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什麼是無效承包合同?
根據《遼寧省農業集體經濟承包合同條例》規定,農業承包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無效合同:(一)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的;(二)損害國家、集體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三)采取欺詐、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簽訂的;(四)發包方無權發包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無效合同的確認權,歸農業承包合同主管機關和人民法院。
30.《農業法》對收購農產品時保護農民利益是如何規定的?
《農業法》第七十五條規定:“農產品收購單位在收購農產品時,不得壓級壓價,不得在支付的價款中扣繳任何費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代扣、代收稅款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農產品收購單位與農產品銷售者因農產品的質量等級發生爭議的,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資質的農產品質量檢驗機構檢驗。”
31.國家在關於麵向農村的集資方麵有哪些規定?
《農業法》第六十八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所屬單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農民或者農業生產經營組織集資。”又進一步規定:“沒有法律、法規依據或者未經國務院批準,任何機關或者單位不得在農村進行任何形式的達標、升級、驗收活動。”
32.國家對禁止向農民亂收費、亂攤派和亂罰款有哪些規定?
《農業法》第六十七條規定:“任何機關或者單位向農民或者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收取行政、事業性費用必須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收費的項目、範圍和標準應當公布。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收費,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有權拒絕。”“任何機關或者單位對農民或者農業生產經營組織進行罰款處罰必須依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沒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的罰款,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有權拒絕。”“任何機關或者單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農民或者農業生產經營組織進行攤派。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任何機關或者單位以任何方式要求農民或者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提供人力、財力、物力的,屬於攤派。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有權拒絕任何方式的攤派。”《農業法》第六十九條規定:“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承擔納稅義務。稅務機關及代扣、代收稅款的單位應當依法征稅,不得違法攤派稅款及以其他違法方法征稅。”《農業法》第七十條規定:“農村義務教育除按國務院規定收取的費用外,不得向農民和學生收取其他費用。禁止任何機關或者單位通過農村中小學校向農民收費。”
33.各種機關在辦理公務時向農民或者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收費的依據是什麼?
《農業法》明確規定:(1)任何機關為辦理公務向農民或者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收費必須依據法律、法規,國務院授權的部門的決定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製定的規章的規定,省級人民政府製定的規章必須報國務院備案。收費的範圍和標準應當公布,並根據情況做必要的檢查、清理。沒有法律、法規,國務院授權的部門的決定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章規定的依據,任何機關因辦理公務而收費的,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有權拒絕。(2)任何機關對農民或者農業生產經營組織進行罰款處罰必須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沒有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據,任何機關對農民或者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罰款的,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有權拒絕。(3)任何機關或者單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農民或者農業生產經營組織進行攤派。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任何機關和單位以任何方式要求農民或者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提供人力、財力、物力的,屬於攤派。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有權拒絕任何方式的攤派。
34.基本農田保護製度有哪幾個方麵?
基本農田,是按照一定時期人口和社會經濟發展對農用產品的需求,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基本農田是耕地的一部分,而且主要是高產優質的那一部分耕地,並不是所有的耕地都是基本農田。《土地管理法》、《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和國土資源部製定的有關規章對基本農田保護製度作了規定。這些製度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麵:
(1)基本農田保護規劃製度
各級人民政府在編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時,應將基本農田保護作為規劃的一項重要內容,明確基本農田保護的布局安排、數量指標和質量要求。
(2)基本農田保護區製度
縣級和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確定基本農田保護區。保護區以鄉(鎮)為單位劃區定界,由縣級人民政府設立保護標誌,予以公告。
(3)占用基本農田審批製度
基本農田保護區經依法劃定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或者占用。國家能源、交通、水利、軍事等重點建設項目選址確實無法避開基本農田保護區,需要占用基本農田的,必須報國務院批準。
(4)基本農田占補平衡製度
建設占用多少基本農田,就必須補劃數量相等、質量相當的耕地,確保本行政區域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基本農田麵積不減少。
(5)禁止破壞和閑置、荒蕪基本農田製度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建窯、建墳、挖砂、采石、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破壞基本農田的活動;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荒蕪基本農田;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占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
(6)基本農田保護責任製度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都要承擔基本農田保護的責任。要通過層層簽訂基本農田保護責任書,將基本農田保護的責任落實到人、落實到地塊,並作為考核政府領導幹部政績的重要內容。
(7)基本農田監督檢查製度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定期組織土地、農業及其他有關部門對基本農田保護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或向上級人民政府報告。
35.哪些耕地應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如何保護?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國家實行基本農田保護製度。下列耕地應當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嚴格管理:(1)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確定的糧、棉、油生產基地內的耕地。(2)有良好的水利與水土保持設施的耕地,正在實施改造計劃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產田。(3)蔬菜生產基地。(4)農業科研、教學試驗田。(5)國務院規定應當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的其他耕地。基本農田保護區一經劃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或者占用;非農業建設經批準占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耕地的,應當“占多少,墾多少”;禁止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建窯、建房、建墳或者擅自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荒蕪基本農田保護區內的耕地;利用基本農田從事農業生產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保持和培養地力。
36.農村宅基地如何申請和審批?
