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這樣的損害用賠償嗎(1 / 1)

小軍是一名初二的男生,也是一名稱職的班長;在鄰居、家長和老師心目中,他都是一個非常優秀的孩子。可是去年的暑假中卻和公安局的人員打上了近半個月的交道,弄得家裏人都很不是滋味,小軍的心裏也很難受。

這究竟是怎麼一回事?原來在今年夏天,小軍和好朋友小鑫去圖書大廈看書,到了那天下午,要看的書看的都差不多了,他們便商量著去吃肯德基,但是快到肯德基門口的時候,一輛小轎車好像失靈了一般向他倆衝了過來。眼看就要撞到他倆,小軍靈機一動,把身邊賣冷飲的車一把移了過來,小車被撞壞了,小軍和小鑫才逃過了一難。這時賣冷飲的人過來了,要求小軍和小鑫賠償500元,但是小軍和小鑫身上根本沒有帶那麼多的錢。肇事的司機也在撫摸著他的愛車,好像沒有他的事情一樣。不一會兒交警就過來了。肇事的司機、小軍和小鑫以及賣冷飲的叔叔一塊兒去了公安局,對於這件事情的處理,經曆了整整半個月。

這個案例究竟誰是責任人呢?

根據半個月的審理,小軍和小鑫的行為屬於緊急避險,所謂緊急避險就是在法律所保護的權益遇到危險而不能采取其他措施加以避免時,不得已而采用的損害另一個較小的權益以保護較大的權益免受損害的行為。對於緊急避險的行為的賠償責任,我國的法律有明確的規定:“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案例中的險情是那個司機造成的,那麼賠償的責任也應由司機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