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政或辦事進士是見習官員,不是正式官員,享有一定品級的正俸,也有節假,但不享受正式官員的其他各種政治和經濟待遇。見習期間,“俱要習學刑名,諳曉吏事,每月俱聽堂上官考試兩次,候取選之日分別勤惰,開送吏部參酌使用”(《嘉靖新例》),就是說,見習時的考察成績和長官評語,都是日後正式授官時的參考材料。“習學刑名”要背書,“諳曉吏事”須在實踐中見效果,所以進士們由“觀政”轉入“辦事”階段後,都由領導分派一些具體工作,假如該機關正逢事務繁劇,而見習人員又比較能幹,則“政事與正官一體施行”,唯“於公文並不署押”。照朱元璋的解釋,這是“恐現任官不才,有累進士,所以事雖辦而字不押,倘有事務差遲,罪歸現任,特意優容進士”(《大誥》第六八),聽起來像是保護見習者的優惠政策,其實同唐宋時的“試官”一樣,光叫你做事,不給權力。
然而逢到國有大政開會討論時,觀政或辦事進士的發言權與現任官相等,最有名的事例是明世宗即位之初的“大禮儀”,新科進士張璁“時在部觀政”,但上疏發表意見敢與首輔楊廷和、禮部尚書毛澄等眾多大臣相抗,以此贏得皇帝賞識,觀政期滿便授南京刑部主事,後來提拔至首輔。還有明孝宗時的李文祥和孫磐兩進士,都是在觀政期間便上疏痛斥宦官專權,要求整頓朝綱,這在當時的環境是在冒個人前途的風險,所以《明史》在他們的傳記後給予讚語,“甫釋褐觀政,未列庶位”,就敢“抵觸權幸,指斥乘輿”,“抑尤人所難能者矣”(《明史》卷一八九)。
不過,由於進士“觀政”或“辦事”都以中央部院為見習單位,並非下基層曆練,因而就總體情況看,能學到的多半還是怎樣“做官”,而非“做事”。《萬曆野獲編》卷十六中,有一段描述,道是新科進士們在各部院觀政,專學見上司、見堂屬、見同寅、見前後輩的不同禮儀,以及“輪日會飲,吉凶慶吊”等官場應酬的“學問”,甫入仕途,便把“權勢之濃淡,人情之冷熱”這一套全參透了,“一一盤踞於胸中,欲他日之恬退自安,得乎”?這種流於形式的見習製度,終究未能使明代官員的整體行政能力超過宋代多少。
一個部門有許多見習官員排隊等缺,同時在各種名目的“差遣”中接受考察,此乃清代官場上的常見現象。
清朝在繼承明朝官吏見習製度的同時,有所改進,凡科舉登第、大挑舉人、捐納保薦等候選官員,都要見習一定期限後才能甄別實授,若留在京師供職的,叫分衙門學習行走,“學習”就是見習。如“費淳,乾隆二十八年進士,分發刑部學習,三十二年補主事”,見習期是四年;“張誠基,乾隆三十四年進士,分戶部學習,三十七年補浙江司主事”,見習期是三年。若分配做外官,就叫發省差委試用,如“柴大紀,乾隆二十八年由武進士揀選守備,分發福建試用,三十六年九月補授福建水師提標左營守備”,見習期達八年;“荊道乾,乾隆二十四年舉人,大挑知縣,三十一年簽發湖南,四十二年補麻陽縣”。見習期達十一年。這些引文,都取自清代國史館纂修的大臣列傳稿本,但是等到後人根據這些履曆式的稿本編修史傳時,就會因筆法簡練而使不諳這些具體製度的讀者形成誤解,比如《清史稿》卷三四三的費淳傳,其寫法便是“乾隆二十八年進士,授刑部主事”,豈知他果真當上主事要再等四年呢。
上述引文中,各人的見習期有長有短,大抵主要看依編製而定的實職崗位是否出缺。科舉三年一考,缺分卻未必銜接得上,一個機關同時有多個見習官員排隊等缺,在清代是常見現象,如前述荊道乾的知縣候補就足足等了十一年。對於等缺時間較長而又能實心“辦事”的見習官員,上司會設法安排一些“差遣”幫他們增加收入,因為見習期間隻有一點俸祿可得,不比正式官員有其他各種名目的貼補與外快,可交際應酬一樣都不能少,借債見習幾乎是免不了的。所謂差遣,如在刑部見習可以派出去查辦案件或巡獄錄囚,在戶部見習可以派出去清理漕運鹽務,在都察院見習可以出巡按察,雖然大多不能獨立行使職權,要隨老官僚一起,卻都是耍官威弄油水的好機會。此外,科考中的各省鄉試,需要大批能夠閱卷的分房考官,往往也從在京見習等缺的進士中選取,這更是既收門生又獲贄敬(即舉人送給考官的禮金)的美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