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政府認可或組織編撰藥典,並頒布為國家法定藥品標準。我國唐代政府頒布的《新修本草》是世界上最早的國家藥典;1546年德國出現了西方國家公認的第一部藥典;此後,製定頒布國家藥典逐漸成為藥事管理的重要職能,且一直延續至今。
1617年,在英國成立的倫敦藥師協會(英國皇家藥學會前身),標誌歐洲藥學職業的建立以及藥事管理範疇的擴展。1852年美國藥學會(APHA)建立,中國藥會於1907年成立,1942年更名為中國藥學會。
(三)現代藥事管理的發展
19世紀以來,藥品及藥學的飛速發展,逐漸形成令人矚目的藥學事業。世界大多數國家先後製定頒布了藥品及藥事管理法律和行政措施,建立健全藥事管理機構和製度。
20世紀60年代後,隨著醫藥科技的發展,藥品品種越來越多,為了保證藥品質量,世界大多數國家都製定和完善了有關藥品和藥事法律、法規,對藥品和藥事活動進行立法管理。隨著世界衛生組織(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WHO)、聯合國麻醉藥品委員會(United Nations Commission of Narcotic Drugs,UNCND)、國際麻醉品管製局(International Narcotic Control Board,INCB)、國際藥學會等國際組織的建立,以及國際藥典、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管理公約的形成等,促使藥事管理向法製化、科學化、國際化的方向發展。特別是近20年來,藥事管理的內容亦從側重於醫藥商業管理,發展為藥品研製、生產、經營、使用階段的全過程管理。
新中國成立伊始,我國藥事管理工作就建立起來,但在“文化大革命”期間遭到破壞,之後雖然經過調整,但直至1984年,我國的藥事管理工作才逐步實現規範化與法治化,其標誌是1984年9月20日《藥品管理法》經由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討論通過,並於1985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這是我國有關藥品管理的第一部法律,同時也結束了我國藥品管理近35年缺乏法律調整的局麵。自《藥品管理法》頒布實施以來,國務院又相繼頒布了多部行政法規。1997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衛生改革與發展的決定》,強調要依法加強藥品的管理。隨後,衛生部和1998年成立的原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又相繼出台了一係列規章。《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ChP)(以下簡稱《中國藥典》)自1985年始,也以每5年更新一次的速度相繼出版了5個版本。為了適應我國經濟體製的改革,更好地處理新情況、新問題,曆經兩年半時間起草、審議的《藥品管理法》(修訂草案),於2001年2月28日經由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審議並最終獲得通過,並於2001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2003年原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更名為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增加了食品監督管理方麵工作職能,此舉促使我國的相關監督管理工作與國際更為接軌。2009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醫藥衛生體製改革的意見》和隨後的《醫藥衛生體製改革近期重點實施方案(2009—2011年)》指出,目前藥品管理工作以“建立健全藥品供應保障體係”為重點,即建立以國家基本藥物製度為基礎的藥品供應保障體係,同時對如何規範藥品生產流通及加強藥品監督管理等工作做出了總體要求。
三、藥事管理的特點、目標、核心與性質
(一)藥事管理的特點藥事管理的特點集中表現在綜合性、專業性、政策性和實踐性四個方麵。
1.綜合性藥事管理是國家對藥學事業的綜合管理,是一項係統性很強的管理工作。涉及藥學事業的各個方麵、各個環節。在藥事管理過程中必須綜合藥學、管理學、法學、社會學、倫理學、行為學、心理學、數理統計等多學科的知識與方法,才能做到科學有效地管理。
2.專業性藥事管理的核心是對藥品的管理。要搞好藥事管理,首先必須熟悉藥品情況,掌握藥學的基礎理論、知識、技術方法及應用等。故而,藥事管理的專業性首先是它的藥學專業性;其次,藥事管理又是一項科學的管理工作,必須熟悉管理學的基礎理論、知識和方法,即管理學的專業性。
3.政策性藥事管理的政策性是指藥事管理要依照國家藥事管理相關的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等的規定來開展工作。主管部門代表國家、政府對藥品進行管理,管理過程中管理者要有政策、法律依據,充分做到公正、公平,科學嚴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