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已經快上初二的小雨還是那樣好動,喜歡和人玩警察抓小偷的遊戲。這不,昨天和爸爸去了一次商店,盯上了一支好看的玩具槍,賴著不走,爸爸心想:“孩子這麼大了,還這樣貪玩,這怎麼能行。”但是又沒招,隻得給他買了那支玩具槍。
拿上玩具槍後,他可是睡覺還抱著,生怕丟了似的。今天早上,剛吃完早飯就去找他的搭檔小剛玩了,但是在這次遊戲中,他這個“警察”當的是太猛烈了,最後用“槍”把“小偷”的頭給弄破了。
小剛頓時哇哇地哭了,血還流個不止。小剛的爸爸一氣之下把小雨拉到派出所,但是那麼小的孩子,怎麼能拘留呢?
派出所的叔叔和小剛的爸爸把小雨送回家,把事情的經過和小雨的父母都說了。小雨受到了爸爸媽媽的批評,答應以後一定不再暴力,而且要玩得適度。小雨的父母對小剛住院的醫療費進行了賠償。
從上麵的案例看出,廣大未成年朋友由於缺乏後果估計能力而容易玩得過火,容易造成對自己或者是對對方的傷害,所以在玩耍的過程中,切忌玩得過火。另外,未成年朋友所造成的損害賠償由其法定的監護人承擔。
由於未成年人在法律上被稱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製行為能力人。對於未成年人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財產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盡了監護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他的民事責任。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適當賠償,但單位擔任監護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