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士相見禮》第三。鄭《目錄》雲:“士以職位相親,始承摯相見禮。
《雜記》會葬禮曰:相見也,反哭而退,朋友虞祔而退。士相見於五禮屬賓禮。大、小戴及《別錄》皆第三。”釋曰:鄭雲“士以職位相親,始承摯相見”者,釋經亦有大夫及庶人見君之禮,亦士見大夫之法,獨以《士相見》為名者,以其兩士職位不殊,同類昵近,故以《士相見》為首。
雲“《雜記》:相見也,反哭而退,朋友虞祔而退”者,以送葬之禮,恩厚者退遲,恩薄者退疾。引之者,證有執摯相見之義也。
雲“士相見於五禮屬賓禮”者,案《周禮-大宗伯》“五禮”賓禮之別有八:春朝、夏宗、秋覲、冬遇、時會、殷同,此六者,是五等諸侯見天子,兼有自相朝覲之禮。彼又雲“時聘曰問,殷覜曰視”二者是諸侯使臣出聘,天子及自相聘之禮,並執玉帛而行,無執禽摯之法。此屬直新升為士大夫之等,同國執禽摯相見及見君之禮,雖非出聘,亦是賓主相見之法,故屬賓禮也。且士卑,唯得作介,從君與卿大夫出向他國,無身自聘問之事。案《周禮》行夫是士官,其有美惡無禮,特行無介,始得出向他邦,亦非聘問之法也。然昏、冠及喪、祭,尊卑各自有禮,及執摯相見,唯有此《士相見》。其篇內含卿大夫相見,以其新升為士,或士自相見,或士往見卿大夫,或卿大夫下見士,或見己國君,或士大夫見他國君來朝者,新出仕從微至著,以士為先後,更有功乃升為大夫已上,故以士為總號也。又天子之孤卿、大夫、士與諸侯之孤卿、大夫、士,執摯既同,相見之禮亦無別也。
士相見之禮。摯,冬用雉,夏用腒。左頭奉之,曰:“某也原見,無由達。某子以命命某見。”摯,所執以至者,君子見於所尊敬,必執摯以將其厚意也。士摯用雉者,取其耿介,交有時,別有倫也。雉必用死者,為其不可生服也。夏用腒,備腐臭也。左頭,頭,陽也。無由達,言久無因緣以自達也。某子,今所因緣之姓名也。以命者,稱述主人之意。今文頭為脰。
[疏]“士相見”至“某見”。釋曰:自此至“送於門外再拜”,論士與士相見之事也。
雲“某也原見,無由達”者,謂新升為士,欲見舊為士者,謂久無紹介中閒之人達彼此之意,雖原見,無由得與主人通達相見也。
雲“某子以命命某見”者,某子是紹介中閒之人姓名,以主人之命命某,是賓之名命某來見主人也。案《少儀》“始見君子者,辭曰:某固原聞名於將命”者,謂以卑見尊法。彼又雲“敵者曰:某固願見”於將命者,此兩士相見,亦是敵者。不言原見於將命者者,此既言願見,無由達見敵者始欲相見。案下文及還摯者,皆雲於將命者,明此亦有原見於將命者,不言者,文不具也。注“摯所”至“為脰”。釋曰:雲“摯,所執以至”者,摯得訓為至,升為士者元缺一字彼人相見,欲相尊敬,必執禽鳥始得至,故雲摯所執以至者也。
雲“士摯用雉”者,對大夫已上所執羔、雁不同也。
雲“取其耿介,交有時,別有倫也”者,倫,類也。交接有時,至於別後,則雄雌不雜,謂春交秋別也。士之義亦然,義取耿介不犯於上也。
雲“雉必用死者,為其不可生服也”者,經直雲冬用雉,知用死雉者,《尚書》雲:“三帛、二牲、一死摯。”則雉,義取耿介,為君致死也。
雲“夏用腒,備腐臭也”者,案《周禮-庖人》雲:“春行羔豚,夏行腒鱐。”鄭雲:“腒,乾雉。鱐乾魚。”腒鱐熱而乾,乾則不腐臭,故此取不腐臭也。冬時雖死,形體不異,故存本名,稱曰雉。夏為乾腒,形體異,故變本名稱曰腒也。
雲“左頭,頭,陽也”者,《曲禮》雲“執禽者左首”,雉與羔、雁同是合生執之物,以不可生服,故殺之雖死,猶尚左以從陽也。
雲“某子,今所因緣之姓名也”者,謂紹介之姓名。
雲“以命者,稱述主人之意”者,言紹介之人稱述主人之辭意傳來賓也。
