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破壞土地應當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土地管理法》規定,破壞土地包括兩種情形:一是非法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破壞耕地種植條件的行為;二是因開發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鹽漬化的行為。為保護耕地,《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條明確規定,禁止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對開墾土地的活動,《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開墾未利用的土地,必須經過科學論證和評估,禁止毀壞森林、草原開墾耕地,禁止圍湖造田和侵占江河灘地。因此,土地利用活動要依法進行,否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破壞耕地種植條件的,或者因開發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鹽漬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並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占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42.今後十年我國農村扶貧工作的重點是什麼?
2011年4月2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開會議,研究當前扶貧開發工作麵臨的形勢和任務,審議《中國農村扶貧開發綱要(2011-2020年)》。會議認為,《中國農村扶貧開發綱要(2001-2010年)》實施以來,我國扶貧開發取得新的成就。農村貧困人口大幅減少,收入水平穩步提高,貧困地區基礎設施明顯改善,社會事業不斷進步,最低生活保障製度全麵建立,農村居民生存和溫飽問題基本解決,探索出一條中國特色的扶貧開發道路。未來十年,我國將把基本消除絕對貧困現象作為首要任務,集中連片特殊困難地區作為主戰場,進一步加大扶貧開發投入,啟動連片特困地區綜合治理試點,大力拓展社會扶貧領域,完善扶貧工作機製。力爭到2015年,貧困人口顯著減少;到2020年,基本消除絕對貧困現象。“十二五”時期,我國扶貧開發將堅持統籌發展,以促進就業、增加收入、改善民生、加快發展為核心,堅持政府主導,以專項扶貧、行業扶貧、社會扶貧為支撐,更加注重轉變發展方式,增強可持續發展能力;更加注重人力資源開發,提高綜合素質;更加注重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改善生產生活生態條件;更加注重解決連片特困地區貧困問題,努力實現更好更快發展,確保全國人民同步進入小康。
43.國家對發展民族鄉的經濟有何特殊規定?
1993年我國發布的《民族鄉行政工作條例》規定,民族鄉人民政府依據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有關規定,結合本鄉的具體情況和實際,因地製宜地發展經濟、教育、文化、衛生等事業,並為此製定了一係列具體政策:(1)在財政方麵,民族鄉的財政按照優待民族鄉的原則確定,編製財政預算時,應給民族鄉安排一定的機動財力。鄉財政收入的超收部分和財政支出的節餘部分,應全部留給民族鄉周轉使用。在金融方麵,信貸部門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對經濟發展水平較低的民族鄉用於生產建設、資源開發和少數民族用品生產的貸款給予照顧。(2)在稅收方麵,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及稅收管理權限,可以采取減稅、免稅措施,扶持民族鄉經濟的發展。(3)在使用專項資金方麵,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分配支援經濟不發達地區專項資金及其他資金時,對經濟發展水平較低的民族鄉給予照顧;在分配扶貧專項物資時,應當照顧貧困民族鄉的需要。(4)在資源管理和使用方麵,民族鄉依法管理和保護本鄉的自然資源,並對可以由本鄉開發的資源優先合理開發利用。在民族鄉依法開發資源,興辦企業,應當照顧當地的利益和人民群眾的生產、生活,在配套加工產品的生產和招收當地少數民族工作人員方麵做出合理安排。(5)在基礎設施建設方麵,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幫助民族鄉加強農業、林業、牧業、副業、漁業和水利、電力等基礎設施的建設,扶持民族鄉發展交通事業。
44.國家對發達地區的企業到民族地區投資有何鼓勵?
國務院1986年3月製定的《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推動橫向經濟聯合若幹問題的規定》指出:企業和單位向能源、交通設施以及“老、少、邊、窮”地區進行投資分得的利潤,可減半征收所得稅五年。參與投資的企業和單位,從聯合中分得的利潤再投資於上述行業和地區的,可免征所得稅。聯合集資辦電(柴油發電除外),其新增的售電量定期減免產品稅。經濟聯合組織開發的新產品,按照有關稅收規定減征或免征產品稅(增值稅)。企業的技術轉讓收入,年收入在30萬元以下的,暫免征收所得稅。凡實行統一核算的經濟聯合組織,內部各單位之間相互提供的協作產品,不繳納產品稅。企業和單位用原有廠房、設備和技術、專利、商標等折價投資的,均不計入固定資產投資規模控製指標。通過橫向經濟聯合增加的產品,除國家有特殊規定的以外,凡不屬於國家投資和計劃供應原材料的,由企業自行銷售。在國家控製的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貸款額度內,允許各專業銀行跨地區、跨專業向經濟聯合組織發放固定資產投資貸款。經濟聯合組織及參加各種形式聯合的企業和單位,從銀行取得的固定資產投資貸款,可以用於內部互相投資。流動資金貸款,可以由經濟聯合組織上貸下撥、統貸統還,也可以由參加聯合的企業分別貸款,橫向劃撥,誰貸誰還。
45. 國家對民族地區開發礦產資源有何特殊規定?
