我自主,借債之人毋得過問”,以防洋人把持路政;二是“不準洋人附股”,“不得將鐵路抵交洋人”,以防他們詭謀占據;三是事先“議明借款與各海關無涉,但由國家指定日後所收鐵路之利,陸續分還”,以防洋人侵害中國財政,並強調說“不如是則勿借也”。這可以說是思慮周密,維護國家主權態度堅決。可是就在差不多同時的事實,卻完全暴露他的思想並不是這樣。1884年,美國使館參讚何天爵向總理衙門表示,美國商人願向中國貸款2千萬兩,年息5厘,期限為20年,“以經營中國所有鐵路”為交換條件。與此同時,美國華美銀行聲言對華提供8000萬兩貸款作為修建鐵路、開發礦山、敷設電線等工程的費用,但必須以“極廣泛的利權作為交換條件”。很明顯,美國是企圖通過貸款來達到控製中國鐵路、礦山、郵電等近代企業的目的。對此,李鴻章很感興趣,特派親信馬良赴美國進行具體磋商。隻是因為清政府內部反對激烈,總理衙門也不敢批準合同。在上述事例中,我們可見李鴻章找出路的辦法,盡管有損失,也是出於無奈的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