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榮譽不能被剝奪(1 / 1)

小明是某市中學的一名初二學生,今年14歲。小明從小就是一個非常聽話的孩子,不僅文明禮貌、樂於助人,而且學習成績也特別棒。他曾在市作文比賽中獲得了一等獎,在每次的考試中都以優異的成績獲得“三好學生”的獎狀;什麼“文明個人”“學習先鋒”……各種各樣的稱號幾乎小明都獲得過。他是老師心中的好學生,父母眼中的好孩子,同學們眼中的佼佼者,不過小明沒有因此驕傲而是更加奮進。

但是,有一件事情在小明的心中至今還存在著陰影。在一次課外活動中,小明和同學們玩耍,在相互的嬉戲中,不小心把同學的小腿弄得骨折了。為此,小明嚇得幾天都不敢去學校,還是在媽媽爸爸的開導下,才回到了教室。可是,老師並不像媽媽說的那樣“不會責怪他的”,相反,老師見到小明來到學校,就把他叫到辦公室訓斥道:“原來你是這樣的一個孩子,做錯事情還不敢承認,還當逃兵,是個十足的膽小鬼,你的那些榮譽都是假的,明天你來學校的時候,把獎狀都帶來,我要宣布你沒有資格擁有這樣榮譽。”從小在讚譽聲中長大的孩子,再懂事,遇到這樣的情況也是心靈的一種創傷。麵對這樣的情況,小明真的就失去了他所有的榮譽了嗎?

榮譽權是每一個公民享有的權利,未成年人也同樣享有。未成年人在校期間獲得的各種榮譽,如參加各級各類競賽獲獎,獲得“三好學生”“優秀少先隊員”“優秀學生幹部”等稱號,學校不得阻礙未成年人獲得該榮譽,也不得隨意給予撤銷或剝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