2004年國土資源部出台《關於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國發〔2004〕28號),這是第一個關於全國性農村宅基地的管理文件。文件對農村宅基地的申請和審批作了明確規定:“農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應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並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張榜公布。公布期滿無異議的,報經鄉(鎮)審核後,報縣(市)審批。”另外,經批準的宅基地需要交納有關稅費,收到建設用地許可證或其他建設用地批準文件方能施工,待住宅建設竣工後經主管部門驗收,並到主管部門辦理宅基地登記手續,縣級人民政府將發給集體建設用地使用證或宅基地使用證。
37.農村宅基地的使用權在我國法律中是如何規定的?
《物權法》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該法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對失去宅基地的村民,應當重新分配宅基地。”第一百五十五條又規定:“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另外,《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隻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麵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同時,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盡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
38.處理宅基地問題時應如何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婦女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補償費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麵,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第三十三條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因結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戶的,男方和子女享有與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平等的權益。”
39.開墾荒地應當遵守哪些法律規定?
《土地管理法》規定:(1)必須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劃定的可開墾的區域內開墾荒地。(2)開墾活動必須經過科學論證和評估。(3)開墾活動必須依法批準方可進行。(4)禁止毀壞森林、草原開墾耕地,禁止圍湖造田和侵占江河灘地。為防止水土流失,《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以下簡稱《水土保持法》)規定:(1)禁止開墾25度以上的陡坡地種植農作物;(2)開墾25度以下、5度以上的荒坡地,必須經縣級人民政府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後,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土地開墾手續。(3)在5度以上坡地上整地造林,撫育幼林等經濟林木,必須采取水土保持措施。(4)對已開墾的禁止開墾坡度以下、5度以上的耕地,各級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有計劃地進行治理。(5)對開墾禁止開墾的陡坡地種植農作物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水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開墾、采取補救措施,可以處以罰款。
40.《水土保持法》中關於承包治理水土流失是如何規定的?
《水土保持法》中關於承包治理水土流失的規定主要包括兩個方麵:一是水土流失地區的集體所有的土地承包給個人使用的,應當將治理水土流失的責任列入承包合同;二是按照誰承包治理誰受益的原則,農業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個人或者聯戶可以承包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的水土流失的治理。具體規定如下:(1)《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水土流失地區的集體所有的土地承包給個人使用的,應當將治理水土流失的責任列入承包合同。”承包土地的個人或者集體治理水土流失,是一種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法定義務。這一規定主要適用於耕地、林地、草地等已經開發利用的土地。在簽訂承包合同時,主要應當明確以下幾點:一是明確治理水土流失是承包者的一項義務;二是可以約定治理的期限或者速度;三是可以約定所應采取的主要耕作措施,如整治排水係統、修建梯田、采取適宜的蓄水保水耕作措施等;四是約定承包者不履行承包合同規定的義務時,應當承擔違反合同規定的責任。要注意的是,簽訂承包合同時,當事人應當采取協商的辦法,實事求是地約定各項治理水土流失的義務。(2)《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可以由農業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個人或者聯戶承包水土流失的治理。”“對荒山、荒溝、荒丘、荒灘水土流失的治理實行承包的,應當按照誰承包治理誰受益的原則,簽訂水土保持承包治理合同。”“承包治理所種植的林木及其果實,歸承包者所有,因承包治理而新增加的土地,由承包者使用。”“國家保護承包治理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在承包治理合同有效期內,承包人死亡時,繼承人可以依照承包治理合同的約定繼續承包。”這裏規定的承包“四荒”地,可以是國有土地,也可以是集體所有的土地。承包治理水土流失,應當采取簽訂合同的形式明確其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承包治理合同是農業承包合同的一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農業承包合同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國家對依法訂立的承包治理合同的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予以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