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迅先生在《“友邦驚詫”論》一文中寫了這樣一段話:
“日本帝國主義的兵隊強占了遼吉,炮轟機關,他們不驚詫,阻斷鐵路,追炸客車,捕禁官吏,槍斃人民,他們不驚詫。中國國民黨治下的連年內戰,空前水災,賣兒救窮,砍頭示眾,秘密殺戮,電刑逼供,他們也不驚詫。在學生的請願中有一點紛擾,他們就驚詫了!”
這段話也是用比較對照的方法進行反駁的。通過比較對照明顯地看出:國民黨反動派是該驚詫的不驚詫,不該驚詫的假驚詫,從而揭露出國民黨反動派與日本帝國主義狼狽為奸的真麵目。
諷喻類比法
它的特點是:取兩個在一係列屬性上相同的事物進行比較,由此類事物具有某種屬性而推出彼類事物也具有某種屬性,從而達到反駁的目的。這是建立在類比推理基礎上的一種反駁方法。從修辭角度來說,這種方法就是比喻中的諷喻。這是一種說理性的比喻手法,又是一種比較形象生動、婉轉曲折的說理方法。
在《墨子·耕柱》中記載了墨子和巫馬子的一場辯論:
巫馬子謂子墨子曰:“子兼愛天下,未之利也;我不愛天下,未之賊也。功皆未至,子何獨自是而非我哉?”子墨子曰:“今有燎原者於此。一人奉水將灌之,一人摻火將益之,功皆未至,子何貴於二人?”巫馬子曰:“我是彼奉水者之義,而非夫摻火者之意。”子墨子曰:“吾亦是吾意,而非子之意也。”
巫馬子隻講效果,不講動機,要把他的反對兼愛的思想同墨子的兼愛主張“畫等號”,墨子用了一個類比:今天在這裏發生了一起火災,有一個人想提水去滅火,另一個人想往火裏加柴,使火燒得更旺,這兩個人的想法都未產生後果,你認為這兩個人哪一個可貴?通過這個類比,就把二者的界線劃清楚了。在這個類比麵前,巫馬子隻好肯定那個提水滅火的人,而否定那個往火裏加柴的人。墨子用這個方法讓巫馬子自己打自己的嘴巴。這個類比實在巧妙,揭露得非常深刻。
1937年,郭沫若不顧個人安危,毅然從日本返回祖國,參加抗日。中共上海地下黨組織和上海各界人士集會,歡迎郭沫若和與此同時獲釋的沈鈞儒等“七君子”返滬。會上,國民黨代表鼓吹“一黨專政”和抗日必須統一於“政府”之下。郭沫若針對這種謬論給予反駁。他說:
政府好像是個火車司機,人民好比火車上的乘客,司機、乘客是向著同一目的地,乘客應該一致服從司機開車,才能達到共同的目的地。但是如若替我們開車的司機,是個喝醉了酒的醉漢,或者他已經睡著了,這個時候全車乘客都將有生命之虞,更不能安全到達目的地,這樣我們就不能再服從他了。這時候我們不但不能服從他,而且應該叫醒他了!
即使他沒有喝醉,沒有睡著,而這個司機不是個好司機的話,那他也是不會注意安全行車的。像前麵軌道上,堆放著許多石塊、障礙物,他還是硬向前開,全車乘客的生命安全危在旦夕,這時我們全車的人,為著自己的生命,為著勝利達到目的地,也就不能盲目地服從他,大家應該命令他停車,應該趕快下車,一齊動手把石塊、障礙物搬掉。
在這裏,郭沫若把國民黨政府和一個不好的火車司機相類比。乘火車時,為了全車人的生命安全,為了勝利到達目的地,我們不能盲目地服從不好的司機;同理,作為一國的國民,對不好的國民黨政府也不應盲目服從。通過這一類比,生動地反駁了抗日應統一於“政府”之下的謬論,揭露了國民黨政府的真麵目。
揭露矛盾法
它的特點是:在論辯過程中,揭露對方自相矛盾的情況,使對方的議論陷入自相矛盾的境地而不能自拔,從而達到駁倒對方的目的。這種方法也叫“以子之盾,攻子之盾”的方法。
在阿凡提的故事裏,有一則《鍋生兒》的小故事:
有一次,阿凡提向巴依借了一口鍋。過幾天,阿凡提在大鍋裏放了一口小鍋還給巴依,向巴依說,這口小鍋是大鍋生的。貪婪的巴依,看見多還了一口鍋,心裏很高興。過了兩天,阿凡提向巴依借最大的一口鍋,說來客很多。過了好些天,巴依沒見阿凡提來還鍋就前去催要。阿凡提回答說,這口大鍋死了。巴依叫道:“別胡說,鍋是鐵的,它怎麼會死呢?”阿凡提反駁道:“你怎麼不講理?我的巴依!你既然收下了鐵鍋生下的兒子,怎麼能不承認鐵鍋會死呢?”