我國1996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規定:“國家在民族自治地方開采礦產資源,應當按照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作出有利於民族自治地方經濟建設的安排,照顧當地少數民族群眾的生產和生活。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根據法律規定和國家的統一規劃,對可以由本地方開發的礦產資源,優先合理開發利用。”1993年國務院製定了《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管理規定》,對征收的礦產資源補償費實行中央、地方按比例分成的辦法,規定“中央與省、直轄市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分成比例為5∶5;中央與自治區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分成比例為4∶6”。征收的礦產資源補償費主要用於礦產資源的勘查。對民族自治區的礦產資源補償費分成比例比一般地區高出一成,體現了國家保護礦產資源所在地的利益,對民族地區一貫給予照顧的精神。
46.退耕還林合同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退耕還林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退耕還林合同包括以下主要內容:(1)退耕土地還林範圍、麵積和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範圍、麵積;(2)按照作業設計確定的退耕還林方式;(3)造林成活率及其保存率;(4)管護責任;(5)資金和糧食的補助標準、期限和給付方式;(6)技術指導、技術服務的方式和內容;(7)種苗來源和供應方式;(8)違約責任;(9)合同履行期限。退耕還林合同的內容不得與《退耕還林條例》以及國家其他有關退耕還林的規定相抵觸。
47.國家對退耕還林有哪些保護政策?
(1)保護性政策。一是通過簽訂退耕還林合同來保護退耕還林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二是國家保護退耕還林者享有退耕土地上林木(草)所有權。按“誰退耕、誰造林、誰經營、誰受益”的政策,農民在承包的耕地和宜林荒山荒地造林以後,退耕土地還林後的承包經營期限可以延長到70年。承包經營權到期後,土地承包人可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繼續繼承、轉讓。
(2)鼓勵性政策。一是國家向退耕戶無償提供糧食補助。每畝退耕地每年補助糧食(原糧)100公斤(折合價款每畝140元)。二是國家給退耕戶適當的現金補助。考慮到農民的日常生活需要,國家在一定時期內按退耕麵積每年每畝補助現金20元。三是國家向退耕戶提供種苗和造林補助費。種苗和造林補助標準按退耕地和宜林荒山荒地造林每畝補助50元計算。2007年9月,國家完善退耕還林政策,繼續對退耕農戶給予適當補助,以鞏固退耕還林成果、解決退耕農戶生活困難和長遠生計問題。補助標準為每畝退耕地每年補助現金70元。原每畝退耕地每年20元生活補助費,繼續直接補助給退耕農戶,並與管護任務掛鉤。補助期為:還生態林補助8年,還經濟林補助5年,還草補助2年。根據驗收結果,兌現補助資金。各地可結合本地實際,在國家規定的補助標準基礎上,再適當提高補助標準。凡2006年底前退耕還林糧食和生活費補助政策已經期滿的,要從2007年起發放補助;2007年以後到期的,從次年起發放補助。
48.《森林法》中關於保護農民利益的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以下簡稱《森林法》)規定:(1)國家保護林農的合法權益,依法減輕林農的負擔,禁止向林農違法收費、罰款,禁止向林農進行攤派和強製集資。國家保護承包造林的集體和個人的合法權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承包造林的集體和個人依法享有的林木所有權和其他合法權益。(2)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可以由集體或者個人承包造林。農村居民在房前屋後、自留地、自留山種植的林木,歸個人所有。集體或者個人承包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後種植的林木歸承包的集體或者個人所有,承包合同另有規定的,按照承包合同的規定執行。(3)個人所有的林木要納入年采伐限額和木材計劃進行管理。但是,農村居民采伐自留山上個人所有的薪炭林和自留地、房前屋後個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納入木材生產計劃。另外,《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農村居民采伐自留山上的林木,由縣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委托的鄉人民政府優先發給采伐許可證。采伐自留山上的商品林,不受林齡限製。(4)林木采伐許可證是采伐林木的單位或者個人依照法律規定辦理的準許采伐林木的證明文件,一般分為國有林林木采伐許可證和個人所有林林木采伐許可證兩種。《森林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規定:“采伐林木必須申請采伐許可證,按許可證的規定進行采伐;農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後個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采伐林木,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審核發放采伐許可證。”“農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個人承包集體的林木,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鄉、鎮人民政府依照有關規定審核發放采伐許可證。采伐以生產竹材為主要目的竹林,適用以上各款規定。”(5)依法取得采伐許可證後,按照許可證的規定采伐的木材,從林區運出時,林業主管部門應當發給運輸證件。