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士,謂若中士、下士不命者”,但諸侯之士,國皆二十七人。依《周禮-典命》:侯伯之士一命,子男之士不命。命與不命,國皆分為三等:上九,中九,下九。案《周禮》三百六十官,皆有官長,其下皆有屬官。但天子之士,上士三命,中士再命,下士一命,與諸侯之士異。若諸侯上、中、下士同命。今言士,謂若中士、下士不命者,據上士為官長者。若主人是中士,則士是下士;若主人是下士,則士是不命之士、府史之等。此不命與子男之士不命者別,彼雖不得君簡策之命,仍得人君口命為士。此則不得君命,是官長自辟除者也。案《既夕》宰舉幣是士之府史,則庭實胥徒為之。

雲“自,由也”者,謂由執皮者之左受之也。

父醴女而俟迎者,母南麵於房外。女既次純衣,父醴之於房中,南麵,蓋母薦焉,重昏禮也。女奠爵於薦東,立於位而俟婿。婿至,父出,使擯者請事。母出南麵房外,示親授婿,且當戒女也。

[疏]“公醴”至“房外”。注“女既”至“女也”。釋曰:此亦前經不具,故記之。

雲“女既次純衣,父醴之於房中,南麵”者,見於上文。

雲“蓋母薦焉”者,舅姑共饗,婦姑薦脯醢,故知父母醴女亦母薦脯醢,重昏禮,故母薦也。

雲“女奠爵於薦東,立於位而俟婿”者,案《士冠禮》子與醮子及此篇禮賓、禮婦皆奠爵於薦東,明此亦奠薦東也。

雲“婿至,父出,使擯者請事”者,見於上文。

雲“母出南麵房外,示親授婿,且當戒女也”者,並參下文而言也。

女出於母左,父西麵戒之,必有正焉。若衣、若笄,母戒諸西階上,不降。必有正焉者,以讬戒使不忘。

[疏]“女出”至“不降”。釋曰:此記亦經不具。以母出房戶之西南麵,女出房西行,故雲“出於母左”。父在阼階上西麵,故因而戒之。

雲“母戒諸西階上”者,母初立房西,女出房,母行至西階上,乃戒之也。注“必有”至“不忘”。釋曰:雲“讬戒使不忘”者,謂讬衣笄恒在身而不忘,持戒亦然,故戒使不忘也。下文父母及庶母重行戒者,並與此文相續成也。此士禮,父母不降送。案桓公三年經書:“九月,齊侯送薑氏於讙。”《穀梁傳》曰:“禮,送女,父不下堂,母不出祭門。”祭門則廟門,言不出廟門,則似得下堂者,彼諸侯禮,與此異。以其大夫、諸侯、天子各有昏禮,故不同也。

婦乘以幾。從者二人坐持幾,相對。持幾者,重慎之。

[疏]“婦乘以幾”。注“持幾者重慎之”。釋曰:上經雖雲“婦乘以幾”,不見從者二人持之,故記之也。此幾謂將上車時而登,若王後則履石,大夫、諸侯亦應有物履之,但無文以言。今人猶用台,是石幾之類也。

婦入寢門,讚者徹尊冪,酌玄酒,三屬於尊,棄餘水於堂下階閒,加勺。屬,注也。玄酒,涚水貴新,昏禮又貴新,故事至乃取之,三注於尊中。

[疏]“婦入”至“加勺”。釋曰:經中唯置酒尊,不見徹冪以下事,故記之。注“屬注”至“尊中”。釋曰:經雲“酌玄酒三注於尊”,謂於外器中酌取。此涚水三度注於玄酒尊中,禮成於三,故三注之也。

雲“玄酒,涚水貴新”者,案《郊特牲》雲:“明水涚齊,貴新也。”又雲:“凡涚,新之也。”是禮有貴新也。今昏禮,事至乃取之,故雲貴新也。若然,禮有玄酒、涚水、明水三者,各逐事物生。名玄酒,據色而言,涚水據新取為號,其實一也。以上古無酒,用水為酒,後代雖有酒,用之配尊,不忘本故也。明水者,案《周禮-秋官-司烜氏》雲“以陰鑒取明水於月”,《郊特牲》雲:“其謂之明水也,由主人之絜著此水也。”注雲:“著猶成也。言主人齊絜,此水乃成可得也。”配尊之酒,三酒加玄酒,鬱鬯與五齊皆用明水配之。

《郊特牲》雲五齊加明水,三酒加玄酒,不言鬱鬯者,記人文略也。相對,玄酒與明水別;通而言之,明水亦名玄酒。

故《禮運》雲“玄酒在室”,彼配鬱鬯,五齊是明水,名為玄酒也。以其俱是水,故通言水也。若天子、諸侯祭祀,得鬱鬯與五齊、三酒並用。卿大夫、士祭直用三酒與玄酒,無五齊與鬱鬯。又明水若生人相禮不忘本,亦得用,以其用醴醴,則五齊之中醴齊之類也。

