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章 跳板十:壯大中產階級隊伍(2 / 3)

二是處理好經濟發展成果分享問題。主要是保證全體人民參與經濟成果分享,通過這種方式縮小收入差距。從曆史經驗看,任何一個消費社會都必須具備最低限度的社會公平,否則這個社會就無法成為內需社會,就會非常不穩定。而這種最低限度的社會公平,是建立在社會各階層對經濟發展成果分享基礎之上的。

這方麵尤其要克服過去一直堅持的“一次分配講效率、二次分配講公平”,這是大錯特錯的。一次分配解決的是結構性問題,目前的問題是一次分配中勞動者所得太少。如果一次分配都做不到基本公平,二次分配再努力也沒用。目前二次分配的問題主要在於兩點:一是針對普通勞動者的個人所得稅起征點太低;二是針對富人的稅收不是空白就是收不上來,最終造成富人消費過度、窮人消費不足。

三是要確立社會政策,通過建立有效的社會保護機製促進中產階級成長。現實情形是,由於國有企業強大的行政和政治力量,新自由主義在經濟領域節節敗退、在社會領域步步緊逼,致使住房、教育、社會保障、醫療衛生等領域本來應該得到政府財政大力投入和政策保護的,現在卻落入過度市場化的陷阱,從而使得中產階級越來越“無產化”。

第三節 穩定和壯大中產階級

既然中產階級是擴大內需消費的基礎,也是我國跨越中等收入陷阱所需要的理想社會結構,那麼僅僅遏止中產階級的“無產化”趨勢還很不夠,還必須在此基礎上進一步穩定和壯大中產階級隊伍。

怎樣才能做到這一點呢?以下幾方麵的努力值得關注:

一是要調整社會財富分配、縮小貧富差距

道理很簡單,中產階級的概念直接關涉到家庭資產的多和少,調節社會財富分配、縮小貧富差距,最終結果必然會使得家庭資產處於“中間”的那部分人越來越多,這就表明中產階級隊伍壯大了。

據世界銀行前官員劉植榮對全球工資狀況進行的研究,在全球134個國家和地區中最富的20%的群體收入平均占社會總收入的47%,這個比例越低說明這個國家貧富差距越小、社會越和諧。

結果表明,全球所有工業化國家的比例都低於平均數,比例超過平均數的國家基本上在非洲、南美洲,中國為48%。與此同時,全球最窮的20%的群體收入平均占社會總收入的6%,這個比例越高說明貧富差距越小、社會越和諧。中國為5.7%,低於世界平均值0.3個百分點[9]。

這表明,我國在縮小貧富差距方麵要做的事情還有很多。

二是引導理性消費、健康消費

專家認為,中產階級群體的幸福來源有三個:一是幹得好,二是掙得好,三是花得好。相應地,政府穩定和擴大中產階級的重點有五個:一是不斷提高勞動者素質,形成越來越多的專業人士,形成高效的職業社會;二是鼓勵創業、打破壟斷、減少巨富;三是提高低收入者的素質和能力建設,加強個人工資談判能力;四是加快推進工資集體協商談判;五是對中產階級群體適當減稅,提高起征點和降低稅率檔次等。

與此同時還要注意,目前我國中產階級的一大殺手是房地產、股市。而房地產、股市既是投資品又是消費品,如何引導社會公眾理性消費、健康消費,不因超前消費或盲目投資白白葬送勞動成果,從而成為“無產階級”,也是保持中產階級隊伍不斷發展、壯大的舉措之一。

一般認為,每月的買房貸款不超過家庭可支配收入的40%就不算“房奴”;中產階級要拒絕做“房奴”,優先考慮租房。具體地說,國際上用來衡量房產運行狀況的指標是租售比,當租售比(月租費與房屋售價之比)為1﹕300以下時買房比較合算,以上時租房比較合算,而目前北京的租售比已經達到600至1000,如果資金不是非常充裕,中產階級應該選擇租房而不是買房[10]。

三是改變社會結構

我國要想成功跨越中等收入陷阱,非常有必要加快推動產業結構的中高端化;加快推進城鎮化,實現大中小城鎮協調發展;抓緊培養和擴大中產階級比重,進入結構大變遷時代。而這一切,都需要通過進一步深化改革,改革中央和地方政府的關係、政府和市場的關係、國有企業和民營企業的關係、城鄉關係、公權和民權關係等來實現。

從日本的經驗看,日本之所以能勝利跨越中等收入陷阱,就與產業結構、需求結構、社會結構的成功轉型有關。

20世紀四五十年代日本的貧富差距也非常大,之後隨著工資的快速增長,這種差距開始縮小,中產階級隊伍不斷壯大。到70年代時,日本中產階級所占比重達到70%以上,日本城市化率也達到70%。

四是不要誇大個人調節稅的作用

發展和壯大中產階級要注重一次分配,不能過於誇大二次分配如個人調節稅的平抑作用。

按理說,個人收入調節稅應當在調節貧富差距方麵發揮作用,但實際上我國的個人所得調節稅在這方麵並沒能起到應有作用。

例如,免征額過低,2006年到2010年就因此三次調整免征額,缺乏前瞻性,把法律當兒戲。也正因如此,在2011年4月22日全國人大第11屆常委會第20次會議上幹脆沒有對國務院提交的個人所得稅修正案進行表決,因為這個草案中提議的3000元免征額實在太低了,無論對減少中低收入人群稅收負擔還是調節貧富差距,都無法起到應有作用。

除此以外,由於貧富差距主要發生在家庭和家庭之間,所以個人收入所得稅調節的應該是家庭貧富差距。然而我國《憲法》規定,納稅義務主體應當是“公民個人”而不是家庭,所以雖然不斷有人呼籲征收個人收入所得稅應當以家庭為單位,但終究無法逾越法律障礙。

當然,說個人收入所得稅能夠調節貧富差距,是相對而言的。舉例說,越是高收入人群的收入來源就越多樣化,尤其是一些數額巨大的收入還多屬於隱性收入,本身遊離在法律邊緣,很難被人掌握。所以,單靠這部簡單法律不可能解決所有收入不公問題,尤其是各階層之間的收入分配不公應當主要靠立法,通過調整免征額及完善稅率來解決;而群體之間的收入分配不公問題,則應當依靠調整社會政策來解決;個人之間的收入分配不公問題,主要應當通過權利救濟途徑來實現[11]。

但無論如何應當肯定的是,這些調節力度都應當大大加強,而不是維持現狀,更不是進一步削弱。

第四節 用穩定股市來穩定中產階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