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藥事及藥事管理的概念
(一)藥事藥學事業,簡稱藥事,泛指一切與藥有關的事務,即有關組織堅持公益導向,以提高社會效益為共同目標,為確保用藥安全、有效、經濟和合理,增進人民身體健康所采取的組織體係、係統活動和社會措施的總和。
“藥事”一詞早已存在,據我國古代史書《冊府元龜》記載:“北齊門下省尚藥局,有典禦藥二人,待禦藥二人,尚藥監四人,總禦藥之事。”反映出當時的“藥事”是指與皇帝用藥有關的事項。但隨著社會的發展“藥事”一詞的含義也在不斷變化,而且世界各國對“藥事”一詞內容範圍的規定亦有所不同。如1948年日本頒布《藥事法》,對“藥事”的定義是:“與醫藥品、用具及化妝品的製造、調劑、流通、授予等有關的事項。”2001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以下簡稱《藥品管理法》)內容涵蓋了藥品的研製、生產、經營、使用、價格和廣告等環節。2009年發布的《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醫藥衛生體製改革的意見》,明確提出嚴格藥品研究、生產、流通、使用、價格和廣告的監管。
本書對“藥事”的定義是:“藥事”是指與藥品的研製、生產、流通、使用、價格及廣告等活動有關的事項。它是由若幹個藥學部門(行業)構成的一個完整的體係,其範圍涉及藥品研究、藥品生產、藥品經營、藥品檢驗、藥品使用、藥品管理、藥學教育等。
(二)藥事管理
藥事管理是指對藥學事業的綜合管理,是運用管理科學的基本原理和研究方法對藥學事業各部分的活動進行研究,總結其管理活動規律,並用以指導藥學事業健康發展的社會活動。藥事管理是為了保證公民用藥安全、有效、經濟、合理、方便、及時。在宏觀上國家依照憲法通過立法,政府依法通過施行相關法律、製定並施行相關法規、規章;在微觀上藥事組織依法通過施行相關管理措施,對藥事活動施行必要的管理,其中也包括職業道德範疇的自律性管理。
藥事管理包括宏觀管理和微觀管理兩個方麵。宏觀的藥事管理是指國家和政府對藥學事業的管理,包括藥品監督管理、基本藥物管理、藥品儲備管理、藥品價格管理和醫療保險用藥與定點藥店管理等。微觀的藥事管理是指藥學事業中各藥事組織內部的管理,包括藥品研究與開發質量管理、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藥學服務質量管理、藥品價格管理和醫療保險用藥銷售管理等。
二、藥事管理的發展概況
藥事管理是人類管理活動的一部分。由於藥品與人們的生命健康息息相關,從古到今藥事管理一直受到重視。藥事管理的範疇、方法和措施隨著社會的發展而發展,並與各國的政體、國情有著密切的關係。縱觀曆史發展,藥事管理的發展大體經曆了以下三個階段。
(一)古代社會的醫藥管理
據史料記載,約公元前3500年人類從原始社會進入文明時代,在古代東方國家,醫藥業從其他職業中逐漸分化出來,並有相當發展。醫藥知識技術,以及對醫藥衛生的管理,早在歐洲文化發展之前就產生了。例如,公元前18世紀,古巴比倫頒布的法令中就有兩條懲罰醫藥使人致死致殘的條文。我國也是建立古代醫藥管理製度最早的國家之一,早在公元前11世紀,我國西周王朝建立了六官體製,屬天官管的醫師為“眾醫之長……掌眾醫之政令,聚毒藥以供醫事”。在古代,社會管理完全要服務於統治階級,這一理念在醫藥管理中也得到了體現。古代社會醫藥管理的特點主要有:國家醫藥管理的目的,最先是保證王公貴族藥品供應與用藥安全,並為鞏固帝王統治,保障戰爭和防治瘟疫流行供應藥品;管理體製醫藥合一;以集中的行政管理為主,已經具有了懲罰誤用藥於王公貴族,或用假藥使人致死等刑律,以及出現了發揮藥品標準作用的醫藥書籍,用以管理藥品質量。
(二)醫藥行業分化後的醫藥管理
公元5~11世紀,許多古帝國逐漸衰落,歐洲封建國家先後興起。公元754年,阿拉伯人在巴格達城建立了藥房,被認為是當時一所獨立配製和發售藥物的專門機構。有史料記載,該城在9世紀前半葉,藥劑師開始成為一種獨立的職業。阿拉伯豐富的藥物資料和藥物配製技術的發展促使藥物工作有專業化的趨向,對藥學的發展起了重要作用。藥房的希臘文意思是儲藏和保護,用以表示是貴重物品儲藏處。藥房和藥劑師的出現和發展標誌著醫藥分業的過程,它們對藥學事業和藥學科學的發展也產生了不可忽視的影響。到19世紀,藥房還是藥學和化學研究實驗室,許多重大的發現來自藥房。同時,它還是早期藥學教育的學校,通過“師徒傳授”等方式,培養出很多優秀的藥學和化學科學家,還培養了很多合格的藥劑師。
13~18世紀,是藥事管理興起發展的時期。13世紀,歐洲西西裏王國的菲特烈二世頒布的一係列衛生法令中規定,藥事管理開始從醫藥管理中分離出來。藥事管理立法活動,推動了醫藥行業的發展。如1407年歐洲熱地亞那市頒布的《藥師法》,反映了早期的藥師職業法定標準,1683年布魯日市(比利時古城)頒布法律,禁止醫生為自己的患者配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