笲,緇被纁裏,加於橋。舅答拜,宰徹笲。被,表也。笲有衣者,婦見舅姑,以飾為敬。橋,所以庪笲,其製未聞。今文橋為鎬。

[疏]“笲緇”至“徹笲”。釋曰:上經雖雲笲,不言表裏加飾之事,故記之也。

婦席薦饌於房。醴婦,饗婦之席薦也。

[疏]“婦席薦饌於房”。注“醴婦”至“薦也”。釋曰:此亦於經不見,故記之。但醴婦時唯席與薦,無俎,其饗婦非直有席薦,並有俎。俎則不饌於房,從鼎升於俎,入設於席前。今據醴婦時,同有席與薦饌於房中者而言也。

饗婦,姑薦焉。舅姑共饗婦,舅獻爵,姑薦脯醢。

[疏]“饗婦姑薦焉”。釋曰:經直言“舅姑共饗婦,以一獻之禮”,時同自明,不言姑薦,故記之也。

婦洗在北堂,直室東隅,篚在東,北麵盥。洗在北堂,所謂北洗。北堂,房中半以北。洗南北直室東隅,東西直房戶與隅閒。

[疏]“婦洗”至“麵盥”。釋曰:經唯言“北洗”,不言洗處及篚,故記之也。注“洗在”至“隅閒”。釋曰:房與室相連為之房,無北壁,故得北堂之名,故雲“洗在北堂”也。

雲“所謂北洗”者,所謂經中北洗也。

雲“北堂,房半以北”者,以其南堂是戶外,半以南得堂名,則堂是戶外之稱,則知此房半以北得堂名也。知房無北戶者,見上文雲尊於房戶之東,房有南戶矣。

《燕禮》、《大射》皆雲羞膳者升自北階,立於房中。不言入房,是無北壁而無戶,是以得設洗直室東隅也。

雲“洗南北直室東隅”者,是南北節也。

雲“東西直房戶與隅閒”者,是東西節也。

婦酢舅,更爵,自薦。更爵,男女不相因也。

[疏]“婦酢舅更爵自薦”。釋曰:謂舅姑饗婦獻時,舅姑薦。今婦酢舅,婦自薦之,嫌別人薦,故記之也。

不敢辭洗,舅降則辟於房,不敢拜洗。不敢與尊者為禮。

[疏]“不敢”至“拜洗”。釋曰:此事當在婦酢舅之上,退之在下者,欲見酬酒洗時亦不辭,故也。此對《士冠》、《鄉飲酒》之等主與賓為禮,皆辭洗,此則不敢也。此事於經不見,故記之也。

凡婦人相饗,無降。姑饗婦人送者於房,無降者,以北洗篚在上。

[疏]“凡婦人相饗無降”。注“姑饗”至“在上”。釋曰:本設北洗,為婦人有事不下堂。今以北洗及篚在上,故不降。經不言,故記之也。言“凡”者,欲見舅姑共饗婦及姑饗婦人送者皆然,故言凡也。

婦入三月,然後祭行。入夫之室三月之後,於祭乃行,謂助祭也。

[疏]“婦入”至“祭行”。注“入夫”至“祭也”。釋曰:此據舅在無姑,或舅沒姑老者。若舅在無姑,三月不須廟見,則助祭。案《內則》雲“舅沒則姑老”者,謂姑六十亦傳家事,任長婦。婦入三月廟見,祭菜之後亦得助夫祭,故鄭雲“謂助祭也”。此亦謂適婦,其庶婦無此事。亦以經不見,故記之也。

庶婦,則使人醮之,婦不饋。庶婦,庶子之婦也。使人醮之,不饗也。酒不酬酢曰醮,亦有脯醢。適婦酌之以醴,尊之。庶婦酌之以酒,卑之。其儀則同。不饋者,共養統於適也。

[疏]“庶婦”至“不饋”。注“庶婦”至“適也”。釋曰:不饗者,以適婦不醮而有饗。今使人醮之,以醮替饗,故使人醮之,不饗也。

雲“酒不酬酢曰醮”者,亦如庶子醮。然知“亦有脯醢”者,以其饗婦及醮子皆有脯醢,故知亦有脯醢也。

雲“其儀則同”者,適婦用醴於客位,東麵拜受醴,讚者北麵拜送。今庶婦雖於房外之西,亦東麵拜受,醮者亦北麵拜送,故雲其儀則同也。

雲“不饋者,共養統於適也”者,謂不盥饋特豚,以其共養統於適婦也。

昏辭曰:“吾子有惠,貺室某也。昏辭,擯者請事告之辭。吾子,謂女父也。稱有惠,明下達。貺,賜也。室猶妻也。子謂公冶長可妻也。某,婿名

[疏]“昏辭”至“某也”。注“昏辭”至“婿名”。釋曰:鄭知昏辭是“擯者請事告之辭”者,以其言“吾子有惠貺室某也”,是使告主人之辭,明知是擯者出門請事,使者告之辭也。知“吾子,謂女父”者,請事告擯者,稱前已有惠,貺其妻於婿某,申明是女父,乃得以女許人,故知吾子女父也。

