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人迎賓於廟門外,揖讓如初,升。主人北麵,再拜。賓西階上北麵答拜。主人拂幾,授校,拜送。賓以幾辟,北麵設於坐,左之,西階上答拜。拂,拭也。拭幾者,尊賓,新之也。校,幾足。辟,逡巡。古文校為技。

[疏]“主人”至“答拜”。釋曰:雲“主人迎賓於廟門外。揖讓如初,升”者,如納采時三揖三讓也。

雲“主人北麵再拜”者,拜賓至此堂飲之,是以《公食大夫》、《燕禮》、《鄉飲酒》、《鄉射》、《大射》皆雲“拜至”,並是拜賓至此堂也。但《燕禮》、《大射》、《公食大夫》皆雲“至,再拜”,先言至者,欲見賓至乃拜之,是有尊卑不敵之義。餘皆言拜至,至在拜下者,體敵之義也。若然,此為禮賓,有拜至者,前雖有納采、問名之事,以昏禮有相親之義,故雖後亦拜至也。聘禮、享禮及禮賓不拜至者,聘禮不取相親之義,故不拜至。是以彼鄭注雲:“以賓不於此始至也。”雲“主人拂幾”者,此拂幾雖不言外拂、內拂,又不言三,案《有司徹》:“主人西麵,左手執幾,縮之,以右袂推拂幾三,二手橫執幾,進,授屍於筵前。”注雲:“衣袖謂之袂。推拂,去塵示新。”雲拂者,外拂之也。則此亦外拂之三也。凡行敵禮者,拂幾皆若此。卑於尊者,則內拂之。

故《聘禮》雲:“宰夫內拂幾三,奉兩端以進。”鄭雲“內拂幾,不欲塵坋尊者”是也。若然,《冠禮》禮賓無幾者,冠禮比昏為輕,故無幾。

《鄉飲酒》、《鄉射》及《燕》賓,賓輕,故無幾。

《聘》賓及《公食大夫》賓重,故有幾也。

雲“授校”者,凡授幾之法,卑者以兩手執幾兩端,尊者則以兩手於幾閒執之,授皆然。是以《聘禮》宰夫奉兩端以進,《有司徹》雲:“屍進,二手受於手閒。”注雲:“受從手閒,謙也。”雖不言兩手,兩手授之可知。又案《聘禮》雲:“公東南鄉,外拂幾三,卒,振袂,中攝之,進,西鄉。賓進,訝,受幾於筵前。”以此言之,公尊,中執幾以一手,則賓以兩手於幾兩端執之也。而此亦賓主不敵授校者,昏禮異於餘禮。

雲“拜送”者,此當再拜送君,於聘賓則一拜,故《聘禮》雲“公一拜送”,鄭注雲“公,尊也”是也。此幾以安體,非己所得,故賓受訖,然後答拜。下經受醴之時,先拜乃受者,彼是入口之物,己所當得,故先拜乃受之。

雲“賓以幾辟”者,以賓卑,故以凡辟。

《聘禮》賓卑,亦雲以幾辟。

《有司徹》不雲以幾辟者,尊屍故也。

《覲禮》不雲以幾辟者,尊王使也。凡設幾之法,受時或受其足,或受於手閒,皆橫受之。及其設之,皆旋幾縱執,乃設之於坐南,北麵陳之,位為神則右之,為人則左之,為異。不坐設之者,幾輕,故也。注“拂拭”至“為枝”。釋曰:鄭知“校,幾足者,《既夕記》雲“綴足用燕幾,校在南,禦者坐持之”,故知校是幾足也。

讚者酌醴,加角柶,麵葉,出於房。讚,佐也,佐主人酌事也。讚者亦洗酌,加角柶,覆之,如冠禮矣。出房南麵,待主人迎受。古文葉作擖。

[疏]“讚者”至“於房”。注“讚佐”至“作擖”。釋曰:雲“讚者亦洗酌,加角柶,覆之,如冠禮矣”者,案《冠禮》雲:“讚者洗於房中,側酌醴,加柶覆之。”此與冠禮同,故知如冠禮矣。

主人受醴,麵枋,筵前西北麵。賓拜受醴,複位。主人阼階上拜送。主人西北麵疑立,待賓即筵也。賓複位於西階上北麵,明相尊敬。此筵不主為飲食起。

[疏]“主人”至“拜送”。注“主人”至“食起”。釋曰:經唯雲主人西北麵,知“疑立”者,《鄉飲酒》雲“主人阼階東疑立”,明此亦然也。凡主人將授酒醴,於筵前待賓,即筵前乃授之。此鄭雲“即筵”,謂就筵前,與下賓即筵別也。是以冠禮禮子及下禮婦皆於筵西受禮。然禮賓進筵前受醴,是不躐席之事也。

