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28.伽利略發現落體定律過於執錯斷人命公案(1 / 3)

——要遵守充足理由律

請看青年科學家伽利略是怎樣創立“自由落體定律”的:

古希臘的學術權威亞裏士多德曾經斷言:物體從高空下落的快慢同物體的重量成正比,物體的重量越大,下降的速度也就越快。這個論斷長期以來幾乎成了人們公認的觀點,統治物理學長達1800多年之久。是誰推翻了這個錯誤的論斷呢?是隻有25歲的青年科學家伽利略。

伽利略是怎樣推翻亞裏士多德的斷言,創立“自由落體定律”的呢?

首先,他從理論上指出亞裏士多德的理論本身有邏輯矛盾,是站不住腳的。他說:假如一坡大石頭以某種速度下降,那麼,按照亞裏士多德的說法,一塊小些的石頭就會以小些的速度下降。現在我們把兩塊石頭捆在一起,那麼,這塊重量等於兩塊石頭重量之和的新石頭將以何種速度下降呢?一方麵,新石頭的下降速度應該小於第一塊大石頭的下降速度,因為加上了一塊以較小速度下降的石頭,勢必減少了第一塊石頭的下降速度,另一方麵,新石頭的下降速度又應該大於第一塊大石頭的下降速度,因為把兩塊石頭捆在一起,它的重量就比第一塊大石頭大,而按照亞曆士多德的說法,重量大的石頭要比重量小的石頭下落得快。這樣就得出了自相矛盾的結論:捆起來的新石頭既應該比第一塊大石頭後落地,又應該比第一塊大石頭先落地。要消除這一邏輯矛盾,就要假定:輕重不同的物體是同時落地的。因此,伽利略認為:物體下落的速度與它的重量無關。如果兩個物體受到空氣的阻力相同,或者消除空氣阻力的影響(例如在真空中),兩個不同重量的物體將以同樣的速度降落,它們將同時到達地麵。

隨後,他又用實踐加以驗證。1589年,伽利略用5000克重和1000克重的兩個大小不同的鐵球在比薩斜塔做了一個落體實驗。在比薩斜塔上,伽利略把兩個重量不同的鐵球同時推落,結果兩個鐵球同時落地。

實踐證明,伽利略的論斷是正確的。自此以後,亞裏士多德的錯誤論斷被推翻,伽利略所發現的自由落體定律被公認,至今還寫在物理教科書裏。

伽利略創立自由落體學說和定律,既有理論論證,又有實踐驗證,理由充足,因而是符合充足理由律的要求的。

什麼是充足理由律

什麼是充足理由律呢?

充足理由律是形式邏輯的第四個基本規律。它的內容是:在思維、論證過程中,要確定一個判斷是真的,必須有充足理由。

充足理由律的要求是:隻有提出充足理由,論斷才是可信的;理由必須真實,理由與論斷之間有必然的邏輯聯係,即從理由能夠必然地推出所要論證的論斷。什麼樣的理由才能夠必然地推出所要論證的論斷呢?必須是充足的理由。那麼,什麼樣的理由才是充足的理由呢?能夠成為推斷的充分條件的理由,才是充足理由。具體地說,那就是:把理由(論據)作為前件,把推斷(論題)作為後件,隻有當前件是後件的充分條件時,這個前件才是充足理由。換句話說,如果以論據和論題作前後件的這一充分條件假言判斷能夠成立,那麼論據就是論題的充足理由。這就要求“如果論據是真實的,那麼論題就是正確的”這一充分條件假言判斷為真。

由於假言判斷的前後件的條件關係不僅僅是邏輯形式問題,而且還涉及實際問題,也就是說,前件和後件究竟是什麼樣的條件關係(充分?必要?充分又必要?)必須聯係實際情況,才能作出正確判斷。因此,運用充足理由律時離不開實際情況。這是充足理由律和前麵三個規律的一個重要區別。

充足理由律的主要作用是保證思維具有論證性。我們說話、寫文章,隻有具有論證性,才能站得住腳,才能有說服力。

違反充足理由律的邏輯錯誤

我們說話、寫文章,如果違反充足理由律的要求,就會出現“毫無理由”、“理由虛假”和“推不出來”等邏輯錯誤。

下麵是一個小偷的“理由”:

一個淘氣的小男孩對他爸爸說:“我根本沒有時間上學。”他爸爸問他為什麼沒時間上學呢?他說:

我每天睡眠8小時,一年365天,365×82920小時,一天有24小時,2920÷24=121(2/3)天。

星期六和星期日不用上學。一年有52周,那麼,星期六和星期日加起來,一年就有104天。

我們還有60天寒暑假。

我每天吃飯花3小時,365×3=1095小時,一年就有1095小時,1095÷24=45(15)/(24)天。

我每天還需要2小時的課外活動,算起來一年也要365×2=730小時,也就是3(5/12)天。

把這些天數加在一起:

121(2/3)天+104天+60天+45(15)/(24)天+30(5)/(12)天天=361(11)/(24)

一個小偷偷了別人的一部彩電,很快就被公安人員抓獲了。公安人員問他:“你為什麼要偷別人的彩電?”他回答說:“別人有彩電,我沒有彩電,所以就偷了。”

這個回答是直率的,但小偷所說的“理由”是不成其為理由的,也就是毫無理由。把別人的財物竊為已有的行為,無論從道德上或法律上都是不允許的。我想要什麼,別人就得滿足我什麼,否則就偷、就搶,這是典型的強盜邏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