阿凡提采用揭露矛盾的方法,駁得巴依目瞪口呆,啞口無言。開始時,巴依承認大鍋會生小鍋,那就是承認鍋具有生物的特性,後來又否認鍋會死,那就是否認鍋具有生物的特性。巴依既承認鍋具有生物的特性,又否認鍋具有生物的特征,這不是自相矛盾嗎?結果巴依因小失大,得了一口小鍋,失了一口大鍋。
清朝末年,陝西西安知府鄧廷楨複審過一個疑難案件。
原經辦人在案卷中記載的案情是:被告鄭魁曾與被害人吵架,因此懷恨在心,於是從街上一個饅頭攤販那裏買了兩個饅頭,又從藥店買來砒霜,放在饅頭內送給被害人吃,被害人中毒身亡。案卷中證詞齊全:藥鋪掌櫃的證詞,左鄰右舍的證詞,賣饅頭人的證詞。被告也供認畫押在案。
鄧廷楨知道當時審案人多用刑訊逼供,被告人往往屈打成招,鑄成冤案。他反複審閱案卷,並於一天中午上街了解饅頭的銷售情況。隻見饅頭攤被顧客圍住,賣饅頭的人應接不暇。顧客均為四鄉農民,上街辦事,中午就買幾個饅頭充饑。鄧廷楨腦子裏不覺閃出一絲疑問:他怎麼認識被告鄭魁的呢?回衙後又仔細看了證詞,就傳訊證人饅頭攤販。
鄧廷楨問道:“你認識投毒殺人的鄭魁嗎!”
賣饅頭人回答:“認識”。
“怎麼認識的呢?”
“賣饅頭時認識的。”
“鄭魁從你這裏買過幾次饅頭?”鄧廷楨又問。
“買過……一次。”
鄧問:“你一天能賣多少饅頭?”
答:“三四百個。”
“一個人大約買幾個饅頭?”
“三四個。”
“那麼你每天要接待百十多個買主,是嗎?”
“是的。”
“每個買饅頭的人,你都問他姓名,認識他的麵貌嗎?”
“不,小的隻管做買賣,不問買者姓名。”
“那麼,你怎麼知道鄭魁的姓名呢?”
“……”賣饅頭的人無法回答。
“怎麼記住了他的相貌呢?”
“……”賣饅頭的人張口結舌。
“他買饅頭的日期,你怎麼記得那麼清楚呢?”
“……”賣饅頭人支吾良久,最後隻好說了實話:“我並不認識鄭魁,也記不清他什麼時候買過我的饅頭,是衙役找我說,那鄭魁買了我的饅頭,毒死人命,本人已經招供,讓我出個證明。他連懵帶嚇,我就糊裏糊塗地當了這個證人。”
鄧廷楨又傳喚其他證人,經過重新審核,左鄰右舍的證詞也是衙役用同樣辦法獲得的。隻有藥鋪掌櫃的證詞屬實。但是鄭魁買砒霜是用來毒死家中老鼠的,與死者無關。後來終於查清,死者是因為狂犬症複發致死,死後嘴唇發青,形似中毒,原辦案人將與死者生前有過糾紛的鄭魁羅織成罪,差役又製造了大量偽證,所以才造成這一冤案。
在複審這一冤案的過程中,鄧廷禎抓住賣饅頭人作為突破口。在詢問賣饅頭人時,鄧廷禎講究審訊藝術,先用步步深入法,到了關鍵的地方再用揭露矛盾法,連提三問,使賣饅頭人陷入自相矛盾的境地;賣饅頭人先是“無法回答”,再是“張口結舌”,最後支吾不下,隻好說了實話。抓住這一突破口,鄧廷禎乘勝追擊,各個擊破,查清原由,終使冤案昭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