雲“賓複位於西階上北麵,明相尊敬。此筵不主為飲食起”者,但此筵為行禮,故拜及啐皆於西階也。

讚者薦脯醢。薦,進賓即筵坐,左執觶,祭脯醢,以柶祭醴三,西階上北麵坐,啐醴,建柶,興,坐奠觶,遂拜。主人答拜。即,就也。左執觶,則祭以右手也。凡祭於脯醢之豆閒,必所為祭者,謙敬,示有所先也。啐,嚐也。嚐之者,成主人意。建猶扱也。興,起也。奠,停也。

[疏]“讚者”至“答拜”。釋曰:此經雲“坐奠觶,遂拜”,言遂者,因事曰遂,因建柶興,坐奠觶,不複興,遂因坐而拜。

《冠禮》禮子並醮子,及此下禮婦,不言坐奠觶遂者,皆文不具。

《聘》禮賓不言拜者,理中有拜可知也。注“即就”至“停也”。釋曰:鄭雲“祭以右手”,出於《鄉射》也。

雲“凡祭於脯醢之豆閒”者,謂祭脯醢俎豆皆於豆閒,此及《冠禮》、《鄉飲酒》、《鄉射》、《燕禮》、《大射》皆有脯醢,則在籩豆之閒。此注不言籩直言豆者,省文。

《公食大夫》及《有司徹》豆多者,則言祭於上豆之閒也。

雲“必所為祭者,謙敬,示有所先也”者,案《曲禮》雲“主人延客祭”,注雲:“祭,祭先也。君子有事不忘本也。”此雲謙敬,示有所先。先即本,謂先世造此食者也。

雲“啐,嚐也。嚐之者,成主人意”者,主人設饌,望賓為美之,今客嚐之告旨,是成主人意也。

賓即筵,奠於薦左,降筵,北麵坐取脯,主人辭。薦左,籩豆之東。降,下也。自取脯者,尊主人之賜,將歸執以反命。辭者,辭其親徹。

[疏]“賓即”至“人辭”。釋曰:此奠於薦左,不言麵位,下讚禮婦“奠於薦東”,注雲:“奠於薦東,升席奠之。”此雲奠於薦東,升席奠之,明皆升席,南麵奠也。必南麵奠者,取席之正。又祭酒亦皆南麵,並因祭酒之而奠之,則《冠禮》禮子亦南麵奠之。

《聘禮》禮賓,賓北麵奠者,以公親執束帛待賜,已不敢稽留,故由便疾北麵奠之也。

《鄉飲酒》、《鄉射》酬酒不祭不舉,不得因祭而奠於薦東也。

《燕禮》、《大射》重君物,君祭酬酒,故亦南麵奠。

雲“降,下也。自取脯者,尊主人之賜,將歸執以反命”者,案下記雲“賓右取脯,左奉之,乃歸執以反命”是也。

賓降,授人脯,出,主人送於門外,再拜。人,謂使者從者,授於階下西麵,然後出去。

[疏]“賓降”至“再拜”。注“人謂”至“出去”。釋曰:鄭知“人,謂使者從者”者,以其此脯使者將歸,故授從者也。又知“授於階下西麵,然後出去”者,以其賓位在西,授脯文在出上,故知西階下西麵授之,然後出去也。

納吉,用雁,如納采禮。歸卜於廟,得吉兆,複使使者往告,昏姻之事於是定。

[疏]“納吉”至“采禮”。釋曰:案上文納采在前,問名在後,今此不雲如問名而雲如納采者,問名賓不出大門,故此納吉如其納采也。注“歸卜”至“是定”。釋曰:鄭知義然者,案下記雲:“納吉曰吾子有貺命,某加諸卜,占吉,使某也敢告。”凡卜並皆於禰廟,故然也。未卜時恐有不吉,婚姻不定,故納吉乃定也。

納徵,玄纁束帛、儷皮,如納吉禮。徵,成也。使使者納幣以成昏禮。用玄纁者,象陰陽備也。束帛,十端也。

《周禮》曰:“凡嫁子取妻,入幣純帛無過五兩。”儷,兩也。執束帛以致命。兩皮為庭實。皮,鹿皮。今文纁皆作熏。

[疏]“納徵”至“吉禮”。釋曰:此納徵無雁者,以有束帛為贄故也。是以《孝經鉤命決》雲“五禮用雁”是也。案《春秋左氏》莊公二十二年:“冬,公如齊納幣。”不言納徵者,孔子製《春秋》,變周之文從殷之質,故指幣體而言周文,故以義言之。徵,成也,納此則昏禮成,故雲“徵”也。注“徵成”至“作熏”。釋曰:雲“用玄纁者,象陰陽備也。束帛,十端也”者,《周禮》:“凡嫁子娶妻,入幣緇帛無過五兩。”鄭彼注雲:“納幣帛緇,婦人陰也。凡於娶禮,必用其類。五兩,十端也。必言兩者,欲得其配合之名,十象五行十日相成也。士大夫乃以玄纁束帛,天子加以穀圭,諸侯加以大璋。