雲“今文頭為脰”者,鄭不從今文者,以其脰,項也,項不得為頭,故不從也。但此雲某子以命命某見,謂舊未相見,今始來見主人,故須某子傳,通孺悲欲見孔子,不由紹介,故孔子辭以疾。且經雲某子,鄭雲某子,今所因緣之姓名。案《鄉飲酒》雲“某子受酬”,注雲:“某者,眾賓姓。”又《鄉射》雲“某酬某子”,注雲:“某子者,氏也。”與此注某子為姓名不同者。彼旅酬下為上,尊敬在上,以《公羊傳》:“名不若字,字不若子。”故下者稱姓,以配子,彼對麵語,故不言名。此非對麵之言,於彼遙稱紹介之意,若不言名,直稱姓是何人,故鄭以姓名解之也。若然,《特牲》雲“皇祖某子”,注為伯子、仲子者,以孫不宜雲父祖姓,故以伯子、仲子言之,望經為義,故注有殊。若然,注宜有名,無者誤也。
主人對曰:“某子命某見,吾子有辱。請吾子之就家也,某將走見。”有,又也。某子命某往見,今吾子又自辱來,序其意也。走,猶往也。今文無走。
[疏]“主人”至“走見”。釋曰:雲“某子命某見”者,某子則是紹介姓名,以某子是中閒之人,故賓主共稱之也。此上下皆言請,不言辭。辭而不受,須相見,故言請而已。注“有又”至“無走”。釋曰:鄭轉有為又者,以言某子以命命某,往就彼見吾子,又自辱來,於義為便,故從又,不從有也。
雲“走,猶往也”者,以言走,直取急往相見之意,非走驟之義,故釋從往也。
雲“今文無走”字者,無走,於文義不足,故不從今文從古文也。
賓對曰:“某不足以辱命,請終賜見。”命,謂請吾子之就家。
主人對曰:“某不敢為儀,固請吾子之就家也,某將走見。”不敢為儀,言不敢外貌為威儀,忠誠欲往也。固,如故也。今文不為非,古文雲“固以請”也。
[疏]注“不敢”至“以請”。釋曰:固如故也者,固為堅固,堅固則如故,以再請如前,故雲固如故也。
雲“今文不為非”者,雲非敢於義不便,故不從今文非也。
雲“古文雲‘固以請’”者,固請於文從便,若有以字於文賒緩,故不從古文“固以請”也。
賓對曰:“某不敢為儀,固以請。”言如固請終賜見也。今文不為非。
主人對曰:“某也固辭,不得命,將走見。聞吾子稱摯,敢辭摯。”不得命者,不得見許之命也。走,猶出也。稱,舉也。辭其摯,為其大崇也。古文曰“某將走見”。
[疏]注“不得”至“走見”。釋曰:雲“走猶出也”者,亦如上之走往,披據句賓家,故走為往,此據出門,故雲走猶出也。
雲“辭其摯,為其大崇也”者,凡賓主相見,唯此新升為士有摯,又初不相識,故有摯為重。對重相見,則無摯為輕。是以始相見,辭之為大崇,故也。
雲“古文曰‘某將走見’”者,上再番皆雲“某將走見”,今此三者亦雲“某將走見”,與前同,此疊古文不從者,以上第一番請賓主皆無“不敢為儀”,第二番賓及主人皆雲“不敢為儀”,文句既異,若不雲某,於文不便,故須雲某也。此三番於上已雲某也,固辭不得命,於下不須雲某,於文便,古文更雲“某將走見”,文疊,故不從也。
賓對曰:“某不以摯不敢見。”見於所尊敬而無摯,嫌大簡。
[疏]注“見於”至“大簡”。釋曰:此士相見唯是平敵相伉,案《曲禮》雲:“主人敬客則先拜客,客敬主人則先拜主人。”並不問爵之大小,唯以相尊敬為先後,故雖兩士,亦得雲相尊敬,不敢空手,須以摯相見。若無摯相見,是則大簡略也。
主人對曰:“某不足以習禮,敢固辭。”言不足習禮者,不敢當其崇禮來見己。
[疏]注“言不”至“見己”。釋曰:案上經賓雲某不以摯不敢見,是賓以崇禮來見主人。今主人不敢當其崇禮來見己,故變文言“不足以習禮”,故鄭雲言不足習禮者,不敢當其崇禮來見已也。
賓對曰:“某也不依於摯不敢見,固以請。”言依於摯,謙自卑也。今文無也。
[疏]注“言依”至“卑也”。釋曰:凡相見之禮,以卑見尊必依摯。
《禮記-檀弓》雲“魯人有周豐也者,哀公執摯請見之”者,是下賢,非正法。今《士相見》雲“不依於摯不敢見”,謙自卑也。
