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種意見認為:綠色經濟是一種理想。這種解釋和1987年聯合國通過的世界環境與發展委員會提出的可持續發展概念中蘊含的哲學理念相一致。言外之意是,既然是一種“理想”,就表明要達到這種“理想境界”還為時尚早,否則就過於“理想化”了。所以,綠色經濟不能急,要慢慢來。
第二種意見認為:綠色經濟是一種標準。也就是說,它有特定的指標內容,並不是什麼都可以稱為“綠色”。關於這一點,下文有重點闡述。
第三種意見認為:綠色經濟是一種產業。這種產業首先要立足於可更新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其次是那些雖然消耗不可更新資源,可是卻已經達到環保標準,或者滿足清潔生產標準。實際上,這是一種狹義的綠色經濟概念,主要指環保產業和生態產業。
綠色經濟已經成為一種共識
無論每個人對綠色經濟的理解是怎樣的,但其共同點是,綠色經濟已經成為社會共識。至少,至今還沒有人公開反對綠色經濟。
形成共識以後,推行綠色經濟需要強大投入。例如在環境保護方麵,我國政府計劃在第十一個五年規劃中,每年投入340億美元資金。這是一個什麼樣的概念呢?這個宏大計劃超過了國家公布的國防開支數額 5!
這種投入在世界各國都是如此。雖然數額巨大,可是又不得不投入,因為今天的環境惡化程度已經到了觸目驚心的地步。從某種意義上說,也正因如此,綠色經濟才會成為共識,這就是“壞事也可以變成好事”的辯證觀點。
例如在亞洲,2006年4月28日亞洲及太平洋經濟社會委員會發表的5年一次的《亞洲環境報告》指出,亞太地區目前的成長率是不可持續的,呼籲該區域各國立即采取行動構建綠色經濟 6。
亞洲及太平洋經濟社會委員會從1985年開始,每5年公布一批環境問題報告。這次發表的《2005亞太環境報告》,一方麵強調亞太地區經濟必須繼續發展,以便減少貧困;但另一方麵也指出,該區域有限的環境承載力受到越來越大的壓力,已經無法可持續地支持目前的經濟增長速度。這種局麵依靠環保措施已經不夠,要維護環境的可持續發展,必須尋找傳統環境保護以外的新路,即綠色增長。
報告認為,亞太地區快速增長的經濟,比世界上其他任何地方都更需要綠色增長。報告警告說,對照千年發展目標第7大目標衡量,亞太地區沒有任何一個國家在實現這個目標方麵取得明顯進展,整個地區的自然資源在繼續減少。
應該說,這種呼籲極有利於形成綠色經濟共識。
重視程度還不夠,更需要的是行動
毫無疑問,僅僅重視綠色經濟還不夠,更需要的是行動。
例如在我國,2006年是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的第一年,可是在第十個五年計劃中承諾建設的700座水處理廠尚未兌現。更不用說,在省一級,貫徹執行環境和安全政策的阻力還很大。尤其是在目前的情況下,無論是環境汙染的代價還是清理汙染的成本,都不太可能減緩中國經濟增長。也就是說,如果考核政績的GDP指揮棒不變,各級官員對綠色經濟就難有刻骨銘心的體驗 7。
綠色標準,人與自然彼此和諧
在綠色經濟的各種表述中,有人簡單地把綠色標準看作是綠色經濟。那麼,什麼是綠色標準呢?
綠色標準起源於社會現實
從和諧社會的本質看,和諧社會必須具備幾個基本特征,但毫無疑問,人與自然的關係和諧是最基本的前提條件。
因為,無論是過去、現在還是將來,人類永遠是地球和自然界的組成部分;人類社會的發展,永遠無法超越自然界客觀規律。如果人類無法和自然界“搞好關係”,也就談不上和自然界和諧共處,這必將受到自然界懲罰,從而影響人類社會自身的發展。
從曆史上看,人類社會與自然界之間已經出現過兩次大的不和諧情形 8:
第一次大的不和諧,發生在大約1萬~3萬年以前,那時候人類的繁衍速度已經大大超出地球天然動植物資源可以承載的能力。依靠采集和獵狩方式,人類已經無法繼續生存下去。幸虧這時候的人類發明了種植業,才解決了這個巨大矛盾。
第二次大的不和諧,發生在18世紀到今天。由於科學技術的巨大進步和工業革命的成功,人類以前所未有的速度飛速發展,一方麵,導致環境汙染對地球的“健康”造成極大破壞,生物多樣性降低、自然災害頻繁、荒漠化加劇、水資源枯竭,全球出現了生物效應、熱島效應、溫室效應,以至於1992年全世界1757名科學家共同發表《世界科學家對人類的警告》,指出,人類和自然正在走一條相互抵觸的道路。另一方麵,人口規模的持續膨脹,導致對地球資源的過度消耗,地球已經進入負荷最重的曆史時期,全球人口在爭奪資源方麵的競爭、矛盾乃至戰爭,日益加劇。
令人可怕的是,怎樣解決這第二次大的不和諧,至今並沒有找到有效途徑和答案。這正是綠色經濟所要回答的問題。
綠色標準的基本標誌
根據上麵所述,我們可以歸納出綠色標準的基本標誌 9是:
①人類活動對生物圈的作用,必須限製在其承載力之內;
②可更新資源的使用強度,應該限製在其最大持續收獲量之內;
③不可更新資源的耗竭速度,不應超過尋求作為代用品的可更新資源的速度;
④必須維護世代之間的公平,當代人不能損害後代人的發展權利;
⑤必須維護當代人之間的公平,在不同群體和不同區域之間,實現資源利用和環境保護兩者的成本與收益的公平負擔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