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一章 農村基本政策法規1(2 / 3)

11.承包期內,發包方是否可以調整承包地?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調整承包地。因自然災害嚴重毀損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對個別農戶之間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等行政主管都門批準。承包合同中約定不得調整的,按照其約定執行。

12.不適合家庭承包方式的農村土地主要包括哪些?應如何辦理承包手續?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規定,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包括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經營,也可以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折股分給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後,再實行承包經營或者股份合作經營。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以其他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的,應當簽訂承包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承包期限等,由雙方協商確定。以招標、拍賣方式承包的,承包費通過公開競標、競價確定;以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費由雙方議定。

13.什麼是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是指在有效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存在的前提下,原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法將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承包土地或承包土地的使用權(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部分權能,而不是全部權能)有償或無償地轉給他人的行為。農村土地流轉是受法律規範的一種經濟行為,既受法律保護,也受法律約束。

14.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方式有哪些?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流轉方式。

15.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原則是什麼?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原則除了《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平等、自願、有償原則,土地所有權性質和土地用途維持原則,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期限受限製原則,受讓方資格限製原則,優先原則等外,其他相關政策法規也作了補充規定。2005年5月,農業部出台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當在堅持農戶家庭承包經營製度和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係的基礎上,遵循平等協商、依法、自願、有償的原則。”該《辦法》第三條又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不得改變承包土地的農業用途,流轉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餘期限,不得損害利害關係人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另外,十七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中提出土地流轉“三個不得”原則:“不得改變土地集體所有性質,不得改變土地用途,不得損害農民土地承包權益。”

16.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能不能出讓、轉讓或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並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八條規定,城市規劃區內的集體所有的土地,經依法征用轉為國有土地後,該幅國有土地的使用權方可有償出讓。因此,除法律規定的情形外,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不能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對於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的,《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條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

17.什麼是土地征用?

土地征用是指國家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據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批準權限批準,並依法給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農民補償後,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收歸國有的行政行為。國家行政機關有權依法征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物、土地等。行政征收與行政征用的區別主要是:行政征收取得的是財產所有權,而行政征用取得的是財產使用權。

18.什麼是土地征收?

“土地征收”是2004年憲法修正後的新詞彙,“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既有共同之處,又有不同之處。共同之處在於,都是為了公共利益需要,都要經過法定程序,都要依法給予補償。不同之處在於,征收的法律後果是土地所有權的改變,土地所有權由農民集體所有變為國家所有;征用的法律後果隻是使用權的改變,土地所有權仍然屬於農民集體,征用條件結束需將土地交還給農民集體。簡言之,涉及土地所有權改變的,是征收;不涉及所有權改變的,是征用。

19.國家關於征用土地的補償有哪些規定?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用土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數量除以征用地前被征用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20.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集體建設用地需要辦理哪些手續?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興辦企業或者與其他單位、個人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共同舉辦企業的,應當持有關批準文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批準權限,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民土地的,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劃範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由原批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準;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範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

21.《農村土地承包法》對農民承包本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有哪些規定?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製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第八條規定:“農村土地承包應遵守法律、法規,保護土地資源的合理開發和可持續利用。未經依法批準不得將承包地用於非農建設。”

22.《土地管理法》對於閑置、荒蕪耕地的行為有哪些處置措施?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荒蕪耕地。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一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並收獲的,應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個人恢複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閑置費;連續二年未使用的,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複耕種。承包耕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連續二年棄耕拋荒的,原發包單位應當終止承包合同,收回發包的耕地。

23.對於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為如何處罰?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規定,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標準的,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

24.對於違法占用耕地建窯、建墳、建房或挖砂、采礦等行為如何處罰?

《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四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破壞種植條件的,或者因開發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鹽漬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並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5.鄉鎮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村民住宅等鄉(鎮)村建設使用土地應當遵守哪些法律規定?

《土地管理法》對這一問題作了三方麵的規定:(1)鄉(鎮)、村建設應當符合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鄉鎮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村民住宅等建設,應當按照村莊和集鎮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建設用地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2)鄉(鎮)、村建設應當按照規定審批。第一,鄉(鎮)企業建設用地的審批。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興辦企業或者與其他單位、個人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共同舉辦企業的,應當持批準文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批準權限,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對鄉(鎮)企業的建設用土地,必須嚴格控製,省、自治區、直轄市按照不同行業和經營規模,分別規定用地標準。第二,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用地的審批。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批準權限,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第三,村民住宅用地的審批。農村村民建住宅,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村民一戶隻能有一處宅基地,其麵積不符合標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複耕種。

26.什麼是農業承包合同?農業承包合同有什麼作用?

農業承包合同,是指在實行家庭承包經營責任製的過程中,農業集體經濟組織與其成員為了發包、承包集體所有土地等生產資料(包括依法確定給集體長期使用的國有自然資源),明確相互的權利義務關係而訂立的協議。一般可按承包項目劃分為耕地、果(茶、桑)園、林木、水麵、畜禽、草原、荒地、農業機械、水利設施等承包項目。承包合同的作用:一是落實、鞏固和完善家庭承包經營責任製的重要環節;二是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三者利益關係和協調集體內部各行業、各承包單位之間利益關係的契約;三是集體經濟經營管理的手段,更好地發揮雙層經營體製的積極作用,保障生產經營順利進行;四是依法保護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27.農業承包合同的內容有哪些?如何簽訂?

根據《遼寧省農業集體經濟承包合同條例》規定,訂立農業承包合同必須手續完備,並以標準文本的書麵合同明確下列內容:(一)承包項目(資源的名稱、品種、數量、地址、用途或者資產的名稱、規格、牌號、數量、質量、價值、用途等);(二)合同的起止時間;(三)承包方應當交付的承包金,以及因國家稅收、價格政策發生較大變化調整承包金的辦法;(四)承包經營方式;(五)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六)違約責任和獎罰辦法;(七)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農業承包合同標準文本,由省農業承包合同主管機關統一印製。訂立農業承包合同必須由雙方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簽字(蓋章)。委托他人訂立承包合同的,必須提交授權委托書。合同一式三份。發包方、承包方和鄉農業承包合同主管機關各存一份。農業承包合同當事人要求鑒證的,由鄉農業承包合同主管機關予以鑒證,按規定收取鑒證費。

28.什麼是鑒證?怎樣辦鑒證?

鑒證是指農業承包合同管理機關根據合同一方或雙方當事人要求,對合同的合法性、真實性、可行性進行審查、核實的一種證明製度。農業承包合同主要就以下幾個方麵進行審查、鑒定:(1)合同雙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是否合格(發包方是否有權發包、承包方是否有權承包),發包方的發包項目和承包方的承包能力是否真實,簽約代表的身份是否有誤,印章是否真實等;(2)合同的內容是否符合國家的有關法律、政策;(3)合同的主要條款是否齊全,雙方權利義務是否清楚,責任是否明確,合同的文字是否明確,違約責任是否明確,手續是否齊備;(4)承包指標是否合理;(5)合同訂立是否符合自願互利、協商一致等原則。合同的簽訂,除國家或主管部門有規定的以外,實行自願原則。當事人一方或雙方要求鑒證的,應向發包方所在地的鄉(鎮)農業承包合同管理機關申請。申請人應該提供合同及有關資料。承包合同管理機關經過審查合同的內容和手續,符合上述要求的,即給予鑒證。如果發現條款不全、文字表達不清、承包指標不合理等問題,要指導雙方進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