雲“明下達”者,此擯者稱有惠貺室,即婿家舊已有辭下達女家,見許,今得言貺室也,故引上文下達以釋此也。引“子謂公冶長可妻也”者,證以女許人稱貺室,室猶妻也。

某有先人之禮,使某也請納采。”某,婿父名也。某也,使名也。

[疏]“某有”至“納采”。注“某婿”至“名也”。釋曰:此亦是使者門外,通連上語告擯者之辭也。以其使者稱向主人擯者,故知上某是婿父,下某是使者名也。

對曰:“某之子憃愚,又弗能教。吾子命之,某不敢辭。”對曰者,擯出納賓之辭。某,女父名也。吾子,謂使者。今文弗為不,無能字。

[疏]“對曰”至“敢辭”。注“對曰”至“能字”。釋曰:鄭知“對曰者,擯出納賓之辭”者,以其上文賓告擯者辭,下經致命主人,明此是中閒擯者出領賓告者辭,下經致語入告主人擯者,又領主人此語,以告使者知也。

致命,曰:“敢納采。”問名,曰:“某既受命,將加諸卜,敢請女為誰氏?”某,使者名也。誰氏者,謙也,不必其主人之女。

[疏]“致命曰:“敢納采”。釋曰:此使者升堂,致命於主人辭。若然,亦當有主人對辭,如納徵致命,主人對辭,不言之者,文不具也。問名,賓在門外請問名,主人許。無辭者,納采、問名同使,前已相親於納采,許昏訖,故於問名略,不言主人所傳辭也。是以於此直見賓升堂,致命主人之辭也。自此已下有納吉、納徵、請期之等,皆有門外賓與擯者傳辭。及升堂致命,主人對,或理有不須而言,或理須辭而文不具以情商度,義可皆知也。注“某使”至“之女”。釋曰:知“某,使者名也”者,以使者對主人稱某,既受命,明是使者之名也。

雲“誰氏者,謙也”者,以其下達乃納采,則知女之姓矣。今乃更問主人女為誰氏者,恐非主人之女,假外人之女收養之,是謙,不敢必其主人之女也。其本雲問名,而雲誰氏者,婦人不以名行,明本不問女之三月名,此名即姓號之名。若《尚書》孔注雲:“虞氏,舜名。”舜為諡號,猶為名解之,明氏姓亦得為名。若然,本問名上氏姓,故雲誰氏也。

對曰:“吾子有命,且以備數而擇之,某不敢辭。”卒曰某氏,不記之者,明為主人之女。

[疏]“對曰”至“敢辭”。釋曰:雲“吾子有命”者,正謂行納采、問名,使者將命來,是已有命來擇,即是且以備數而擇之也。注“卒曰”至“之女”。釋曰:雲“卒曰某氏”者,主人終卒對客之辭,當雲某氏對使也。

雲“不記之”者,明為主人之女者。若是他女,當稱女氏以答。今不言之者,明是主人之女。容舊知之,故不對,是以雲“明為主人之女”也。

醴,曰:“子為事故,至於某之室。某有先人之禮,請醴從者。”言從者,謙不敢斥也。今文於為於。對曰:“某既得將事矣,敢辭。”將,行“先人之禮,敢固以請。”主人辭,固,如故。“某辭不得命,敢不從也。”賓辭也,不得命者,不得許己之命,

納吉,曰:“吾子有貺命,某加諸卜,占曰吉,使某也敢告。”貺,賜也。賜命,謂許以女名也。某,婿父名。

[疏]注“貺賜”至“父名”。釋曰:知某是婿父名者,以其雲“命某加諸卜”是婿父卜,故知某是婿父名。

對曰:“某之子不教,唯恐弗堪。子有吉,我與在,某不敢辭。”與猶兼也。古文與為豫。

[疏]“對曰”至“敢辭”。注“與猶兼也”。釋曰:雲“我與在”,以其夫婦一體,夫既得吉,婦吉可知,故雲我兼在,占吉中也。

納徵,曰:“吾子有嘉命,貺室某也。某有先人之禮,儷皮束帛,使某也請納徵。”致命,曰:“某敢納徵。”對曰:“吾子順先典,貺某重禮,某不敢辭,敢不承命!”典,常也,法也。

[疏]“納徵”至“承命”。釋曰:吾子有命以下至“請納徵”,是門外向擯者辭也。

雲致“命曰,某敢納徵”者,是所升堂致命辭也。

雲“對曰”者,是堂上主人對辭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