《雜記》雲:‘納幣一束,束五兩,兩五尋。’然則每端二丈。”若彼據庶人空用緇色,無纁,故鄭雲用緇婦人陰,此玄纁俱有,故雲象陰陽備也。案《玉人》,穀圭,天子以聘女;大璋,諸侯以聘女。

故鄭據而言焉。“玄纁束帛”者,合言之陽奇陰耦,三玄二纁也。其大夫無冠禮而有昏禮,若試為大夫及幼為大夫者,依士禮。若五十而爵,改娶者,大夫昏禮,玄纁及鹿皮則同於士。餘有異者,無文以言也。

請期,用雁。主人辭,賓許,告期,如納徵禮。主人辭者,陽倡陰和,期日宜由夫家來也。夫家必先卜之,得吉日,乃使使者往,辭即告之。

[疏]“請期”至“徵禮”。釋曰:請期如納徵禮,納吉禮如納采禮。案上納采之禮下至“主人拜送於門外”,其中揖讓升降及禮賓迎送之事,此皆如之。注“主人”至“告之”。釋曰:婿之父使使納徵訖,乃下卜婚月,得吉日,又使使往女家告日,是期由男家來。今以男家執謙,故遣使者請女家。若雲期由女氏,故雲“請期”。女氏知陽倡陰和,當由男家出,故主人辭之。使者既見主人辭,遂告主人期日也。是以下記雲:“使者曰:某使某受命吾子,不許,某敢不告!期曰某日。”注雲:“某吉日之甲乙。”是告期之辭,故鄭雲“辭即告”也。

期,初昏,陳三鼎於寢門外東方,北麵,北上。其實特豚,合升,去蹄。舉肺脊二,祭肺二,魚十有四,臘一肫,髀不升。皆飪。設扃鼏。期,取妻之日。鼎三者,升豚、魚、臘也。寢,婿之室也。北麵,鄉內也。特猶一也。合升,合左右胖升於鼎也。去蹄,蹄甲不用也。舉肺、脊者,食時所先舉也。肺者,氣之主也,周人尚焉。脊者,體之正也,食時則祭之,飯必舉之,貴之也。每皆二者,夫婦各一耳。凡魚之正,十五而鼎,減一為十四者,欲其敵偶也。臘,兔臘也。肫,或作純,純,全也,凡臘用全。髀不升者,近竅,賤也。飪,孰也。扃,所以扛鼎。鼏,覆之。古文純為鈞,髀為脾。今文扃作鉉,鼏皆作密。

[疏]“期初”至“扃鼏”。釋曰:此文下盡“合巹”一節,論夫家欲迎婦之時,豫陳同牢之饌也。

雲“陳三鼎於寢門外東方,北麵北上”者,謂在夫寢門外也。言“東方”、“北麵”,是禮之正。但數鼎,故雲“北麵,北上”,則此及《少牢》皆是也。

《特牲“陳鼎於門外,北麵北上”,當門而不在東方者,辟大夫故也。今此亦東方,不辟大夫者,重昏禮,攝盛也。鼎不言“北上”,直言“北麵”,《士冠》所雲是也。凡鼎陳於外者,北麵為正。阼階下,西麵為正。

《士喪禮》小斂陳一鼎於門外西麵者,喪禮少變,在東方者,未忍異於生。於大斂大奠及朔月奠,《既夕》陳鼎,皆如大斂奠。門外皆西麵者,亦是《喪禮》、《既夕》變也。

《士虞》陳三鼎於門外之右,北麵,北上,入設於西階前,東麵,北上。不在東者,既葬,鬼事之反吉故也。

《公食》陳鼎七,當門南麵西上者,以賓是外人,向外統之。注“期取”至“作密”。釋曰:雲“期,娶妻之日”者,此陳同牢之饌。下雲親迎之禮,其中無厥明之文,明是娶婦之日也。

雲“鼎三者,升豚、魚、臘也”者,即經文自顯也。

雲“寢,婿之室也”者,命士以上之父子異宮,自然別有寢。若不命之士,父子同宮,雖大院同居,其中亦隔別,各有門戶,故經總雲“寢門外”也。

雲“合升,合左右胖升於鼎也”者,以夫婦各一,故左右胖俱升,若祭,則升右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