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小東是不是就不能上學了(1 / 1)

小東16歲,是某偏遠山村的貧困學生。去年,小東因與同學搶劫出租汽車司機的手機,被當地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兩年。少年法庭根據小東的家庭情況、本人表現等,會同當地派出所、居委會及家長一起製定幫教措施,配合小東所在中學將小東接回,並給予減免部分學費。法官、學校、家庭、社會的熱心幫助使小東痛改前非,發憤學習。

今年,小東參加了中考,並取得了超出所填報第一誌願某市重點高中20分的優異成績。但是,該學校卻以小東是緩刑犯為由拒絕錄取。小東升學的前途因為曾經犯過的錯誤而受到了阻礙,學校的這種做法對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對羈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應當與成年人分別關押。羈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沒有完成義務教育的,應當對其進行義務教育。解除羈押、服刑期滿的未成年人的複學、升學、就業不受歧視。”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規定:“依法免予刑事處罰,判處非監禁刑罰,判處刑罰宣告緩刑、假釋或者刑罰執行完畢的未成年人,在複學、升學、就業等方麵與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

所以上述案例中的小東享有受教育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阻攔;那麼上述案例中的學校應該給小東補發錄取通知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