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個時期,記者寫了一些批評性報道,引起一些反響。有同誌感慨地對我說:“搞批評報道真不容易,肥皂問題報道使你挨了不少罵哦。”也有人鼓勵我:“挨罵也值得,這些問題不批評不得了。光說改革好,可是老百姓連肥皂、成品鹽都買不到……”但是也有人背後議論:“整這些雞毛蒜皮的事幹啥,咋不抓‘大官倒’呢!”這些說法多數來自同行。也就是說,自從本報今年9月9日和9月10日在一版上先後就哈市肥皂奇缺問題發表了《千餘張條子助長了搶購勢頭——哈輕工化學總廠不得不用上千箱肥皂照顧“關係”》和《肥皂哪裏去了?》兩篇報道,反響十分強烈。來自社會各界的反響,記者已在《肥皂問題報道引起的反響與思考》一文中作了扼要敘述,無非是被批評者不滿意,對記者施以種種責難甚至謾罵,而廣大群眾是稱讚和歡迎的。但是,作為新聞工作者如果也人雲亦雲地詆毀新聞媒介的輿論監督功能,勢必削弱這一功能,因為批不批“大官倒”,不是記者個人願望和能力所能決定得了的。這種不負責任的議論除了某種心理因素之外,隻能反映我們有些新聞工作者眼高手低,或者隻喜歡歌功頌德而輕視批評監督,或者對批評報道知難而退。結果對治理經濟環境、整頓經濟秩序都是十分不利的,而且客觀上也使人感到搞批評報道內外交困,難度太大了。
除了這次肥皂問題報道之外,記者去年和今年還寫過兩篇社會反響較大的報道。一篇是反映林口縣一些政府官員和企事業單位長期到一個個體飯店賒賬吃喝,致使該飯店負債4萬多元、生意難以為繼的問題。批評之後,反響很大。當時正值國家要求各地都要大力扶持個體經濟發展,中紀委發出通知要求整頓黨員風紀問題之時,報紙連續七次報道了賒賬者還錢的情況,直到前去賒賬吃喝的人都掏了腰包還債為止。另一篇是《哈市房管部門為什麼強迫我搬遷》,反映哈市一名個體戶狀告政府部門以權代法的問題。這個報道目前隻報了三次(尚未結束),規模雖然不大,但問題的性質很嚴重。因為現在有法不依,以權代法的問題普遍存在,嚴重幹擾了改革的順利進行。作為一名無權無勢的個體戶敢於狀告實權很大的房地產管理部門不執法,這在我省還是頭一次。因此,被告十分惱火,為了維護自己的尊嚴,不惜動用了各方麵的力量,甚至拿出大量人力物力與原告打持久戰,大有不獲勝不收兵之勢。目前,盡管法院一審已經判決原告勝訴,但被告仍不罷休,甚至在上訴狀裏要求法律部門也應維護政府職能部門的尊嚴,完全是一副以權代法,權大於法的麵孔。
上述三個報道,記者在采寫過程中曾遇到許多阻力,受害者(像林口縣的個體飯店),由於畏懼某些權力部門管卡壓而不敢反映真實情況;被批評者(像哈市房地產管理部門),由於害怕批評而千方百計回避記者采訪;對問題具有旁證能力的單位(像哈輕化總廠)又不願意公開作證等等。報道見報之後遇到的難題更多,一方麵被批評者往往千方百計從報道的字裏行間尋找記者的“失誤”,或者拿出其他一些理由來以假亂真,強詞奪理,像哈市房管部門就曾安排人想從報道中找出可以作為口實的問題來否定批評報道。另一方麵,被批評者往往回避報道提出的主要問題,想避重就輕、就事論事地應付了事。如肥皂問題,有些部門隻是根據某位領導同誌口頭說的“誰寫條子就查誰,把買去的肥皂追回來”這樣一句話,就到肥皂生產廠家找條子,然後落實到人頭,從而開脫本部門風氣不正的責任。哈市輕工局集體處一人曾氣急敗壞地給記者掛電話,說沒找到他們寫的條子,是記者給他們捏造的,要求登報更正。但市政府辦公廳督辦後來函也證明了市輕工局集體處確實寫條子買了肥皂。南崗區公安分局更是一再來報社說他們沒寫條子,隻在肥皂廠找到一張署有“南崗分局”8月25日寫的條子,並說“南崗分局”不光是公安分局,還有“稅務分局”等等,因此,報紙上說的條子不一定是“公安分局”的。記者隻好打開記錄本給他看,根據現場記錄南崗公安分局的條子是9月6日寫的。但對方不承認,並讓記者去工廠找給他看。後來記者給工廠掛電話問及“條子”問題時,有關方麵負責人說,由於各部門都去查條子(實際是給廠家施加壓力),記者當時看到的條子有些已經不存在了,因為廠家沒有義務保管條子,等等。“條子”哪去了?不言而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