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現場交底的內容,要檢查施工現場存在什麼問題,確定施工現場的哪些項目和設備需要保留,確認全部工程項目。
三是目前大多數施工人員所理解的現場交底的含義——這個活兒該怎麼幹。
四是業主要談自己的設想,自己要采購哪些裝修材料、什麼時候采購,讓對方胸中有數。這一點目前普遍做得不好。瓦工幹活時不知道你會購買什麼規格的瓷磚,放線就會發生困難,很可能會影響施工進度。
此外需要提請注意的是,現場交底時態度應當認真,應當形成書麵手續。而不是像說笑話那樣嘻嘻哈哈,承諾過後雙方就不再提起,即使提起來,對方也以為是在說笑話。一旦一方認真起來,糾紛就必然產生了。
購買裝飾材料時盡可能懂得多一些
裝修材料的花色品種繁多,令人眼花繚亂。為了避免以次充好、上當受騙,業主應當學習和了解有關法律法規,了解裝修材料的基本知識,這是避免造成糾紛的主要方法。
例如,某業主在經銷商處特地選購了3萬多元的“一級”“超耐磨”地板,由經銷商負責鋪裝。地板鋪裝過程中,使用了大量的鐵釘和膠水,安裝後3個月就出現縫隙以及板條卷邊翹曲現象,此後,地板縫隙越來越大,板條卷邊翹曲的現象也越來越嚴重。該業主將地板送交人造板質量監督檢驗中心檢驗,被判為不合格產品。業主認為,經銷商明知產品不具備超耐磨性能而欺騙業主,構成了消費欺詐,請求法院判令經銷商雙倍返還購貨款,並且支付9300元經濟損失。
經銷商認為,當初銷售地板時自己確實承諾地板是合格品,但沒有說是一級品,因為國家標準對地板的劃分等級隻有優等、一等、合格三個等級,根本不存在一、二級品的標準,所以自己根本不可能這樣宣稱。因此,不存在弄虛作假、以次充好的嫌疑。木地板之所以出現質量問題,關鍵是房間的幹燥程度引起的,也就是說是業主的因素造成的。
法院判決認為,目前國家標準中根本沒有“超耐磨”這一說法,至於產品上這樣標注,雖然屬於不規範行為,可產品質量是合格的,業主起訴經銷商弄虛作假、構成消費欺詐,要求雙倍賠償的依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終審判決業主退還所購地板。
業主如果當初稍微了解地板的等級分類,就不至於會衝著這種地板“超耐磨”而選購,最終也就不會發生這場糾紛了。類似的情況還有“環保”、“耐用”、“鑽石檔次”、“豪華”等字眼,業主應當慎重對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