主人對曰:“某也固辭,不得命,敢不敬從!”出迎於門外,再拜。賓答再拜。主人揖,入門右。賓奉摯,入門左。主人再拜受。賓再拜送摯,出。右,就右也。左,就左也。受摯於庭,既拜受,送則出矣。不受摯於堂,下人君也。今文無。
[疏]注“右就”至“無文”。釋曰:凡門出,則以西為右,以東為左;入門則以東為右,以西為左,依賓西主東之位也。知“受摯於庭”者,以其入門左右,不言揖讓而升之事,故知在庭也。
雲“既拜,送則出矣”者,欲見賓拜送摯訖而言出,則去還家,無意得待主人留己也。
雲“不受摯於堂,下人君也”者,《聘禮》賓升堂致命授玉,又下雲君在堂升見無方階,亦是升堂見君法,故雲不升堂下人君也。
主人請見,賓反見,退。主人送於門外,再拜。請見者,為賓崇禮來,相接以矜莊,歡心未交也。賓反見,則燕矣。下雲“凡燕見於君”至“凡侍坐於君子”,博記反見之燕義,臣初見於君,再拜,奠摯而出。
[疏]“主人請見”至“再拜”。注“請見”至“而出”。釋曰:鄭解主人留賓之意。
雲“請見”者,為賓崇禮來相接,則執摯來是也。
雲“以矜莊,歡心未交也”者,正謂入門拜受,拜送時賓主俱矜莊相敬,歡心未交也。
雲“賓反見,則燕矣”者,上《士冠》禮賓、《士昏》納采之等,《禮記》皆有禮賓、饗賓之事,明此行禮,主人留必不虛,宜有歡燕,故雲則燕矣。以摯相見,非聘問之禮。燕既在寢,明前相見亦在寢之庭矣。若諸文有留賓者,多是禮賓之事,知此不行禮賓而雲燕者,彼諸文皆是為餘事相見,以其事重,故為禮賓。此直當身相見,其事輕,故直有燕矣。是以諸文禮賓,此燕賓,故直雲“請見”也。
雲“‘凡燕見於君’至‘反見之燕義’”者,凡燕見,或反見,或本來侍坐,非反見,下注雲“此謂特見圖事,非立賓主之燕”是也。侍坐於君子之下,乃有侍坐、問夜、膳葷、賜食爵之等,不引證燕見者,彼直是侍坐法,非燕見之禮故也。
雲“臣初見於君,再拜,奠摯而出”者,鄭欲見自“燕見於君”下至“凡侍坐於君子”皆反見燕法,其中仍有臣見於君法,臣始事見於君法,禮畢,奠摯而出,君亦當遣人留之燕也。若然,下有他邦之人則還摯,雖不見反燕,臣尚燕他邦,有燕可知,但文不具也。
主人複見之,以其摯,曰:“曏者吾子辱,使某見。請還摯於將命者。”複見之者,禮尚往來也。以其摯,謂曏時所執來者也。曏,曩也。將猶傳也。傳命者,謂擯相者。
[疏]“主人”至“命者”。釋曰:自此至“賓退送再拜”論主人還於賓之事。注“複見”至“相者”。釋曰:雲“複見之者,禮尚往來也”者,鄭解主人還摯之意,雲“禮尚往來”,《曲禮》文。五等諸侯,身自出朝及遣臣出聘,以其圭璋重,不可遙複,朝聘訖,即還之。璧琮財輕,故不還。彼朝聘用玉,自為一禮,有不還之義,其在國之臣,自執摯相見,雖禽摯皆還之。臣見於君,則不還。義與朝聘異,不可相決也。
雲“將猶傳也。傳命者,謂擯相者”者,謂出接賓曰擯,入詔禮曰相,一也。
故《聘禮》與《冠義》皆雲每一門止一相,是謂擯介為相也。
主人對曰:“某也既得見矣,敢辭。”讓其來答己也。
[疏]“主人”至“敢辭”。釋曰:上言主人,此亦言主人者,上言主人者據前為主人而言。此雲主人者,謂前賓今在己家而說也。
賓對曰:“某也非敢求見,請還摯於將命者。”言不敢求見,嫌褻主人,不敢當也。今文無也。
[疏]注“言不”至“當也”。釋曰:雲“嫌褻主人,不敢當也”者,曏者主人見己,今即來見主人,賓主頻見,是褻也。今雲“非敢求見”,嫌褻主人,不敢更相見也,故不敢當相見之法,直雲“還摯”而已。
主人對曰:“某也既得見矣,敢固辭。”固,如故也。賓對曰:“某不敢以聞,固以請於將命者。”言不敢以聞,又益不敢當。
[疏]注“言不敢”至“敢當”。釋曰:上雲“非敢求見”,已是不敢當,此雲“不敢以聞”,耳聞疏於目見,故雲“又益不敢當”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